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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林业碳汇交易的环境分析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2-01 00:03:26
西藏发展林业碳汇交易的环境分析
时间:2022-12-01 00:03:26     小编:

在全球经济高速发展的伴随下,工业化所带来的负面效益逐渐显露,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日益恶化,碳排放交易机制成为控制温室气体的有效经济手段,西藏拥有大量的森林碳汇储备潜力和广阔的宜林地面积,推进西藏林业碳汇交易的积极建设,对实现西藏乃至全国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目前林业碳交易的发展环境已日趋完善,但仍存在很对空白及不足之处。

一、市场环境层面

(一)国际市场环境。自1997年底,世界上近一百五十个国家及地区代表在日本签署《京都议定书》,在2001-2005年间,碳交易顺利进行的交易体系和服务机构逐渐形成,丹麦、英国分别引入国家减排交易体系,澳大利亚、挪威开始推行国家排放交易计划,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发生地方性碳汇交易体系,这些碳交易体系的形成和完善,促进了国际碳汇交易市场的发展,2005年初《京都协议书》正式生效。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碳排放权交易的实践,2015年,约40多个国家和20多个地区已采用或计划采用碳交易机制,尽管在林业碳汇交易中存在数据采集难度大、交易成本高、市场风险较大等各类难题,但碳汇交易为森林生态效益价值市场化开辟了新的途径,可改善林业发展建设活动中的资金困难问题。

(二)国内市场环境。我国身为碳排放大国减排压力日趋变大,2011年10月,国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特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七个地区开展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一批试点工作。2014年底,政府颁布《碳排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一个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正在筹划设计中。然而,西藏林业碳汇交易工作才处于初级准备阶段,其主要制约因素在于林业碳汇交易中主体进入市场的动力不足,使得林业碳汇不能在国内各区域间有效转化,林业碳汇交易中参与主体的缺失也是目前国内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发展受限的重要因素之一,并且林业碳交易在我国认知度及普及度较低,普通群众对于CDM项目和林业碳汇市场缺乏了解,致使一般小企业和个人开展自愿减排购买碳汇的动力明显不足。

二、供求环境层面

(一)供给分析

林业碳汇交易的供给方一般包括个体林户、集体林场、国有林场以及其它拥有或经营森林资源的个人、企业以及其他实体,供给方通过售卖林业碳汇以获得经济补偿来参与林业碳汇交易。在目前国内市场中,供给方在林业碳汇市场中处于相对被动地位,林业碳汇供给方一旦失去政府在政策上的大力扶持,其在交易中的劣势将会更加凸显。由于林业碳汇项目要承担的自然风险较大,对社会资本投资吸引力相对不足,供给后续力量薄弱;同时,林业碳汇的替代种类众多,其需求弹性大,较容易被其他专业碳汇项目所替代。因而,林业碳汇供给方在交易中劣势较明显,缺乏掌控权,即使一些供给方联合起来扩大组织规模,但其影响力依然相对有限。

(二)需求分析

目前可将市场中林业碳汇交易的需求者归为两种,其一是自愿购碳,指组织生产的个人或企业团体,他们出于社会责任感或者其他方面因素,自愿购买林业碳汇;其二是由于碳排放限额等政策指令,而不得不通过使用碳排放权许可方可排放污染物,或其排放量超过排放限额而不得不通过参与碳汇交易获得额外额度的企业等,这些企业可以通过碳交易市场购买林业碳汇商品及其他碳汇产品等。目前,国内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中需求缺乏:首先,需求方类型单一,国内森林碳汇潜在需求者主要是强制减排企业,而自愿碳汇市场还未真正形成。第二,需求量有限,出于经济发展的考虑,参与强制减排的企业数量有限且减排力度较温和,企业向政府购买排放权较多,而向市场购买的碳汇量则较少。另外,由于我国林业市场还不完善,且多数民众对于森林碳汇的概念还较模糊,导致市场参与人数少。因此,森林碳汇在国内的市场需求有限。第三,森林碳汇的替代品多,需求弹性大,超排企业的选择较多。总的来说,森林碳汇需求目前仍在较低的水平,这也是制约西藏发展林业碳汇的主要因素,但有扩大的潜力空间。

三、金融环境层面

《京都议定书》签订后世界各国开展了大范围的碳金融创新活动,并形成了很多京都机制以外的可交易的碳单位,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体系日趋成熟,基金、银行等机构的碳金融产品和服务也日渐趋于完善,在碳金融创新过程中逐渐形多边模式和单边模式的融资形式。然而,我国国内金融支持体系仍需加强完善:首先,林业碳汇交易平台的构建不够完备,缺少相对应的金融机构支持,目前在我国的林业产权交易所仅有寥寥数几家,还未形成统一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不同区域之间尚未实现林业碳汇联动模式。林业碳汇的金融支持体系中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和保险的缺位,也是严重阻碍了西藏林业碳汇交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林业碳汇产品的成长周期长,成长过程中易遭受诸如火灾及病虫害等自然风险,而林业保险制度的缺乏,令林业碳汇供给者不得不独自承担巨大的风险,并且,在林业碳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其初期投资金额较大并且程序复杂等特点,还需面对除自然风险之外的经营风险、政策风险等诸多问题,这需要专业机构来完成林业碳汇项目设计工作、技术咨询工作、碳汇营销工作等环节。若企业独立完成这些流程,不仅要负担巨大的交易成本,且碳汇交易的效率也大大降低。

四、政策环境层面

为加快应对气候变化、促进林业碳汇发展,我国林业局于2005年发布了《清洁机制发展项目管理办法》;2006年我国林业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造林司关于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造林項目的指导性意见》,并确定清洁发展机制下开展碳汇项目的优先和次优发展区域;2009年国家林业局颁布《应对气候变化林业行动计划》和《关于加强碳汇造林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国家林业局颁布《国家林业局林业碳汇计量与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11 年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造林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指南》的通知,同年十月,国家发改委正式启动我国7个省市启动碳排放交易试点,为我国逐步建立碳交易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16年底最新出台的《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中提出以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8%为目标。可以看到,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林业碳交易的政策环境在逐渐完善中,为西藏发展林业碳汇交易提供重要的基础保障。

五、技术环境层面

我国林业碳汇相关标准主要有:国家层面的计量监测体系,项目层面的碳汇营造林方法学,市场层面的标准和规则。在京都机制下的我国实施林业碳汇交易的规则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如毁林核算的方法仍没统一,碳汇估算的不确定性较大,有关固碳的持久性研究方面没有得到标准的估算方法,造林和再造林计量方法也十分复杂,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了西藏林业碳汇交易市场化的发展速度。同时,我国在林业碳汇技术认证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林业碳汇认证的权威机构都位于发达国家,这种状况使得发展中国家的碳汇卖方与发达国家的碳汇买方交易地位不平等。这种技术上的不平等,不仅导致筹资风险加大,而且潜在地损害了我国参与国际林业碳汇时所获得的利益。由于认证标准的增加与碳汇信用在国际上逐步成熟的情况,我国需要集合所有的认证标准,通过一定途径完成一套完整的注册渠道与一个标准的认证技术,让各交易方在一个信用度高且完善的市场平台上进行交易,以此避免不必要的市场混乱,为西藏发展林业碳汇交易创造规范的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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