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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是否淡化了“子女责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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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是否淡化了“子女责任”观念?
时间:2023-08-10 00:30:09     小编:

摘要:参保行为与养老观念存在双向因果关系,倾向于子女养老的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概率较低,而参加养老保险也改变着居民的养老观念。通过联立方程模型以及工具变量控制内生性后,得出了养老保险淡化“子女养老”观念的净效应,进而指出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挤出了子女对老人的经济支持,同时也弱化了人们的家庭养老观念。国家大力推行的养老保障体系在行为与观念两个层面上挤出了家庭养老,以国家制度化养老保障体系为主体的社会养老模式对家庭养老模式具有替代性。在养老模式的变迁中要综合考虑各主体的功能与责任,联合各界力量共同承担社会养老责任。

关键词: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养老责任

中图分类号:C91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49(2016)05-0105-09

DOI:103969/jissn1000-4149201605011

Abstract:Twoway causality exists between people’s behavior

of taking part in old age insurance and their notion of supporting the elderly. People who prefer depending on their children have a lower probability to participate in pension insurance, and the pension insurance also changes people’s notion of old supporting. By using the simultaneous equation model and IVmethod,this paper get the net effect of the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on the rural residents’ responsibility requirements for adult children which indicates that pension insurance not only reduce

adult children’s economic support for the elderly but also weakens people’s concept of family endowment. China’s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can weaken family support both on behavior and concept,and the “public pension system”can substitutes the traditional “family mutual insurance” model in rural China. It is important to consider and joint all forces in the change of pension model,combine all sectors to share the liability of supporting the elderly in the process of population aging.

Keywords:family support; public pension; responsibility of supporting the age

一、引言

近年来,国家制度化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的大力推行,在彰显国家公共服务优化发展的同时,也昭示了对现代社会家庭养老的担忧。近半个世纪以来,伴随着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与转型,家庭结构以及与此相关联的家庭养老功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共同作用下,家庭日趋小型化,加之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家庭的养老功能日渐式微。对此,社会各界纷纷呼吁完善制度化养老保障体系,以弥补家庭养老功能之不足,然而,国家制度化养老的推进却引起了学界的担忧,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化养老保障是否对家庭养老产生了挤出效应?

目前,国内关于社会养老对家庭养老挤出效应的研究多以公共转移支付替代私人转移支付为逻辑起点。这类研究以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例,指出老年人参与养老保险降低了其获得子女经济支持的概率,同时也降低了子女对老人经济支持的力度,进而表明“社会养老”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家庭养老”模式[1-3]。诚然,在家庭经济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养老保障制度增加了老年人的经济收入,从而可能改变家庭经济资源在代际间的配置。然而,值得追问的是,社会养老是否改变了更深层次的养老观念?

现有研究多从经济行为层面分析社会养老对家庭养老的影响,并以此作为判别社会养老对家庭养老替代性的依据,但这种替代是仅表现在经济层面还是已经深入到人们的观念之中?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有助于理解与预判我国未来养老模式的变迁,对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因此,本文从养老责任观念出发,分析社会养老对传统家庭养老尤其是子女养老观念的影响,以深化现有关于社会化养老对家庭养老替代性的研究。

二、文献回顾

养老模式的变迁历来受各界关注,其中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的关系一直是学界探讨的话题,纵观现有研究文献,学者从养老的不同方面分析了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间的关系。如索尔多(Soldo)等从生活照料角度出发,指出社会养老对家庭养老具有一定的替代性,拥有养老金的老年人通过购买正式照料服务的方式减轻了对子女照料的依赖[4]。也有相反的观点认为,养老金制度增加了子女对老人的生活照料,拥有养老金的老人以向子女提供补偿的方式,吸引了子女提供市场缺失的照料服务[5]。 在居住安排方面,学者亦得出不同的结论。一项纵贯美国人口普查微观数据的分析表明,老年人获得的养老保险金越高,其与子女同住的可能性越低,独居以及住养老院的可能性越高[6]。但在某些国家却存在相反的情况,即养老金制度增加了父母与子女同住的可能性,其原因是养老金提高了老年人的经济收入,从而吸引了贫困子女搬来与相对富裕的父母同住[7]。来自中国的经验证据则表明,是否享有养老保障对居民养老方式的选择具有显著影响,养老保障制度降低了居民选择居家养老的概率[8]。同样的证据还来自栾文敬等对我国农村居民养老方式选择的研究[9]。

在已有文献中围绕代际经济支持展开的研究较为多见,这类研究侧重于公共转移支付与私人转移支付间的关系,并认为在不同的动机下二者的关系不同。如巴罗(Barro)和贝克尔(Becker)认为在利他主义动机下,公共支出和私人转移支付是相互替代的,政府用于改变代际间资源分配的政策可能会完全替代私人间的转移支付,如果子女赡养父母是为了满足父母的生活需要,那么父母养老金的增加会导致子女对父母转移支付的减少[10-11]。但在交易动机下,公共转移支付不会替代私人转移支付,即如果子女向老人的转移支付是交换性质的,如老人帮助子女带小孩或做家务等,那么即使老人获得了养老金,子女向老人的转移支付也不会减少[12]。

尽管公共转移支付与私人转移支付间的关系尚无定论,但多数研究表明,公共养老金计划会部分替代子女的转移支付。如一项对南非国家的研究发现,公共养老金挤出了子女对老人的经济赡养,即老人获得的养老金每增加一个单位,非同居子女对老人的经济赡养就缩减025-03个单位[13]。国内学者对我国新农保制度的分析表明,新农保提高了参保老人的经济独立性,降低了老人在经济来源和照料方面对子女的依赖,同时提高了参保老人在居住意愿和实际居住安排上与子女分开的可能性[1]。类似的研究认为,获得新农保养老金收入的老人,其获得私人转移支付的概率下降了32-56个百分点,进而指出“社会养老”对传统“家庭养老”存在一定程度的替代性[2]。

上述研究多从行为角度考察了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的关系。事实上,养老模式的变迁还体现在个体的养老观念上,因此,仅从行为角度判别养老模式的更替存在一定的缺陷。但遗憾的是,目前仅有少数研究关注社会养老对传统家庭养老观念造成的影响。在这类研究中学者更多关注的是居民的养老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如田北海等考察了农村居民的养老意愿与家庭养老偏好,并指出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意愿并不完全是一种“经济理性”,而是一种嵌入生活境遇中的“情境理性”[14]。唐利平、风笑天认为是否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是影响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意愿的一个重要因素[15]。也有研究以养老方式与养老观念同构为逻辑基础,通过考察个体养老方式的选择及其影响因素来反映养老观念情况,如程亮认为有养老保险者更倾向于选择非子女养老方式[16]。与此不同的是,于长永对我国农民“养儿防老”观念的实证分析指出,有无新农保对农民“养儿防老”观念没有显著的影响[17]。

目前,这类研究尚未得出一致的结论,且在农民自愿参加新农保的政策环境下,对养老保险与养老观念的分析存在很大的内生性问题,养老保险可能改变了人们的养老观念,但不同养老观念的人也会选择是否参加养老保险,二者可能存在双向因果关系,而现有研究都忽略了这一内生性问题。本文利用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最新发布的2013年调查数据,采用联立方程模型,分析社会养老保险影响农民养老观念的净效应,重点探讨社会养老保险是否淡化了居民的“子女养老责任”观念,以期完善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关系的研究。

三、数据、模型与样本描述

1. 数据来源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hinese General Social Survey,CGSS)。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是我国最早的全国性、综合性、连续性学术调查项目,该项目始于2003年,至今已完成了六次全国性调查,数据的搜集和发布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完成。CGSS调查数据涉及社会、社区、家庭、个人多个层次,是多学科的经济与社会数据采集平台,对总结社会变迁的趋势,探讨重大科学和现实问题,推动国内科学研究的开放与共享具有重要贡献。

本文使用最新公布的2013年度调查数据。该次调查采用多阶分层抽样方法,在全国一共抽取了100个县(区),加上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5个大城市,作为初级抽样单元。在每个被抽中的县(区)中,随机抽取4个居委会或村委会;在每个被抽中的居委会或村委会中计划调查25个家庭;在每个抽取的家庭中,随机抽取1人进行访问。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这5个大城市,一共抽取80个居委会;在每个居委会计划调查25个家庭;在每个抽取的家庭,随机抽取1人进行访问。这样,在全国一共调查480个村/居委会,每个村/居委会调查25个家庭,每个家庭随机调查1人,总样本量约为12000个。本文的分析对象为农村居民,根据被调查者的户口性质,本文选择农业户口被访者作为模型分析的对象,最终模型中有效样本量为5528个。

2. 变量选择

本文的关键变量为“子女责任”和“养老保险”。根据问卷中的相关问题“您认为有子女的老人其主要养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及相关回答“子女”、“老人自己”、“政府”、“多方均摊”,设计变量“子女责任”,并将回答为“子女”的赋值为“1”,其余赋值为“0”。依据问题“您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及相关回答,设置变量“养老保险”,有参加赋值为“1”,其余回答赋值为“0”。

在控制变量方面,本文选取个体特征、家庭特征、组织特征三方面的变量[18]。个体特征变量包括性别、年龄、教育年限、健康、婚姻,其中年龄与教育年限为连续变量,性别、健康与婚姻为分类变量。家庭特征变量包括子女人数、家庭收入和亲友联系,其中家庭收入为调查年度上一年的家庭总收入。组织特征变量包括政治面貌、非农就业和地区。各变量的定义与统计见表1。 3. 样本统计描述

在有效样本中,有5809%的被访者认为主要养老责任在子女。从养老保险与子女责任的交互来看,在有养老保险的被访者中认为主要养老责任在子女的占5654%,在没有养老保险的被访者中该比例为6063%,可见在参加养老保险的被访者中“子女责任”观念较弱。

从其他变量分类来看,被访者的子女责任观念如表2所示。女性认为主要养老责任在子女的比例高于男性;相对于自评不健康者,自评健康的人认为主要养老责任在子女的比例较高;与亲人联系密切的被访者认为子女应承担主要养老责任的比例高于和家人联系不密切者;参加非农就业者认为主要养老责任在子女的比例低于未参加非农就业者;没有党员身份的被访者认为养老责任在子女的比例较高;家庭经济水平与子女责任观念的相关性不明确,其中家庭经济水平自评为高等者、“子女责任”比例最低,自评为中等者“子女责任”比例最高;不同地区被访者的“子女责任”观念存在差异,西部地区被访者认为主要养老责任在子女的比例最高。

样本中被访者的年龄范围为17-92岁,以5岁为组距对样本进行分组后可以发现不同年龄组的被访者“子女责任”观念存在差异,随着年龄的增长,认为子女应承担主要责任的比例先下降后上升,如图1所示。青年群体认为主要养老责任在子女的比例较高,中老年群体将养老责任归于子女的比例相对较低,高龄老人认为子女应承担主要养老责任的比例最高。这说明个体对养老责任观念的感知与自身所处的年龄阶段有一定的关联性,青年群体承担的家庭负担最小,与亲代的联系也比较密切甚至还未脱离父母家庭,其对自身赡养父母的期许较高。中年人面临的社会压力较大、承担的家庭负担最重,其对自身赡养老人的期许有所降低。而低龄老人对子女的依赖性较低,其对子女养老的期待最低,高龄老人由于身体机能、活动能力的下降,其对子女养老的期待较高。

四、模型与实证结果分析

1. 模型与联立性检验

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改变着人们的养老方式,对居民的养老观念也有一定的影响,同时,个体的养老观念也会影响其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具有较强传统子女养老观念的居民其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可能偏弱,因此“子女责任”观念与养老保险之间可能存在互为因果关系,从而导致内生性问题。为分析养老保险影响个体“子女责任”观念的净效应,本文采用联立方程模型建立方程组:

pension=β0+β1concept+β2Xp+μp(1)

concept=λ0+λ1pension+λ2Xc+μc(2)

其中(1)式为养老保险参保决策方程,pension表示是否参加养老保险,concept表示“子女责任”观念,Xp是影响个体是否参加养老保险的其他外生变量, μp是随机误差项;(2)式为责任观念方程,其中Xc表示一系列影响养老观念的外生变量, μc为随机误差项; β0、 β1、 β2、 λ0、 λ1、 λ2是待估参数。

在当前政策环境下,参加养老保险与养老观念之间可能存在双向因果关系,为检验这种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判定联立方程的适用性,本文对上述方程组进行联立性检验。检验步骤如下:作pension对Xp的logit 回归,得到pension的估计值pension_hat和残差值u′;作concept对pension_hat和u′的logit 回归,并对u′的系数作t检验。如果u′的系数不显著则表示pension与concept间无联立性,若系数显著则说明二者间存在联立性。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u′的系数是显著的,这表

明参加养老保险与养老观念之间确实存在双向因果关系。

2. 实证结果分析

(1)“子女责任”观念的影响因素。

通过联立方程控制内生性后可得参加养老保险影响“子女责任”观念的净效应,如表4所示。参加养老保险对子女责任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相对于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已参加者认为主要养老责任在子女的概率较低,其将养老责任归于子女的概率发生比是未参保者的927%(e-0075)。这表明社会化养老确实淡化了个体的“子女责任”观念,国家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推行不仅改变了人们的养老方式也在改变着人们的养老观念,社会养老对家庭养老具有替代性。

另外,个人特征、家庭特征、组织特征对“子女责任”观念均存在显著影响。在个人特征方面,年龄与子女责任观念呈负向关系,但年龄的平方与子女责任观念具有正向关系,这说明在被访者中随着年龄的增加,个体的子女责任观念先下降后上升。受教育年限越长认为子女应承担主要养老责任的概率越低,平均而言,受教育年限每增加一年,认为主要养老责任在子女的概率发生比下降059%(e-0006)。个人收入水平越高,将养老责任归于子女的概率越低,平均而言,个人年收入每增加一万元,认为子女应承担主要养老责任的概率发生比下降05%(e-0005)。性别、健康、婚姻对“子女责任”观念的影响不显著。

在家庭特征方面,子女人数、家庭经济水平对个体“子女责任”观念具有显著的影响。子女人数越多的个体其“子女责任”观念更强;家庭经济水平自评为中等的个体,其子女责任观念最强,是家庭经济水平自评为低等者的105倍(e0050)。在组织特征方面,非农就业者将养老责任归于子女的概率较低,其将养老责任归于子女的概率发生比是农业就业者的955%(e-0046);相对于东部地区,西部地区被访者将养老责任归于子女的概率更高。

(2)参保决策的影响因素。

在参保决策方程中,养老观念对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具有显著影响,“子女责任”观念会降低个体参加养老保险的概率,认为主要养老责任在子女的被访者参加养老保险的概率发生比是非子女责任者的938%(e-0063)。这说明,在当前自愿参保的政策背景下,具有较强子女养老观念的农民更倾向于不参加养老保险。 从外生变量来看,除性别、子女人数、家庭经济水平和非农就业外,其他变量对参加养老保险均

有显著影响。具体而言,在个人特征方面,年龄越高者参加养老保险的概率越大;受教育年限越长参加养老保险的概率越大,受教育年限每增加一年,参加养老保险的概率发生比增加04%(e0004-1);相对于不健康者,自评健康者参加养老保险的概率更高,其参加养老保险的概率发生比是不健康者的104倍(e0036);相对于在婚者,未婚、离丧偶者参加养老保险的概率较低。

在家庭特征方面,子女人数对是否参加养老保险无显著影响;家庭经济地位越高者参加养老保险的概率越高,家庭经济地位自评为中等者参加养老保险的概率发生比是自评为低等者的104倍(e0042),自

评为上等者参加养老保险的概率发生比是自评为低等者的103倍(e0032)。在组织特征方面,非农就业对参加养老保险无显著影响;政治面貌对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具有显著影响,相比于非党员,具有党员身份者参加养老保险的概率更高;相比于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被访者参加养老保险的概率较低,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无显著差异。

(3)分年龄组模型估计结果。

前面的分析表明,养老观念与参保行为具有内生性,“子女责任”观念会降低个体参加养老保险的概率,而参加养老保险也会淡化人们的“子女责任”观念。根据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者从60岁开始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推行时已经达到60岁的老人可在子女参保后领取相应的养老金。因此,参保者存在两种不同的状态,一是已经领取养老金,二是参保但未开始领取养老金。为分析这两种不同状态下,养老观念与参保行为间的关系,本文以60岁为标准划分不同群体,并分别对其做联立方程估计,结果如表5所示。

从分样本模型结果来看,在不同年龄群体中均存在双向因果关系,即参加养老保险会淡化“子女责任”观念,而“子女责任”观念亦会弱化参保行为。对60岁及以上群体而言,认为主要养老责任在子女的个体获得养老金的概率发生比是非子女责任者的920%(e-0083);已领取养老金者认为主要养老责任在子女的概率发生比是没有养老金者的898%(e-0108)。对60岁以下群体而言,认为主要养老责任在子女的个体参保的概率发生比是非子女责任者的953%(e-00477);参保者认为主要养老责任在子女的概率发生比是未参保者的951%(e-00504)。由上可知,在60岁及以上群体中,养老保险对“子女责任”观念的淡化作用更强,且养老观念对参保行为的影响也更大。

(4)实证结果的稳健性检验。本文旨在论证养老保险影响农村居民养老观念的净效应,但由于存在内生性问题,可能导致估计结果不准确,其中参与养老保险与子女责任观念间的双向因果关系是导致内生的主要原因,前面采用联立方程模型能够解决这一问题。为进一步验证结果的可靠性与稳健性,排除遗漏变量导致的内生性问题,本文采用工具变量法再次估计养老保险对居民养老观念的影响效应。工具变量的选择需满足工具相关性与工具外生性,在原模型中养老保险是关键的内生变量,而参与养老保险与居民的政策偏好相关。长期以来农民缺乏国家的制度性保障,对国家、政府责任期待较低,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推广中,农民对政府的信任以及政策认知对其制度参与有显著影响[19]。

本文选择个体对政府再分配责任的偏好作为养老保险的工具变量,在问卷中对应的问题为“您是否同意应当从有钱人那里征收更多的税来帮助穷人”,并将其处理为二分类变量。基于“子女责任”观念与“养老保险”的分类变量性质,本文采用Ivprobit模型的两步法,在控制内生性后估计“养老保险”对“子女责任”观念的效应大小,模型估计结果如表6所示。在模型检验中,测算了KleibergenPaap rk Wald统计量,其估计值为39048,在高于10%统计水平上拒绝弱工具变量的临界值1638,故本文不存在弱工具变量问题。Hansen J统计量表明,工具变量与方程误差项不相关,符合外生性条件,内生性检验表明,在10%的统计水平上“养老保险”与“子女责任”观念存在内生性。

为简化表格,本文不再报告控制变量的影响效应。在第一阶段回归中,个体对政府的再分配偏好会显著影响其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概率,二者存在正向关系,模型第二阶段估计结果表明,在控制内生性后,养老保险显著弱化了个体的子女责任观念,即社会养老对家庭养老观念具有替代性,相比而言,参加养老保险者将养老责任归于子女的概率要低81%(1-e-00850)。与前面联立方程模型估计结果73%非常接近,这表明本文得出的养老保险弱化个体子女责任观念的结果具有较高的可靠性。

五、结论与讨论

前人研究表明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挤出了子女对老人的经济支持,本研究则进一步指出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同样影响着个体的养老观念。通过联立方程模型,本文验证了参保行为与养老观念间的双向因果关系,一方面,“子女责任”观念降低了个体参加养老保险的概率;另一方面,参加养老保险淡化了个体的“子女责任”观念。在考虑内生性问题后,本文采用工具变量法进一步检验了“养老保险”淡化“子女责任”观念效应结果的可靠性,得出了养老保险制度影响个体养老观念的净效应,从全样本模型来看,相比于未参保者,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将养老责任归于子女的概率降低了约73%-81%。另外,不同年龄群体中参保行为对养老观念影响的净效应不同,在60岁及以上群体中参保对养老观念的影响更强。

近年来,国家大力发展的养老保障制度正在改变着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就农村经验而言,养老保险不仅挤出了子女对老人的经济支持,更如本文所言,淡化了居民的“子女责任”观念,尽管这种淡化作用并不强烈,但其确实存在于不同年龄群体中。养老保险为老人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来源,改变了家庭可分配经济资源存量,在目前我国农村家庭总体经济资源较为匮乏的情况下,其对代际经济资源配置即子女对老人经济支持的影响或许是暂时的。然而,观念的转变具有较强的不可逆性,养老观念的变化对未来养老模式的变化有着更深远的影响。因此,本文认为以国家制度化养老保障为主体的社会养老模式对家庭养老模式具有替代性,其正在改变着人们的养老行为与养老观念。 行为与观念是考察家庭养老的两个主要面向,探讨“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间的关系需兼顾这两个面向的研究。现有研究多从行为层面分析了社会养老对家庭养老的影响,这类研究主要涉及代际经济支持,而在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方面着墨较少,同样的,受问卷调查的限制,本文未能对“子女责任”观念作更细致的划分,只能从整体层面探讨社会养老对家庭养老观念的影响。结合本文的结论以及已有的研究成果,大体可知,当下的中国正经历着家庭养老模式向社会养老模式的转变,但养老涉及的内容较多,在观念与行为两个面向上养老模式的转变是否同步,在这两个面向的不同维度上养老模式转变的表现是否存在差异,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养老模式的变迁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但变迁的进程与路径有一定的可控性,国家在发展制度化养老保障的同时要注意对家庭养老行为的引导。家庭养老模式向社会养老模式的转变并不意味着家庭养老的全面退场,维护好家庭养老功能对社会养老的发展亦有助益。面临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联合各主体的力量,共同承担社会养老责任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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