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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完善中国农村养老体系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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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完善中国农村养老体系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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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 养老保障 人口老龄化 家庭养老 中国

论文摘要:由于年轻人赡养观念淡漠、新老两代人之间的“代沟”扩大,许多农村老人得不到适当的赡养,其物质、精神生活条件都较差。影响农村养老的因素可归结为:经济因素、政治因素、人口因素和文化心理中的消极因素。要在农村现有养老体系基础上,从家庭养老和社会化养老两方面完善农村养老体系,必须将重点放在社会化养老上,从社会保障权、土地制度、政府工作职责、公平与效率等方面完善农村养老体系。

当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促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的不公平状况的改变,可以有效缓解城乡二元制社会经济结构造成的发展不平衡状况,提高农村社会的文明质量,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建立并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具有重大社会战略意义。

一、中国农村养老问题的困境

1.传统家庭养老弊端日益显现

笔者认为,首要因素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拜金主义、个人主义逐渐在农村滋长起来,传统优良养老观念受到冲击,传统的养老观念影响越来越小。其次是由于农村劳动力流动性增强,淡化了人们的孝敬老人、赡养父母的传统观念,弱化了家庭的内聚力。在许多农村年轻人眼中父母更多的成了他们的包袱。老有所养对于部分农村老人来讲成了一件奢侈的事情。

2.农村社会养老发展迟缓

二、影响农村养老问题的因素分析

1.经济因素

2.政治因素

中国社会养老保障改革已经进行了20多年,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却仍处于既无国家政策指导和规范、又无相应的财政支持(除扶贫外)的失控状态,乡村养老保险制度虽已试点了10多年却又陷入了停滞的局面。一方面,目前从政界到学界都存在着中国不具备建设农村社会保障的认识和看法。他们认为,与城镇社会保障建设相比,乡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似乎无关大局、无足轻重。另一方面,目前农民没有自己的组织,也没有正式的利益群体为农民作“代言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一直得不到重视而被长期搁置。此外,现行的土地和户籍政策决定了城镇和乡村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障政策:农民靠土地保障,工人靠企业保障。自中国建立养老保障制度以来,国家一直集中绝大部分精力和财力解决城市养老保障间题,而农村几乎是被国家养老保障制度遗忘的角落,政府在农村仅实行“五保户”制度和救灾救济等水平很低的保障制度,结果农村长期停留在低层次的养老保障水平上。

3.人口因素

4.文化心理中的消极因素

在中国,儒家思想文化长期以来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孝”是儒家价值观念的核心之一,在这种社会氛围中,家庭为其成员提供经济上的帮助、生活上的关心和精神上的慰藉,家庭保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中起着核心作用。然而,家庭保障毕竟是一种非制度化、非社会化的保障形式,它的存在不能取代政府在农村实行社会保障政策的义务,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它也越来越不能适应农业规模化和农村城镇化的新趋势。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需要政府和农民的共同参与,仅靠国家扶助或仅靠农民白身缴纳养老保障费都是不可取的。自古以来中国农民生活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环境下,他们看重眼前的现实利益,希望得到政府政策的扶持和金钱上的帮助,以维持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但因为他们往往仅看到眼前利益而不愿缴费甚至拒绝缴费,又由于国家对农村养老事业投入不足,农村养老保险体系迟迟无法建立也就不足为怪。

此外,新老两代人之间的“代沟”加深。在当今农村,青年一代大多具有一定知识,随着他们对外部社会的全方位接触,产生并引发了各种观念的更新和换位。老年人长期生活在狭窄的空间,缺乏对外交流,易于固守自我,因循传统习惯,因此年轻人与老年人的观念差距逐渐拉大,致使“代沟”不断加深,不良的父母子女关系在农村较为常见。

三、完善农村养老体系的构想及对策

1.农村养老体系的基本构想

根据目前中国农村居民收入状况,就多数农村地区来说,全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条件还不成熟,现阶段农村养老应以家庭养老为主,但在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以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积极、稳步、规范地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建设。

同时,伴随人口老龄化,农村家庭小型化,核心家庭不断增加,家庭“4-2-1”人口结构逐步形成,老年人与子女分居的趋势有增无减,这些因素严重削弱传统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虽然家庭养老仍然是一种必要的养老保障的方式,但农村养老将逐步转移到依靠社会养老为主。目前,在保持农村家庭养老水平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社会化养老保险体系,是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必然要求。下面就建立农村社会化养老体系的问题进行探讨。"

农村社会化养老体系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主要包括二一是进行多元化投资,构建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体系。国家通过立法,改变过去主要靠国家和集体投入这种单一的投资渠道,形成国家、集体、企业、个人多渠道投资筹集养老基金,并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二是建立老年医疗服务体系。根据国情和农民的意愿,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入,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统筹解决住院费等,并将之纳入法治的轨道,主要解决农民因病致贫问题,以上两项是农村社会化养老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三是提供灵活的的养老服务形式。对于子女不在身边但需照顾的老人,可以由社会化养老机构负责聘请服务人员进入家庭服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让这部分老人住进敬老院等相关福利机构,并由老人或其子女支付一定的费用,这是社会化养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在精神照料方面,建立老年人精神生活体系。主要是根据老年人的年龄特点,建立适合老年人活动的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并提供如象棋、书画、演唱等老人之间的交流活动;针对许多老年人年轻时没机会上学的情况,以老年人为对象,举办各种文化、艺术学习班,以满足老年人求知的心理,这也是社会化养老的重要组成部分;五是完善老年社会救助体系。对生活在农村贫困线以下的老人,政府应提供最低生活补贴,建立农村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为这些老人提供医疗方面的免费服务,让他(她)们感受到生活在社会大家庭中的温暖。这是农村老人社会化养老体系的补充。

家庭养老与社会化养老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中国农村养老的综合机制。家庭养老是农村养老的基础和前提,社会化养老是家庭养老的延伸和发展。只有农村家庭养老与社会化养老相结合,才是发展中国农村养老体系的正确道路。

2.完善农村养老体系的具体对策

(1)植入社会保障权的价值观念。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社会发展进步和社会公平的基础之上,是国家满足人们对幸福、平等、和谐生活的追求和保障全体国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维持社会稳定、维护人的尊严的积极举措。因此,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确立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确保每一个国民能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并达到基本生活水平的必要举措,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家财力和社会发展程度来推进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不论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都有权享受基本养老保障。保障民生是政府的当然责任。老有所养,在国内外皆被确立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可见享受养老保障实际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种宪定权利。发展养老保障事业则成为国家应当承担的一种宪定义务。当前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应是政府制度供给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事实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全国养老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健全与完善对社会的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2)明确政府工作职责。当前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本质是社会公共产品,政府在制度建设中应扮演主要角色。在观念上,国家应确定以社会性和公平性为原则的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长远目标,构建一个动态开放的体系;在行动上,政府应真正承担起社会保险的责任,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险的投入。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再分配,政治体系的运作往往能左右财富的再分配,现行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农村养老保障建设。

(3)改革土地制度。当前农村土地提供生活保障的可能性在持续下降,再以传统眼光看待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将土地承包视为可以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制度安排或用它来替代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显然不切实际。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农村还需要继续深化改革,一个必然的趋势将是通过土地的相对集中来实现农业规模经营与规模效益,并调整土地制度,使上地收益(增值收益、流转收益)的大部分都转入农民手中。国家可对土地实行国有化的产权改革,同时应将上地的使用权长期地租赁给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并规定农民对其所租货的土地有继承权和一定的处置权,在此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4)强调公平的同时,引入效率机制。公平和效率是矛盾统一体的两个方面。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二者不可偏废,这同样适用于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在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尤是起步和规划阶段,更需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把握好二者的统一,把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调整到适当位置。中国农村幅员辽阔,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农民收入和消费水平也不大相同,各地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不能强求一致,不能齐头并进,不搞一刀切。受经济发展水乎、经济承受能力、保险意识等方面的制约,短期内让全国农民普遍参加养老保险是不可能的,同时也要避免强迫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做法。对于较富裕地区和小康群体,政府组织引导农民参保,积极扩大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中等富裕地区和温饱群体,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逐步扩大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基本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欠富裕地区,在条件较好的乡(镇)和群体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贫穷地区的农民,普遍开展养老保险的条件不成熟,但是部分农民具有保险意识,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高,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引导他们参加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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