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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丁村田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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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丁村田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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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村,在山西襄汾县汾河之东,是以种植小麦为主的农作物地区。丁村是举世闻名的旧石器文化遗址一一丁村人所在地,至今还保存有明清民宅建筑40余处,1985年已辟为丁村民俗博物馆。最近,笔者在整理丁村田宅文契中,接触到一些清代丁村田宅买卖、典当问题,关于民宅买卖文契拟另文讨论,本节仅就清代丁村田契问题作一探讨。

清代丁村田契截至现在共发现44件,时间从乾隆年间到光绪年间,其中有田地买卖文契38件、田地典当文契5件、分地和兑换田地合同各1件。田地买卖文契大多是白契,官契只有四件(未包括先立白契后又立官契的二件官契)。所谓白契,就是由民间自行协议,未经税契和官府钤印者;所谓官契,即红契,又称赤契,是税过契并经官府钤印者。据《清会典》载:“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契内田宅价钱一半人官”②。可见,白契是一种不合法的田契,但在民间却大量通行。不过也有先立白契后立官契者(如前述二件官契),说明此契约最后取得了政府承认的合法性。白契和官契的格式,除官契头额有官契二字并加盖官印和粘连契尾外,其内容大致相似。即开始写明卖者姓名,出卖原因,出卖田地所在地名,“四至分明”,卖於×××名下“永远为业”,同中面受时值价银若干,“日后如有一切违碍,卖主一面承当”,“恐口无凭,立卖存照”。最后是卖主中人签字画押。兹以乾隆二十九年(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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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白契和嘉庆十二年(180

7)两件田契官契为例。

例一:

立卖地契人侯怀瑜,因为使用不便,今将自己村东坡祖遗坡地一段,计数一亩四分三厘一毫,其地东至侯国宁,西至丁永芳,南至丁惨,北至道,四至分明,出入依旧,立契卖与本里甲丁世新名下永远为业,同中作时值价银六十五两八钱二分半,本日银业两清,并无短欠,日后如有一切违碍,卖主一面承当,恐口无凭,立卖契永远存照。乾隆二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立

卖地契人 侯怀瑜(押)

中 人 丁世礼 侯国宁 丁梦瑞

例二:

立卖地契人丁稠,因为使用不便,今将自己原分村东北坟茔南北坡地二段,计数七亩,东南二至丁醇,西至丁采,北至道,四至分明,往南路在坟前走,同中卖与本甲丁溪贤名下永远耕种为业,作时值价银二百一十两整,其银业当日两清,并无短欠违碍,恐后无凭,立契存照。

嘉庆十二年十二月初七日立

卖契人 丁稠(押)

同中人 丁重离 丁致瑞

丁位西 丁效冉 写

丁村次字第七号

这张官契在嘉庆十三年过割,并在契尾写有“业户丁溪贤买丁稠……地七亩……价银二百一十两,税银六两三钱”“布字九百十五号,右给业户丁溪贤”。契尾所印文字现已模糊不清,但从隐约可见文字中与清代丁村其他官契相鉴,可知清代丁村所有官契所印文字皆同,总计957字,比清代闽北“契尾”多100多字③,比清代直隶“契尾”多660字④。其行文内容开场白是,“山西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为遵旨议奏事”,接着追述“河南布政使富明条奏”,“乾隆十二年五月内经安庆巡抚潘恩榘奏”,“今该布政司富明奏……臣等酌议……于乾隆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相应抄录原奏,并颁格式行交山西巡抚,钦遵施行”,“为此,仰官吏几遇民间置买田产於换税之时,即将契尾半前幅照常总肖业户姓名,买卖田房契价数目,后幅同季册送司审核,务须实力奉行,”最后是“倘有不书官使吏仍蹈前辙滥印白契,希图侵隐本司,即行详揭参处。至于小民无知,该州县不时晓谕,如有买卖田房不粘连契尾者,即照漏税例治罪。各宜凛遵毋违,须至尾者”。由上可见,各省契尾文字长短并不统一,有的较简略,有的较冗长,山西就属于后者,但其基本精神一样,都是要各州县按规定粘连契尾,使田宅交易得到政府承认并向政府纳税,否则官吏即行参处,百姓即照漏税治罪。契尾之目的和作用是再清楚不过的了。

在丁村田契中,未见杨国桢同志所述闽北土地买卖中之“找”、“贴”、“断”等字样⑤,所有丁村买卖田契,除有三件写作“为业”,一件写作“耕种”,四件缺字外,均有“永远为业”字样。这是与《清会典》所载:“嗣后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永不回赎字样”⑥规定精神一致的,而且有“为业”,“耕种”字样之契,似乎也无“回赎”含义在内。

典当文契,按《清会典》载:“凡民间活契典当田房,一概免其纳税”,“如系典契,务於契内注明回赎字样”,所以典契并不经官府,完全由民间自行协议,但一般都注明了“回赎字样”。兹以道光十年(18

30)典契为例:

立典地契人侯李氏,因为不便,今将自己湾子里坡地上下二段南北畛约数五亩五分,典与丁铭名下耕种,同中作价元系银一百二十五两整,日后取赎无拘年限为证。

地系白地每年粮元系银六钱六分,一概杂差在内。

银系铭平实马兑

同中人 丁元吉 溪 莲

道光十年四月初六日 立

典 人 侯李氏

分地合同和兑地合同,都是民间协议形式,前者实际上是析分家产协议书,后者是为各自方便,进行的土地交换协议书。

为了便于比较研究,兹将清代丁村田契制成简表如上。

立卖地契人段氏同男丁岚,因为粮差不及,今将自己村西北河滩……同中作时价银六两六……丁念武名下,永远为业,其银业当日两交,并无短少……恐后难凭,立卖契存照乾隆元年十月十三日立

卖地契人 段氏 同男 丁岚

中 人 丁国治 域 比彭

据县志载,太平县(丁村清时属该县)于乾隆元年开始实行地丁制⑦而段氏卖地就发生在这一年。另有一例是发生在乾隆七年,可见地丁制实行后对于农民,特别是缺少劳力的孤儿寡妇来说,负担仍然是沉重的。加之,各种变相加派仍然不断,据《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三,乾隆六年上谕称:“山西地方自石麟为巡抚以来,因循旧习,吏治废弛,继也萨哈良(布政使)、额尔钦(学政)贪纵无忌,而名属浮收滥取之弊,更相习为固然。如征地丁钱粮,每两例加耗羡一钱三分,今加至一钱七八分不等,更有加至二钱者。……至乡村编氓有以钱纳粮者,每两收大制钱一千三十文,就时价合算计一两加重二钱有余,是耗外又加耗矣”,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终于被逼上了出卖土地这条绝路。因为使用不便而出卖土地,其内涵比较多,既包括日食不给,缺谷食用,亦包括挥霍开支和出垫资本。据乾隆十八年(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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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丁比彭撰《丁氏家谱抄本》载,雍正时,丁比彭父亡后,家道衰落,曾“弃村中基业一段,约得金四百余”“携本口口口口口州肆商贾业”。至于因出殡欠债出卖土地,则是天灾人祸,而这种事又多发生在家道贫寒、孤儿寡妇人家。兹举道光二十五年(公元1845年)田契为例:

立卖地契人丁门王氏,因夫遗言用丁庭梅棺,情愿以地作价,今同中人将自己祖遗小道坡坡地上下两段南北畛计数二亩零八厘一一,北至买主烈文西至庭桂,东至烈文,南至坟,四至分明,出入依旧,出契卖于本里本甲丁庭梅名下,永远为业,同中面受时值价银六十二两四钱三分,当日银两两清,并无短欠违碍,恐口无凭,立契存证。

道光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二日立

卖地契人 丁门毛氏(押)

同中人 丁景纯(押) 金音(押)

笔者所见清代丁村田契中,有60%是出售祖遗或应分原分田地,可见卖者绝大多数是自耕农。请看下表:

三"

清代丁村田地买卖官契中,买主皆称业主,未见有闽北之把卖主称为“银主”之例⑩,但土地交易均是银两(光绪时有钱文一例),更未发现用实物作一般等价物者。丁村田地的买主,基本上都是本村人,未见外村人购买之例,但外村购买土地者不能说没有,因为前述《丁氏家谱抄本》就有本村人购买外村土地之例。所见田契中,又有4例是由本家、本族人购买,这可能与田地出售时本家、本族人有优先购买权有关,这一点,大多契文中都有“日后如有一些违碍,卖主一面承当”可作佐证。这句话的意思包括有所售土地已征得本家族人同意之辞。一般来说,购买土地者是本村中有一定地位的乡绅地主,也有经商致富者。如嘉庆年间丁嘉铃、丁溪贤、丁溪莲,先后购买土地三起,这丁嘉论就是丁溪贤、溪莲之父,而丁溪贤为嘉庆辛酉科举人,“谒其门者,多知名士”①,丁溪莲为溪贤之弟,乾隆六十年(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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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捐职州同,丁嘉錀是监生出身,因溪莲封赠宣德郎09。这种乡绅地主有盛有衰,衰时经商致富,富时或捐职,或由其子走科举之途人仕。这种地主、商人、官僚一体,是中国乡绅地主的一个特点,也是封建制度得以延缓的一个重要方面。前述《丁氏家谱抄本》就记述了丁翰卿一家到丁比彭一代之盛衰过程。丁翰卿是明万历年间人,现存3号院就是他的财产,至今东屋大梁上可见到写有建房时间和他的名字。他的晚年是这样给四个儿子分的家:大子丁诚得东北院一所,本村地数十亩;二子丁诏分东南院一所,本村地数十亩;三子丁谦分西北老院祖宅一处,本村地数十亩;四子丁谓分书院一所,本村地数十亩。看来丁翰卿的田宅都相当可观,到四个儿子的时代,除三房丁谦因早殇无子,人丁缺少,房地仅仅守旧,并未新置,亦未出卖外,其余三房田宅都大有增加,大房丁诚除建新院外,续置地一顷多,新旧共有地二顷几十亩;二房丁诏除建新院新房外,续置地数十亩,新旧共有地一顷余;四房丁谓除建窑院、新院外,续置地二顷余,新旧共有地二顷多。到丁翰卿之孙、曾孙辈,其家族“一时之盛”,已“不特见称於汾东”。但是传到重孙丁无非辈“脉气渐弱”,到无非子丁比彭辈“非惟书香无继,竟至破业糊口者”。清雍正时,丁比彭曾出卖“村中基业一段”,以所得金作资本外出经商,获得赢利,得以重振家业。丁比彭曾自称:“虽不能效陶朱致富,而所获蝇头,聊自糊口有余,愿后之子孙各知自备”。丁村以经商致富者还有丁耀、丁先登等。丁耀经商活动地在西北地区,丁先登在山东和西北,曾捐职州同。从前列清代丁村土地买卖契约简表可知,以嘉道时人丁铭、同光时人丁耀买地最多,分别有九件和八件,每次买地数量并不大,而是一块块扒进,历经46年和35年,各置买新地31亩和45亩。这种一块一块扒进土地的手段,可以说是中国封建社会乡绅地主增加资产的一个特点。

在丁村田契中还有这样的田契,即买主不书写姓名,而以△△△代替。请看下例:

立卖地契文约人丁折桂丁丹桂,因为不便,今将自己原分北门外椿树道西平地四段……共计平地一十四亩八分二厘六毫三系,坡地一段……计数二亩九分六厘九毫,四至分明,出入依旧,出契卖与本甲△△△名下永远为业,同中面受时值价银一千零一十两整,当日银业两交,并无短欠违碍,恐口无凭,立约存证。

嘉庆二十三年十月十三日立

卖地契人 丁折桂 丁丹桂

同中人 丁 竹 柏 龄 握珠

这张契约是所见丁村买卖田契交易额最大一次,但偏偏无买主姓名,这是为什么呢?我想因为这张契约是一张白契,而成交额又在银千两以上,清政府规定,“契价在千两以上者,应如所请,令各州县将所填契尾粘连业户原契,按月申送知府直隶州查验”,这张契约既未纳税,又未查验,买主为防止仇人借此挟告,而故意不在契约上写上名字。

丁村田地主要是旱地,分为上次平地、坡地、河滩地几种类型。土地价格与田地好坏有着很大关系,同时一些人为因素亦能影响土地价格。兹将丁村田契中土地价格列表如下:

由表可知,嘉庆时平地价在40至60两之间,坡地价为26两至33两之间,道光时平地价在35至50两之间,坡地价在35两至60两之间。至于乾隆时平地价较大幅度低于坡地价,可能因地契时间不同,而乾隆后期地价有所上升。如果我们按朝代加权平均,就会发现乾嘉道时,每亩地价在35两至45两之间,而同治光绪时每亩地价仅为4两至8两。请看下表:

丁村典当契约仅发现5张,可分为三种类型,兹分别举例如下。

例一:

立典地文口丁佳音,今将自己瓜圪塔南边地约五亩,出契典与丁溪贤名下耕种,同中言明作时值典价银一百两整,当日银地两清,恐口无凭,立契存照。每年粮差银五钱,杂费一概在内口依贤九九平兑

同 中 人 丁维赓 魏相魁

道光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立

典地契人 丁佳音(押)立

例二:

立典地文契人毛世恒,因粮差不给,今将转典前院毛海鹤地一段,计数一亩,情愿转典与毛元成耕种,同中说合作典价元银四两一钱,三年为满,有银取赎,无银常年耕种,此系白地,青苗在地,不准取赎,恐口无凭,立典契存证。

同治八年十月十三日 立

典契人 毛世恒(押)

每年步脚纹银一钱二分,一应杂差在内

同中人 毛元勋 毛春阳 田玉书

例三:

立典契人丁毛氏同胞弟茂桐, 因为粮差画卯,糊口不给,央中说合,愿将自己羊圈地路北上下一连三坪,计数十三亩,又鞍子坡路北坡地一坪,计数七亩,央中说合,情愿出典于丁先登名下耕耘,当日面受典价纹银五十两正,一典三年为满, 曰后有银取赎,无银不记年限耕种,恐口无凭,立典契存证。

每年步脚纹良银二两,一应杂差在内

同治八年十二月十三月 立

典契人 丁毛氏胞弟茂桐(押)

同中人 丁新稍 侯金策

上面第一例,是将自有土地典与他人耕种,而接受典地之人不是别人,正是好与名士往来之举人丁溪贤,“丁老爷”自然不会下地耕田,所以这块田是或租佃出去,或雇佣长工耕种。第二例所述是典了前院毛海鹤地的毛世恒,因粮差不给,又将地转典与毛元成耕种,从契约上看典价银是一次性结算,但土地可以多人次转典,亦是“田骨”与“田皮”分离的一种表现。第三例在契约后还有一段批文。兹抄录如下:

此地愿租于丁毛氏耕耘,每年除良纹银七两正,一年一清,如短租银,原地归回。

此地十年六月收回,短租纹银十两零五钱。

由上面批文可见,这块地出典后,仍由出典人租佃耕种,但不到3年的取赎年限,就因为短少租银,把这块地全部归了原接受典地人丁先登。这过程正是封建社会自耕农下降为佃农的一个典型事例。

通过对清代丁村田契的初步整理,以下仅就清代的土地买卖、典当问题提出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1、对土地买卖实行官契制,是清政府试图对封建土地所有制加强管理的一种手" 段,尽管清政府三令五申要求各州县严格实施,对滥印白契者,官吏即行参处,百姓即按漏税论处,但事实上仍是有大量白契在民间通行,以丁村田契来说,白契就占了全部契约的89%。以上说明清政府并不能完全控制土地的买卖活动,土地的买卖也不以政府的承认为必要条件,而是由买卖当事人的意志来决定。至于白契的行文格式,则是模仿官契,在契约中写明“永远为业”、“日后如有一切违碍,卖主一面承当”等字样。

2、在西欧的中世纪,土地买卖是瓦解封建土地所有权的一种表现。但在中国,直至清朝这一点也不明显。从丁村田契看,土地出卖者大多是自耕农,小土地出租者,他们迫于赋役、生活和天灾人祸,最后只得将土地出卖,沦为佃农。另方面,地主则乘机一块块扒进土地,再利用土地残酷剥削农民。可见,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由于商品经济发展程度不够,只是地主曰益扩大田产,农民失去地权而受苦受难的过程,其结果是加强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而不是其他。

3、从丁村田契并结合丁氏家谱看,有一些人是经商致富后,再购买土地,即“以末致富,以本守业”,然后再通过科举、捐职等途径跨人官僚集团。可见,这种商人、地主、官僚的三位一体,是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的一个特点。虽然这个阶级中的某个人、某家族有兴衰,但只是成员的变换,而且他们还可以通过经商致富,“重振家业”,前述丁比彭家就是如此。这个阶级人物的三位一体化,使他们在维持其阶级地位上互为补充,相得益彰,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4、在私有制基础的商品经济中,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清季,丁村土地价格的急剧下跌,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和经济原因。它并不是耕地面积增多和人们投入到土地上的劳动(包括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使其产生新的使用价值的结果,而是清代农业生产凋敝、社会经济已濒临于山穷水尽地步的反映。

注:

① 清代丁村契约均系丁村文化工作站陶富海同志提供。

②⑥ 光绪《大清会典》卷755。

③⑤⑩ 杨国桢《试论清代闽北民间的土地买卖》,《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1期。

④ 朱文通《清代直隶“契尾”略析》,《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1期。

⑦ 光绪《太平县志》卷7,赋役。

⑧ 光绪《太平县志》序。

⑨ 光绪《太平县志》卷14,杂记。

⑾ 光绪《太平县志》卷11,人物。

⑿ 光绪《太平县志》卷10,选举。

⒀⑩ 《曾忠襄公书札》卷13,复阎丹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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