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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致聋胎儿引发罕见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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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致聋胎儿引发罕见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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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致聋胎儿引发罕见官司

噪音一直是都市生活里的一大公害,这起由噪音引发的侵权案却十分与众不同。河南省登封市某陶瓷材料郑州分公司女工王丽丽,在怀孕期间因遭受车间的噪声污染,致使儿子先天性聋哑。在医治无果的情况下,王丽丽母子将公司告上法庭,声讨害人无形的“噪音杀手”。

女工生下聋哑儿

现年31岁的王丽丽出生在河南省登封市告成镇。19岁那年,她应聘到登封市一家陶瓷材料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陶瓷材料公司),从事车间气流磨操作工作。这是一家跨国公司,尽管收入不高但很稳定,王丽丽从踏入车间的那一刻起,就十分珍借这份工作。几年来,她兢兢业业、勤勤恳恳,深受领导和同事们的好评。 为了多赚钱贴补家用,王丽丽仍旧每天按时去车间上班。然而,车间内机器轰鸣,加之空气中飘浮大量的微粒粉尘,这种环境时常让她感到胸闷烦躁。

两个月过后,王丽丽即出现了强烈的妊娠反应,有时感到恶心头晕。为了孩子的健康,她几次找到车司和公司的领导,要求调换工种。然而,她的这一要求,并没有得到领导的批准。6个月过后,她再次拖着笨重的身体向领导提出“提前休产假”时,仍旧遭到无情的拒绝。由于在当地找个工作很不容易,王丽丽不想失去这份工作,只好坚守自己的岗位。就这样,王丽丽~直坚持到2007年4月1日,这时离预产期只有38天了,领导这才将其调换到包装车间工作。

2007年5月8日,在满怀幸福的期盼中,王丽丽顺利产下一名男婴。住院期间,经过医院所做的新生儿健康筛查,孩子一切正常。看着健康而可爱的孩子,王丽丽夫妇心里乐开了花,他们为儿子取名叫张玉龙。

然而,王丽丽渐渐地发现,儿子对外界的声音似乎很不敏感,平时很少哭闹,甚至连简单的发音都没有。起初,王丽丽夫妇也没有往坏处想,但转眼孩子一岁半了,依然没有开口说过一个字。王丽丽夫妇这才感到事态严重,于是就抱着孩子来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了检查,结果让他们目瞪口呆:儿子竟患有“先天性、极重度耳聋”。手捧着诊断书,王丽丽夫妇泪流满面……

“就是借钱,也要把孩子的病治好!”王丽丽夫妇下定决心后,拿出家里的全部积蓄,带着儿子赶往北京同仁医院复查。经过北京同仁医院专家诊断,仍认定小玉龙患有“先天性、极重度耳聋”。专家建议说:“经过传统治疗也许能康复,但最好是给孩子做人工耳蜗手术,让他学习说话,现在是他学习语言的最佳年龄。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语言学习将会越来越困难,将来即使听力恢复了,也是不会说话的!”然而,当听到专家说植入一对人工耳蜗需要40多万元时,王丽丽夫妇惊呆了,他们就是砸锅卖铁也难以筹集到这些钱啊!

状告“东家”讨说法

为了给儿子治病,王丽丽夫妇继续前往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求医问药。寻医过程中,排除了导致儿子遗传性耳聋最常见的基因致病结论,认定其为“先天性、极重度耳聋”。

虽然尝试过聋哑儿康复、中医针灸等多种治疗方法,但儿子的听力仍没有多大改观。夫妇俩最终发现,植入人工耳蜗才是唯一有效的途径。

一天,王丽丽在咨询一名医学专家时,这名专家了解了她的工作环境后,坦诚地告诉她说:“像你儿子这么严重的听力损失,应该是在胎儿时期形成的,而不是后天病变和外伤造成的。如果母亲在怀孕期间长期受到高分贝噪声侵扰,极有可能导致胎儿无听力。”

真是一语惊醒梦中人。回想当初怀孕时仍坚持在车间工作,王丽丽心有余悸,现在听对方的一席话,她终

于明白儿子失聪的“罪魁祸首”,就是车间里刺耳的噪音。

2009年6月2日,王丽丽和丈夫商量过后,特意给自己的领导写了一封信,如实反映了自己的遭遇,遗憾的是没有任何回音。半月后,王丽丽带着儿子亲自找到公司领导,想协商解决问题,但领导却以“单位效益不好,无法资助”为由,搪塞过去。

伤心之余,王丽丽把自己的悲惨遭遇告诉了同事。有同事对王丽丽建议说,她这种情况可以起诉公司,如果她以后打官司,大家一定会出庭作证。“对呀,何不打官司讨个说法呢?”有了这个想法后,2010年4月,王丽丽作为儿子张玉龙的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自己所在的陶瓷材料公司告到了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5万余元。

“特别规定”助胜诉

该案在全国尚属首例,审理过程一波三折。庭审中,王丽丽带着儿子坐上了原告席,泪流满面地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同时,她强调经多家医院诊断,确诊儿子为先天性耳聋,而该损害后果系她怀孕期间,在噪音污染的环境下工作所致。

针对原告方的诉请,被告方辩称,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且原告母亲怀孕期间,被告为其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本案错综复杂,且牵涉许多医学知识,因此并未当庭宣判。休庭后,主审法官多次深入调查涉案的陶瓷材料公司,同时向辖区的著名儿科医生咨询相关问题。

2011年3月,经过合议庭审理,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终于对这起因环境噪声污染而引发的特殊侵权案作出判决。

该院认为,根据被告部门风险评估报告,原告之母王丽丽工作车间的噪声测量值达93.4分贝,起出了我国《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中规定的85分贝(A),且超过了放宽标准的90分贝(A),因此,被告客观上存在噪声污染的行为和事实。

经多家医院诊断和司法鉴定,原告存在先天性耳聋的损害后果,不是基因突变(遗传)或者病理(药物)造成的,而且现有医学研究证明,如果孕妇长时间处于严重的噪声污染环境之中,可能会对胎儿的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对其听觉发育产生不良后果。据此,原告已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

本案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而且被告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相反,原告之母王丽丽怀孕后,为了自己及胎儿的健康,向被告提出了调换工作岗位的请求,被告却对这一正当合理的请求予以拒绝。致使其长期处于高噪声污染的工作环境之中,被告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胎儿在其孕育过程中受到损害致其出生后畸形或疾病应在其出生后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因此,被告辩称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8.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陶瓷材料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2011年10月,笔者再次采访王丽丽后得知,经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的数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赔偿协议:陶瓷材料公司一次性赔偿王丽丽各种损失30万元。协议签订后,陶瓷材料公司当庭将赔偿款交到了王丽丽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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