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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上的差异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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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上的差异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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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该准则和2001年修订后重新发布的《投资》准则(以下简称“旧准则”)存在较大的差异,现根据笔者的学习和理解,对二者加以比较,以期更好地理解、运用新准则。

一、取得时的入账价值不同 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两类,即通过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前者又可以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种。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例如A控制B和D,B控制C,现根据需要,D支付1 000万元购入C 90%的股份,则D取得了对C的控制权,但是在本例中B、C、D三家企业合并前后都是由A控制的,这种合并的本质仅仅是企业集团内部业务经营活动管理权的划转,对集团本身而言,这种业务的发生并不意味着所有者权益发生了变化,因此这种购买价并不是证券市场上的公允价,为稳妥起见,其入账价值为投资方所拥有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及其他必要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这种转让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经济资源的转移,其购买价建立在证券交易市场公允价的基础之上,因此其入账价值应该以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也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因此新准则将“以有形资产作为资本对外投资”的行为视为一种转让,而旧准则规定,以有形资产作为资本对外投资时按其账面价值计入长期投资成本,不确认损益。

二、成本法和权益法的使用范围不同 旧准则规定,当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采用成本法,否则采用权益法。新准则规定,当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采用成本法;当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采用权益法。

也就是说,在新准则中投资方和被投资企业之间是控制关系时采用成本法。但新准则又规定,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三、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时的处理不同 旧准则规定,通过追加投资取得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应当从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并且要进行追溯调整。而新准则规定,从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不进行追溯调整。

四、对投资成本与所取得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异的处理不同 旧准则中的权益法规定,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的部分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分期摊销;小于时作为资本公积?而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例如A将一幢原始价值为5 000万元、累计折旧为1 000万元的厂房按公允价4 300万元投入B企业,取得B企业股份30%,B企业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 00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为15 000万元。

会计分录为(单位:万元):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内部会计控制理论与实务

对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职工薪酬差异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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