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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传统美德 增强社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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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传统美德 增强社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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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传统美德 增强社会诚信

什么是诚信?诚,即真诚、诚实;信,即守承诺、讲信用。诚信的基本含义是守诺、践约、无欺。通俗地表述,就是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人生活在社会中,总要与他人和社会发生关系。处理这种关系必须遵从一定的规则,有章必循,有诺必践;否则,个人就失去立身之本,社会就失去运行之规。

诚信作为一个道德范畴,在现代社会有着更高的要求。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市场化和全球化、政治的民主化和法制化以及文化的多元化和交往方式的现代化,无不凸显着诚信的价值并要求践行诚信。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社会生活巨大而深刻的变化赋予诚信这一传统美德日益丰富的时代内容,也促使人们对诚信的理解从伦理道德的范畴提升到制度建设的层面。诚信不仅是一种品行,更是一种责任;不仅是一种道义,更是一种准则;不仅是一种声誉,更是一种资源。就个人而言,诚信是高尚的人格力量;就企业而言,诚信是宝贵的无形资产;就社会而言,诚信是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就国家而言,诚信是良好的国际形象。

温家宝总理在2008年全国两会的记者见面会上曾指出:“如果我们的国家有比黄金还要贵重的诚信、有比大海还要宽广的包容、有比爱自己还要宽广的博爱,有比高山还要崇高的道德,那么我们这个国家就是一个具有精神文明和道德力量的国家。”总理语重心长的话告诫国人,比黄金贵重的诚信是一个国家的力量所系,是一个社会安定和谐的必要条件,更是政府施政的基石和一切价值的根基。

诚信是道德范畴和制度范畴的统一,讲诚信有利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加强诚信建设体现了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紧密结合,是维护社会健康的根本力量。

讲究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社会上也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诚信缺失现象。诚信缺失现象犹如毒瘤正在日益严重地侵蚀着我们国家和社会的肌体。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都离不开社会诚信这一重要保障。诚信缺失已经成为我国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已经影响到了我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各个层面。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存在着一种社会诚信危机。有相当一部分人员、社会组织及政府机关都存在诸多失信之举。尤其在近年来,一些公众人物的不诚信的言行屡被各种媒体,特别是被网络媒体曝光,当事人的单位却采取漠然视之的态度。由于公众人物具有普通公众不可替代的社会影响力,他们在职业行为中所体现的诚信具有社会公信的性质,他们的诚信理所当然最易受到公众的关注。

不讲诚信的不良风气的蔓延,将削弱社会信用基础,人为造成经营成本增加,经济纠纷增多,从而引发与经济相关的其他损害信用原则的社会行为和现象,导致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崩溃。综合治理社会诚信问题已刻不容缓,因此必须采取如下措施:

(一)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做诚信的表率

在诚信体系建设中,政府应是诚信的最大供给者和维护者。诚信政府是诚信社会的定心石,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核心和关键,政府的公信力对全社会影响极大。政府只有做诚信的楷模,才能增强公众的信任感、归属感和责任感,并带动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

要社会讲诚信,首先政府要做好表率,领导要以身作则。任何政府和制度都要按照诚信的原则来组织和建构,各级干部都应按照诚信的原则行使其职权。一旦背离了诚信的原则和精神,政府就会失信于民。建设政治文明要求按照诚信的原则规范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增加政府行为的透明度,避免行政垄断和行政工作的暗箱操作,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建立诚信政府。政府部门应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切实从“重审批、轻监督”的传统做法中解放出来,从“重收费、轻服务”的管理模式中解放出来,从“重局部、轻全局”的本位主义中解放出来,尽快从“管理型”向服务型、效能型政府转变。

(二)加强道德教育,增强社会诚信

共铸诚信社会,应该从每个人做起,从每一件小事做起。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教育和帮助全体公民

牢固树立诚实信用是一种财富、信用的建立不容易而失去是很容易的观念;使人们真正认识到诚心诚意、说话算数是现代人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品格;真正理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树立起真诚守信的道德品质,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要求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真正把诚信的要求视为一种谋利和促进发展的手段,视为一种神圣的使命和内在的义务。

要教育各类企业家认识到市场经济越发达,越要强化信用管理,这是融入世界经济、参与国际竞争的先决条件。只有守信用的企业,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也才有从事商业活动、提高企业效益的良好环境。

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品德培养。要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使未成年人了解诚信的基本内容,懂得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牢固树立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道德观念;培养未成年人诚实待人,乐于助人,言行一致,不说谎话的习惯;培养未成年人承诺的事情一定要做到、遇到失误勇于承担应有的责任、知错就改的品行。学校要主动与家庭、社区紧密配合,共同促进中小学生诚信素养的提高。要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加强各类学生的道德实践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教职员工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将诚实守信首先落实到自身的教育行为上。各机关单位也要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多种方式的道德教育活动。要充分发挥妇联、共青团和工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现实生活中有关诚信的典型案例、典型人物,使人们真切感受诚信对一个人成长的重要性,在全社会努力形成“人人知诚信、人人讲诚信”的良好氛围。要大力开展如百城万店无假货、评选诚信企业诚信公民、打造诚信地区等道德教育实践活动,使人们在广泛参与中受到教育。

(三)加强舆论监督,让失信者身败名裂

在建立社会诚信机制过程中,新闻舆论能起到有效的监督职能,政府应赋予其应有的正当权利,包括采访权、调查权和报道权。新闻工作者要敢于冲破各种阻力,对社会上的失信者和失信行为一查到底,进行深刻的揭露和无情的“曝光”,从而推动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

舆论监督是全体公民获得知情权,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和监督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重要力量。在揭露市场欺诈和弄虚作假、维护公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新闻媒体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对诚信者的社会褒扬和对失信者的舆论谴责,促进社会形成更好的诚信氛围,使失信者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加大失信者的道德成本。

(四)健全法制,加大惩处力度,使失信者无利可图

防范和治理失信,仅仅靠道德规范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对社会公民和市场主体相互关系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准则,把社会诚信纳入法制的轨道,形成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制环境,维护和培育良好的市场信用秩序。

社会诚信作为法律原则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中已有直接体现,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宪法》、《刑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相关的条文中也规定了违背社会诚信的法律责任,间接体现了诚信原则。这些法律中已经将诚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下来,但是还仅仅局限在民法和合同法领域。因此,要结合我国实际尽快颁布制订有关规范诚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的惩处力度。政府各部门应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健全相关失信处罚制度,例如,工商部门对制假贩假者不能只罚款了事,除了给予经济重处外,还应有失信记录,性质恶劣或屡犯者则限制其终身不得从事商业活动;其他部门对不守诚信的人,除予以处罚外,应记入黑名单,累计多次便取消其从业资格。通过严厉的制裁措施,加大失信者的经济成本,使其无利可图,以起到震慑作用。

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普遍不够健全,一些法律、法规缺乏体系的完整性、前瞻性和一致性,一些法律条款原则性很强,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使条款流于形式。为进一步加强我国诚信社会的建设与法制,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如立法水平的提高,法律监督的落实,使之成为社会诚信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

诚信建设是一个长期、复杂、曲折、渐进的过程。即使是一些市场经济发育相当成熟的发达国家在诚信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应当创造出比其他社会制度更加发达的物质文明,而且应当孕育出更加先进的精神文明。历史总是在解决自己面临的问题中向前迈进的。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还不长,在诚信建设方面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我们有信心有能力以更快速度、更高质量推进全社会的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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