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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传统文化阐释醉驾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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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传统文化阐释醉驾入刑
时间:2023-05-10 00:25:42     小编:李建平

醉驾入刑是我国社会公共安全法治的一大进步,对维护社会公共交通安全意义重大。其实质是社会变迁过程中,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冲突和文化失调的一种反应。文化是阐释刑法的一个重要方面,醉驾入刑问题不仅可以从经济、政治等方面加以说明,还可以从文化视角对醉驾入刑问题进行研究。

一、醉酒驾车的文化背景分析

(一)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

渭城朝雨浥轻尘,客舍青青柳色新。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唐代大诗人王维给我们留下了脍炙人口的《渭城曲》,寄予了诗人对即将出远门友人的不舍和依依惜别之情。后人往往能从诗歌中营造的清新自然、旷远豁达的意境中感受到古人的豪放气概,而其中表达情感的工具就是酒。

酒文化作为广义文化的一种表现类型,不是一种个体精神心理现象,而是一种集体精神模式。文化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共享的一整套观念性普遍模式,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历史活动中沉积下来并通过遗传、社会规范、社会制度等途径而延续和存在的。在纵向上,文化能把现在的人及其活动同过去的人和未来的人及其活动沟通起来使之形成连续性;在横向上,能把同一社会的人与人连接起来,使之相互认同形成统一性。饮酒是中国长盛不衰的传统文化。从夏商时期至今,酒在中国延续了五千多年,酒文化也逐渐形成、积淀、延续至今,将古代的饮酒活动与现代的饮酒活动连接起来,形成一种文化传统。

酒在古今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是都是须臾难离的,中国人对酒的认同感不言而喻。中国人表达情感、喜事、白事、身体困乏等处处离不开酒。饮酒自古以来已经渗透到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酒是礼仪的象征、酒是情谊的象征、酒是情感的宣泄。劝酒也是中国酒文化的特色之一,极富文化内涵。如果主人不劝酒则显得招待不周,诚意不够,酒桌气氛不够活跃。请人喝酒,不劝人多喝几杯,就是失礼,会让人误认为小气。而自己被劝喝酒,如果不喝,就是不给人面子,不够义气。

正是由于酒在中国人生活中的普遍性和劝酒之风的盛行,中国社会中的饮酒甚至一醉方休、不醉不归的风气才会如此泛滥。饮酒可以促进人们之间的情感交流,增添节日的氛围,适当饮酒还有益身体健康。但是,饮酒过度则会危害身体健康,情绪失控容易引起人身冲突。在古代和进入现代文明社会之前的中国,饮酒不会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中国酒文化不仅不与中国传统文化冲突,甚至还属于广义的文化范畴,契合中国传统社会风俗习惯。所以,中国传统酒文化延续几千年流传至现代,没有被明令禁止或规制。

(二)中国酒文化与现代文明冲突

在农业文明为主的古代中国,酒文化和社会公共秩序没有直接的冲突。但是,工业革命以后,社会交通发生重大改变,汽车被发明出来并逐渐成为日常生活中主要的交通工具。因醉驾入刑是在2011年,因此我们研究背景仅限于2011年之前中国的状况。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汽车进入寻常百姓家,逐步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汽车的保有量逐年提高。到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的2010年,我国汽车保有量7802万辆,仅次于美国,超过日本的75361876万辆,成为世界第二的汽车大国。到2010年底,全国公路里程已达398.4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7.4万公里;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99亿量;拥有驾驶证人数接近2.05亿,其中汽车驾驶证人1.44亿。大踏步迈入汽车生活时代的中国,平均每7个人中就有一个驾驶员。随之发生的是违法驾驶行为及其所致交通事故的频发,其中酒后驾车的危害性远远高于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据公安机关统计,1998年全国共发生5075起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件,造成2363人死亡;2008年发生7518起,死亡3060人;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性、高发态势,危害更加严重,一次致多人死亡的案件屡有发生。

汽车的广泛使用和饮酒在中国人生活中的普遍性,发生在同一时代就造就了醉酒驾驶。中国进入汽车时代,汽车是由西方人制造的以钢铁为载体,以追求速度为宗旨的西方文化的典型代表。这种西方文明与中国历史悠久,具有广泛社会基础的以水为载体,以追求悠闲为宗旨的中国传统酒文化在同一时代同一地域相碰撞,结合产生了醉酒驾驶这一怪胎。中国酒文化在几千年来根植于中国土壤,在中华民族共同意识之下极具生命力,如果没有现代文明的冲击,也许我们不会去审视传统酒文化。但是两种文化冲突在中国当代切实发生了,造成了严重恶果,就使得我们不得不直面这一现实问题。中国人一头撞进酒文化的怀抱,无酒不成席、不醉不成欢的饮酒传统,把酒驾变成新的社会顽疾。

二、中国文化对醉驾入刑的影响

法与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法是大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文化相互影响,共同构筑中国文化。如梁治平先生所说:文化是整体,法是部分,法是文化的命题中应有之义,法与文化不可分割,西方的法制是被作为西方文化的一部分来看待的,法不过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我国刑事立法也必然受到中国传统文化和特定时期的文化要素的深刻影响。

(一)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犯罪圈

社会总体文化会影响社会的方方面面,刑法也不例外,一国的刑法总是处于一国的社会总体文化覆盖下,这就使得人们对刑法的认识和运用带上了民族文化的特色。社会总体文化作为人们的总体精神指向,贯穿于人们的所有活动之中,人们在刑法问题上的精神指向是社会总体精神指向在刑法领域的具体化和特殊表现。

中西方在犯罪的认识上所受到的来自宗教和封建伦理的影响是不同。西方的犯罪概念深受宗教的浸润,基督教的原罪思想对犯罪概念具有深刻影响,因此,西方文化被称为罪感文化。中国文化缺乏宗教,一般认为宗教对犯罪圈界的影响并不明显。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伦理法为特征,犯罪包含许多伦理内涵,犯罪首先被视为对传统道德的严重背叛,是一种应当在道德上予以严厉谴责的行为。中国传统文化决定了饮酒行为没有被划入犯罪圈,但是现代文化的剧烈冲击,导致了我国将醉酒行为与驾车行为相结合的醉酒驾车行为划入犯罪圈。

传统酒文化与现代汽车文明的碰撞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影响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带来了我国犯罪圈的变动。饮酒虽然容易引起危害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行为,但是,酒文化在我国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受我国传统酒文化和现实状况制约,将饮酒行为本身入罪在现阶段的中国是不可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行为入刑,是中西文化冲突的结果。通过扩大犯罪圈,用刑法规制醉驾行为,表明中国传统酒文化与西方现代文明的冲突在中国已经不可调和,行政法律法规已无法有效控制,只有通过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才有可能解决中国目前严峻的交通安全问题。

(二)中国传统文化影响醉驾入刑的方式

醉驾入刑的直接原因是醉酒驾驶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影响我国的道路交通公共安全,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将其规定为犯罪。虽然中国文化对醉驾入刑的影响并不是显而易见的直接影响,而是潜移默化的间接影响,但是这种间接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首先,中国文化通过影响立法者的立法思维影响醉驾入刑。对法律的直接制定者必然是立法机关,虽然各国的立法机关不同,但是,都是由若干人通过特定的方式,提出议案,制定并审议、通过立法草案。而从文化学的角度看,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历史活动中沉积下来并通过遗传、社会规定、社会制度等途径而延续和存在共同的思维模式,虽然人往往不能自觉,但是这种共同的思维模式时刻都对人起作用。当醉驾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产生巨大威胁,严重影响社会和谐时,立法相关者们便会将这类行为的立法规制工作纳入议题。

其次,中国文化通过民意影响醉驾入刑。在判断是否应将醉驾行为犯罪化,用刑事制裁处罚时,要通过衡量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在判断某一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时,将民意纳入参考范围是符合罪刑法定精神的。因为罪刑法定主义的内容之一是法律主义,而法律主义是以政治上的民主主义为基础的,从刑法民主的角度而言,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由国民选出的代表决定,既然立法者是国民的代表,当然要受到后者意愿即民意的影响。而普通大众的意愿更是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受中国文化影响而形成的共同的思维模式。因此,醉驾是否入刑在立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要倾听民众的声音,建立在民意基础上的法律才会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同,收到良好的实施效果。

此外,在中国酒文化影响下的饮酒行为,是醉酒驾驶的前提,因饮酒行为属原因自由行为,醉酒驾驶的过错仍应由醉酒驾驶者承担,这也是要对醉驾者实行刑法制裁的原因之一。

三、中国文化对醉酒驾驶行为刑罚的影响

(一)国外对醉驾行为的法律规制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将醉酒驾驶规定为犯罪,判处轻重不同的刑罚。如在美国,酒后驾车即上铐逮捕,并列入个人档案记录;如属首次醉酒驾车,除了罚款还可判处坐牢6个月;倘若酒后驾车被吊销执照后,仍继续驾车,则将罚款500美元或坐牢一年。日本刑法对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最高判刑20年;纵使无伤亡事故发生,最高亦可处拘役3年。澳大利亚则规定,对醉酒驾驶员,如系初犯,罚款10美元;如系重犯,要处10年有期徒刑;除判刑外,还要把驾驶员登报示众。马来西亚规定,一旦发现酒后驾车者,立即予以拘留,并将他的妻子也一同拘留,关在一起,令妻子彻夜教育丈夫。在土耳其,对酒后驾车的驾驶员由警方押出城至20公里外的地方,然后强迫他步行回城。

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对于醉酒驾驶都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均可判处有期徒刑。美国除记入个人档案、罚款外,根据初犯和再犯分别可判处6个月或一年。日本可判处3年到20年不等。澳大利亚对初犯和重犯者也区别对待,初犯仅罚款,重犯可处10年有期徒刑。马来西亚和土耳其也对酒后驾车者规定了具有本国特色的刑法。

(二)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规定及缺陷

中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危险驾驶罪规定,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我国的拘役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中国的规定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相比处罚明显较轻且规定过于笼统。

中国的立法规定与中国的文化不无关系。首先,刑罚是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的集中体现,立法者和社会公众意识到醉酒驾驶行为带来的严重危险通过一定程序将其写入刑法。但是中国酒文化的盛行,酒在中国人生活中的普遍性,增加了饮酒行为的可接受性,因此,认为该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小,仅判处拘役刑。我国传统慎刑的刑法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立法者的立法理念。

其次,从我国刑罚体系上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对醉酒驾驶行为作出规定,根据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共同构成了对醉酒驾驶行为的犯罪规制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我国传统的宜粗不宜细的刑法思想的影响。但是,罪行的衔接问题会构成司法实践操作的难题之一。因此,可以将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犯、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统一规定到危险驾驶罪之下,以增加法律的明确性,方便司法操作。

此外,为了更为有效的控制醉驾行为的发生,对于危险驾驶罪本身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如规定可以对初犯判处拘役,对再犯者判处有期徒刑等等。

(三)通过司法活动影响个案量刑

对醉酒驾车行为个案的处理,是由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刑法进行处罚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该罪的法条本身和刑法第13条规定,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犯罪情节的判定和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判处怎样的刑罚则受法官个人的思维方式决定。如前所述,法官的思维方式也无法避免的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因此,中国传统的酒文化和刑法行为也可以通过法官的具体司法活动,影响个案的量刑。

四、醉驾入刑催生新的中国酒文化

人对文化具有创造性,人具有想象能力、解释能力、重建能力,不仅可以否定旧文化,也可以重筑新文化。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民意,有助于促进社会公众对刑事立法的认同,在运行过程中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才能最终获得公众的信仰。通过对某种行为一系列的立法司法活动,能够在社会中引导公众理念,重筑公众对某种行为新的认识。

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两年来,治理酒驾取得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酒驾行为已得到明显遏制。法律实施两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87.1万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12.2万起,同比下降42.7%,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行为总量大幅下降。全国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呈明显下降趋势。据统计,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全国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起数同比下降了12.4%。其中,因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5.2%、21.1%和34.7%。

醉驾入刑能够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对公民的行为产生积极引导作用,不知不觉中改变着公众的思维方式。醉驾就是犯罪,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逐渐成为所有车主不可回避的社会责任。醉驾入刑不仅仅对车主们的饮酒观念产生了影响,也让传承数千年的酒文化和人们生活的行为习惯逐渐改变。醉驾入刑引导公众理性饮酒,让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理念逐步深入到中国的酒文化之中,在新时代赋予中国酒文化新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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