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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神话为谁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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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神话为谁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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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宪法神话是美国宪政的文化基础,培育了一代代美国人对建国宪法的热爱、认同和信仰,由此解决了21世纪美国人为何要遵守18世纪宪法的民主正当性难题。宪法神话在此意义上是美国国家构建的必要环节。中国学者存在于美国宪法所规范的生活秩序之外。对于我们而言,美国宪法神话是他人的神话,我们大可不必介入“神话”与“反神话”这一美国本土文化内战之中,而是要基于外部观察者的立场对这种宪法神话的现象进行文化研究。宪法神话现象的启示,不在于我们要复述这种神话,而在于学习美国人是如何建构宪法神话并由此培育宪法信仰的。

关 键 词 宪法 宪法神话 宪法信仰 原旨主义 文化研究

作 者 田雷,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 400044)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2CFX019)

超越文化内战

中国的学者隔洋观火,也无法摆脱这种源自美国本土的分裂叙事。不仅如此,这种舶来的分裂也同我们自身的文化对峙相互激荡,由此造成的结果是,中国学者对于美国宪法的认知更为分裂,较之于美国本土,有过之而无不及。美国保守派只是要将美国宪法送上美国传统的封神榜,但我们有些学者却要把特殊的变成普世的,认为美国宪法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相信它为任何政治共同体都提供了一试就灵的政治公式。反过来,美国自由派的批评仅限于在既定的宪法秩序内进行与时俱进的政治变革,反对已经造成严重民主缺陷和治理危机的宪法陈规,但中国学者的某些论述却主张美国宪法并未提供任何可资借鉴的政治智慧,仿佛只有回到智识上的闭关锁国,才能全盘否定美国宪法。

在这种两极分裂的学术语境内,平心静气地进行学术讨论的空间正在逐渐缩小,有些学术批评最终成为审查对方政治立场的诛心之论,造成了美国宪法研究在国内的病变。相当一部分的研究不是在讨论具体问题,而是动辄上升至“主义”之争,更准确地说,具体研究的结论早已为研究者的主义所决定。在这种研究现状下,我们应当提倡多谈问题而少问主义的态度,实事求是地面对美国宪法的历史与实践。在此意义上,佟德志教授的《美国宪法的神话与神化》就是谈问题的学术佳作。作者在文中如数家珍地列举美国本土的学术研究,反思了主宰中国学者心灵的美国宪法神话。[5]考虑到该文作者还是美国政治学大师罗伯特・达尔晚年名著《美国宪法的民主批判》的中文译者,其文更值得国内同行的认真对待。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笔者同佟德志教授都是“反神话”战线内的战友,可以说是美国宪法这尊偶像的破坏者。[6]笔者致力于批判的是法学界所想象出的美国最高法院迷思,希望在破的基础之上建立起一种更具整全性,更讲历史观,也更有政治感的美国宪法叙事。就此而言,笔者和佟德志教授的区别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为身处学科领域的不同:笔者是一位法学学者,佟教授是一位政治学学者。同样是在具体问题的场域内“反神话”,笔者的笔触更技术化些,将批判的对象限定在法学界内弥漫的司法中心论,而佟教授却有着更宏大的理论抱负,将他的火力扩散至美国的宪法政体上来。

为什么美国宪法需要神话?

耶鲁法学院罗伯特・卡沃教授曾在其经典论文《法与叙事》的开篇即宣告:“每一部宪法,都要有一部史诗。”[7]卡沃所说的史诗,当然不是指平铺直叙的美国宪法编年史,也不是近年主导美国宪法叙事的以小人物抗争为主线的社会史,而是指在美国政治传统内那些代代相传的宪法故事。这类故事通常聚焦于标志着宪法诞生和转型的伟大时刻,以建国国父以及后世伟大政治家为主角,它们既是史,又是诗,正是这些史诗故事在美国政治传统内的传播和传承,为美国宪法披上了神圣的光辉。当然,专业学者有时恰恰会忽视宪法神话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存在,因为它更多地属于人类学家所讲的民俗“小传统”,而不是精英“大传统”,通常不可见于美国学者的专业著述,是需要我们通过外部观察才可以发现的现实实践。问题在于,为什么美国宪法需要神话为其文化基础?

根据原旨主义的核心要义,宪法解释应当以制宪者的原初意图或宪法批准者的原初理解为仪轨。我们从文化研究的视角出发,所要探求的就是原旨主义为什么能的问题,即为什么美国人民相信这种在学理上可谓千疮百孔的法律解释理论。之所以美国人是原旨主义者,根源就在于每一代的美国人都相信他们自己与制宪者生活在一个政治意义可以相互通约的生活世界中,相信美国这个政治共同体在20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保持着基本的连续性。原旨主义在政治动员上的成功,正说明美国民众从来不认为遵守建国者的宪法存在任何正当性的问题。从建国至今,一代代美国人都生活在同一个共和国内,既然政治生活保持着连续性,那么现代人所要遵从的宪法并不是某种外在于自身的意志,而是这个生生不息的共同体的共同意志。

由是观之,美国宪法作为美国的根本法,有着空间和时间两种维度的呈现。在空间维度内,美国宪法将多元的文化共同体构建为同一个共和国;而在时间维度内,美国宪法是跨越代际,将过去、现在和未来贯通起来的高级法。而美国宪政之所以可能,端赖于每一位、每一代美国人都心生对宪法的认同,宪法信仰可以成为美国人的新“公民宗教”。但问题在于,宪法信仰并不是一种自生自发的自然秩序,它是一种经由公民教育而养成的生活态度,一种在历史叙事中生成的政治信念,没有美国宪法神话,也不可能有作为美国宪政之文化前提的宪法信仰。[12]

美国宪法神话是如何建构的?

美国自由派提出了他们自以为是的问题:美国宪法诞生于18世纪末,距今已有两个半世纪的历史,既然活在今天的美国人没有表示过“被统治者的同意”,为什么他们要遵守这部宪法呢?这种学术诘问看似直抵问题根本,但放在文化观察者的视域内,不过只是学院派的精英自扰。美国民众并非生活在社会契约论所想象的规范世界内,他们遵守一部古老的宪法,与是否表示过在某种自然状态下的“同意”并无关系,而是因为他们“认同”这部宪法。这部作为根本法和高级法而存在的宪法,首先是“我们的法律”。而宪法神话的文化功能也就在于通过神化宪法,形成一种代代相继的“我们”的政治信念。这种神化宪法的史诗,通常讲述的是“宪法”、“制宪者”和“我们人民”三者之间的故事,而且这种讲述并不限于言词,也包括实践、符号和实体器物。下面,我们观察美国人是如何建构起宪法神话的。

进入20世纪,美国宪法经历岁月磨练,获得了宪法之父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37篇中所追求的时间带来的尊严。大萧条期间,罗斯福总统通过广播将自己的声音送达千家万户,用炉边谈话动员美国民众支持他的新政改革,他曾在广播中告诉守在收音机旁的老弱妇孺:“宪法,如同《圣经》一样,应当得到我们的反复诵读。”而罗斯福总统任命的联邦最高法院的首位大法官布莱克,也是一位众所周知的文本主义者,早在保守派开始祭起原旨主义宪法学说之前,布莱克就已经开始在最高法院实践自由派的原旨解释。布莱克总会随身携带单行本的《宪法》册子,他曾告诉听众:“我们的国家有一部成文宪法,对我而言,这是最关键的事情。”[16]

在纪念宪法200周年的庆典中,最盛大的一次展览就是在费城会议原址上举办的“费城奇迹”展。费城奇迹的典故,出自华盛顿在宪法会议期间写给友人的信:“在我看来,来自这些不同的州的代表们,带着他们的风格、环境和偏见,可以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全国政府的政体,真不啻为一次奇迹。”华盛顿的这个比喻,因鲍恩女士1966年出版的通俗畅销书《费城奇迹》影响了数代美国人的心灵。《费城奇迹》这本书,所代表的只是通俗文化中传颂宪法神话的典范之作。[18]只要我们有心观察就会发现,美国史学家和通俗作家对国父制宪的故事可以说是百讲不厌,每一年都会出版新一波面向大众的通俗史作品,通过历史叙事来神化建国宪法,也算是诲尔谆谆了。此类读者杂多的通俗作品,事实上远比阳春白雪的学术著述更深远地影响到美国普通民众,历来也是外国学者研究美国时容易忽略的宪法教育的主战线。相比之下,专家学者的笔触会更为冷峻,持论也更为中允,但即便是写过《建国之父的失败》的阿克曼教授,也不否认美国制宪者是世界史上的伟人,他批判制宪者的失败,并非是要将他们请下神坛,而是否认他们是保守派所塑造的“超人”而已。[19]

正如美国宪法是一部寓多元于一体,跨代际而存在的政治根本法,那么宪法神话作为美国宪政的文化基础,也是一种生生不息、代代承继的文化培育工程。

神话为谁讲?又如何讲?

美国宪法神话是一个有主语的文化现象,是属于美国人的神话,是特殊而非普世的。宪法神话在美国的功能在于培育出当代人以及每一代美国人的宪法信仰,如前所述,也正因为有了宪法信仰,美国这部建国宪法,才可能在收获时间所带来的尊严的同时,避免了时间所造成的正当性难题。对于美国人而言,宪法神话既不是要以史实为基础的历史问题,也不是要以法律为准绳的规范问题,而是美国民族国家构建中的文化环节。由是观之,宪法神话的用途不可谓不大,若是没有这种世代相传的宪法史诗,美国宪法非但不会是美国人政治生活的“根基圣典”,而只能沦为禁锢当下人自治的陈规陋习,应当弃之于历史的垃圾堆。

但生活在美国宪法规范以外,我们又应当如何去理解美国宪法神话这种文化现象?首先,我们应当避免陷入卡恩所说的“当代法律学术的悖论”:“研究法律,我们却变成了法律的一部分。”[21]即我们研究美国宪法,却不能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我们应当意识到自己是美国法域和法秩序的“局外人”,因此实在没有必要去复述美国人政治生活的宪法神话,因为神话虽好,但却是他人的神话,同我们所生活的法律秩序其实是不相关的。也正是因为这种“不相关”,我们甚至也没有必要反神话。我们只是美国宪法神话的域外人士,无需像国王的新衣故事中的那个孩子,说出国王赤身裸体的真相。

其次,当我们审视种种流传在国内学界的美国宪法神话时,为美国宪法祛魅也确有必要。但吊诡的是,要为美国宪法的神化现象祛魅,行之有效的学术路径却不是在具体问题上同神话论者进行针锋相对的辩论。因为神话论者很多时候并非不知道他们讲述的不过是神话,而是对美国学术材料的选择性盲视,简单地说,神话论者并非真正相信他们所讲的神话,而是他们愿意相信这种神话,而你永远无法说服一个愿意去相信的人不信。就此而言,反而是跳出这种“神话”与“反神话”的二元对立,同情地理解宪法神话的文化根源,才是破除国人以美国宪法为偶像的新路径,这一路径也更行之有效。 最后,我们还是要追问我们可以学到什么。文化研究是对特殊性的观察,我们不可能把美国宪法神话照搬到中国,在中国去神化美国宪法。鹦鹉学舌地复述美国宪法神话,不去追问神话论在美国本土文化的语境脉络和实践功能,从一开始就是一种南辕北辙,因为美国神话在中国的泛滥不仅撕裂了学界的共识,也破坏着中国宪法文化的建构过程。就此而言,我们应当区分作为学术研究的科学话语和作为文化基础的神话实践,观察美国人是如何通过历史叙事来将本国的宪法送上神坛的。宪法条款在规范意义上是实定的,宪法神话的具体情节也是内在于具体文化情境的,但任何一部宪法如要成为治国安邦的根本法,却无法脱离人民对它的热爱、认同和信仰。

宪法需要神话来取得人民的信仰,环球同此凉热。

参考文献:

[2]布鲁斯・阿克曼,田雷译.美利坚共和国的衰落.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39-49.

[4]E. J. Dionne. Our Divided Political Heart:The Battle for the American Idea in an Age of Discontent. New York:Bloomsbury,2012:53-68.

[5]佟德志.美国宪法的神话与神化.探索与争鸣,2014

(8).

[6]田雷.美国宪法偶像的破坏者.读书,2013

(6).

[7]Robert Cover. Nomos and Narrative. Harvard Law Review,Vol.97,No.1,1983:4.

[9]布鲁斯・阿克曼,汪庆华译.我们人民:奠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38.

[13]Pauline Maier. American Scripture:Making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New York:Vintage,1998:181-186.

[18]Catherine Drinker Bowen. Miracle at Philadelphia: The Story of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May-September 1787. Boston:Little Brown Co.,1986:xvii.

[20]Laurence Tribe. Bicentennial Blues:To Praise the Constitution or to Bury It. The American University Law Review,Vol.37,No.1,19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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