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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质检者对书稿内容注意的几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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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质检者对书稿内容注意的几个地方
时间:2023-08-06 02:55:48     小编:

图书付印前清样的质检工作既有同于编校查(纠)错的普遍性,又有异于编校的抽查的特殊性,因而也就不太可能对整个内容面面俱到。那么如何确保抽查具有有效性呢?这就有个如何确保查错效益最大化的问题。

质检者在检查付印前的清样时,技术性差错当然要管,但恐怕还应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对书稿的思想性、观点性的辨析上。笔者认为这既是由社会主义的出版性质决定的,也是由现实情况决定的,因为许多书稿的一些内容问题不容忽视,笔者就曾多次遇到过基本没有什么技术性差错,但内容问题却不少的清样,因此有必要对此做一番讨论。

一、问题的讨论

图书付印前清样的质检工作既有同于编校查(纠)错的普遍性,又有异于编校的抽查的特殊性,因而也就不太可能对整个内容面面俱到。那么如何确保抽查具有有效性呢?这就有个如何确保查错效益最大化的问题。笔者以为质检者不应只是满足于查出了多少一般性的差错,而是应把检错的基点首先立足于消除内容错误上。

因此,质检者在检查清样质量时就必须更加关注内容表述,笔者看过的两份清样中的很具代表性的问题也许可以印证这一点。

二、清样中的表述问题

1.在一份社科学术性专著的清样中,作者以学者的口吻探讨学术问题,口无遮拦,“语出惊人”,我们不妨在此举个例子:

(1)把我党与从前的反动政府、腐败政党相提并论进行抨击:“从袁世凯到北洋军阀,从北洋军阀到蒋介石,从国民党到共产党,皆以暴力和权术在政治舞台上纵横捭阖,‘宪政’不过是其工具和装饰。”同时也有诋毁我党领导人的字眼儿:“中国政治已经很难产生毛泽东那样‘乾纲独断’的独裁型、魅力型领袖,也很难出现邓小平那样依赖政治实力‘一言九鼎’的政治权威。”

(2)对国家的现行政体说三道四:“中国共产党在较长时期对执政权的垄断,不仅排除了民主竞选,也排除了对公共政策应负的责任,也很难实现政府和平有序的轮换;这显然不符合现代治理的本义。”更有作者的一个“研究成果”:1949年以来中国的治理俨然是几千年来中华封建传统治理的现代翻版。

(3)对党的指导思想加以否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以现代宪政为核心内容的现代治理结构是根本难以兼容的,这些思路或可收益于一时,但难以满足长期合法性要求。”“理论上,‘党内民主说’是缺乏长期合理性的典型。”

不难看出,这些言论对党的领导颇有微词,显然已不是合不合适的问题,而是违背了国家的出版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们就不难得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的核心所在,也就是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很显然,上述言论违背了这个基本原则,已经演变成了我们常说的政治性问题,能否见书,不言自明。

说到政治性差错,有必要再多说几句。在前面提到的同一版的“图书编校差错的计算方法”2003年7月印刷本中有“一般性的政治性差错,每处记3个差错”的字样,但到了2005年4月的印刷本中则不见了这条内容。这表明管理层对图书中政治性差错的认识已有了根本性的转变,对其的态度也变成了“零容忍”,因此也就无须再计算什么差错数了。质检者的思维必须与管理层的这个要求始终保持同步,要特别留意涉及出版安全的表述,笔者认为这样确立自己的工作思路才算是真正尽到了质检的职责。

2.在另一份清样中,有一篇作者自述外访的文章,内容虽不极端,但不少的表述在笔者看来也很不适合出版。

值得注意的是,此清样的前部收录有作者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的此次赴美国考察的报告,作者在其中建言:“把我们过高的行政成本降下来”“要大大压缩行政开支,减少行政消耗”“把降下来的吃喝费、玩乐费……的财力拨给人民”。再看此文津津乐道的表述,感觉非常“有趣儿”:这样的“考察”成本能不高吗?为什么不考虑先从自身做起“降下来”呢?建言所提也许是发自肺腑,但建言在前,此文在后,前后两文反差极大,从出版的角度看,无论是出于技术上的还是意识方面上的考量,显然后者是多余的,因为它容易授人以柄,不但不会带给读者有益的启迪,相反还会促使人们产生一些非积极意义的联想,因而也就失去了出版的意义。

(2)对主要考察内容的认识模糊,表述有误,如“参议院(相当于中国的政协),众议院(相当于中国的人大)”的说法就很不正确。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议行合一”的特点,能够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地运转。依据我国宪法,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政协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机构,是非权力机构;而美国的众议院和参议院二者共同组成了美国国会,共同行使美国的最高立法权,相互间有制约关系。因此中美两国的国家机构“风马牛不相及”,不能相提并论,因而也就没有什么“相当于”的关系。 有些表述根本就是错误的,如“参议院的提(议)案被通过后,还须经众议院讨论通过”则把人家的法律程序搞颠倒了。事实是美国的众议院和参议院共同行使立法权,他们之间不是简单的上下院关系,而是侧重点不同,并非所有议案都需要由参众两院共同批准。有些需要参众两院都批准才有法律效力的议案,一般先由众议院表决,之后再送交参议院审议。对这类议案,参议院恰恰拥有对众议院决议的否决权!

这些错误的表述直接影响到了作者在美国做司法考察的效果,因为对于司法工作者来说这是个常识性问题,更不用说还亲身到人家那儿去“考察”了。这只能说明此次考察的收获是低微的,理所当然地会给人留下此次考察有无必要的疑问。

(3)一些表述令人费解。如“同时也从中了解到,洛杉矶市归加州管辖”“州长相当于中国的省长”“据介绍,华盛顿是美国的政治中心和军事指挥地”等,这些都是最基本的常识,也和司法工作没有什么关系,并不需要远涉重洋到美国听人家介绍,而且即便不了解也应该在出国前有所预习。这就又回到了前面提到的事关政府形象的问题。

拿这两份清样中的问题“说事儿”并非想以偏概全,也没有“所有的质检清样中都会有这样的问题”的武断猜想,笔者只是想以此说明类似的问题在清样中确实存在过,也不排除今后仍有出现的可能,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质检者都不能不防,不能不严加注意。

三、几点启示

上述虽然只是存在于两份质检清样中的问题,但也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如果质检者不在内容表述方面下功夫,很有可能会事倍功半,得不偿失,因而也就谈不上守土有责了。

通过对此两份清样的质检,笔者认为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1)尊重作者,尊重作者的劳动,不应是无原则的,对内容要有自己的评判标准,这当然不能游离于国家的相关标准与规定之外。

(2)判断、识别正误,不应只停留在技术层面上,更要关注表述,要多思考,切忌人云亦云。国学大师王国维曾说过,“如果缺少观点,缺少见识,读书再多,也不会对自己的学问有补。”因此,如果“作者云,我们也云”,那么质检再认真也发现不了诸如前述的表述问题。

(3)政治性的问题不只局限于过激的言论或直白的观点上(比如第一份清样中的问题),也会以潜在的、间接的方式表现出来,同样可能会给党和政府带来负面影响(如后一份清样中的问题)。故此在质检时,我们应该时刻绷紧“政治”这根弦,以政治的标准去衡量内容。

(4)平时要注意加强学习,多知、多懂才能增强鉴别能力,才会更有助于做好质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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