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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撞车,天价赔付谁承担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5-08-24 18:45:17
试驾撞车,天价赔付谁承担
时间:2015-08-24 18:45:17     小编:

试驾闯祸

2013年5月15日下午,林壮和朋友罗君驾驶保时捷卡宴,从老家前往江苏某市的一家4S店进行车辆保养。在一旁静候时,四处溜达的林壮被店内一款保时捷跑车深深吸引,对这辆车又摸又看,爱不释手。

4S店销售顾问试探着问他:“要不试一试?”林壮当然求之不得,但又怕把车搞坏,一阵迟疑。见此,销售顾问继续引导他说:“试一试嘛。”从销售顾问口里,林壮得知,这辆车已经上了牌照,只行驶了900公里,性能极好。林壮心想,不就是试驾一下嘛,于是向店方提出试驾的请求。

由于这辆豪车价值近175万,为保险起见,店方要求林壮出示身份证和驾驶证,却发现他的身份证与驾驶证照片虽相同,但身份信息不一致。林壮忙解释:“我的身份信息曾在老家变更,还没来得及去更换成一致的。”

听林壮这样解释,销售顾问觉得也有些道理,于是向公司总部――保福利公司请示后,要求林壮签订一份《试驾免责保证协议》,该免责保证协议中包括:签字人同意自行承担参加试驾活动所可能引起的一切损失、损害或人身伤害等责任,免除保福利公司与责任方相关的任何责任……在由免责方提供车辆的情况下,签字人同意在参加完试驾活动后,应将免责方的车辆原样返还给免责方。

看到这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试驾服务合同摆在面前,林壮有些发憷,但想到毕竟自己会开车,而豪车的诱惑又是如此之大,踌躇片刻后,他就在这份试驾服务合同上签了字,接过合同,店员将那辆保时捷的车钥匙交给了林壮。

此时已是下午两点多,兴奋难捺的林壮坐进驾驶室,启动发动机,车子像离弦的箭一样冲出4S店,驶向大街。他原本想兜一圈,过把瘾后就返回还车。然而,当他风驰电掣般行至金阳西街一处上坡路段的丁字路口时,为了避让一辆右前方驶来的电动自行车,方向失灵,车一头撞向路边护栏,车头主要部件顷刻被撞毁,碎片散落一地。林壮脑子一片空白,还是路人向交警部门报了警。

交警赶到现场勘查后认定:此起事故为林壮单方负全责。这辆车价值175万啊,林壮一时吓傻了。

豪车意外毁损,店方也吃了一惊,随后,依据服务合同,要求林壮协助处理保险理赔及后续赔偿事宜。然而这时,出人意料的情况发生了。面对交警的一再敦促,备案后回到老家的林壮一直推诿,迟迟不前来办理相关手续。这令店方和警方不禁生疑,难道背后有什么猫腻?果然,经交警部门查证,林壮试驾前提供的驾驶证,竟是伪造的,他并不具备驾驶资格。

原本简单的保险理赔一下变得复杂起来,林壮不得不回来面对警方的讯问。

原来,林壮跟随朋友罗君私下学会开车后,对时尚豪车越发痴迷,总幻想着有一天自己也有一辆豪车驰骋天下。但他一直苦于无驾驶证,一考再考都没有通过,便去街头偷偷办了一个假证。此后,他就借朋友的豪车四处兜风。没想到,这次试驾,竟闯了大祸!

巨额索赔

一念之间,试驾豪车引出惨祸,林壮感到天都塌了。自己没钱,父母也只是普通市民,这笔巨额赔付该如何承担?但他认为责任不全在自己,原告也有重大失误,于是聘请了辩护律师,与原告对簿公堂。

审理中,原告保福利公司主张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认为依据免责保证协议,林壮负有将车辆原样返还的义务,林壮违反约定,要求林壮承担违约责任。

林壮和律师称:林壮没有驾驶资格,2013年5月15日,并非自行驾驶车辆前往保福利公司进行保养,保养车辆是由好友罗君驾驶,自己仅为随行。保福利公司提供试驾服务存在严重失误。其

一、保福利公司称已经发现林壮驾照与身份证信息不符的情况下,仍允许无驾驶资格的林壮驾驶,作为专业汽车销售公司存在过错。其

二、保福利公司在提供试驾服务时,应确保试驾路线安全,该试驾路段为丁字路口,事故发生时车速为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明显不适合高档跑车试驾行驶。保福利公司是试驾活动的受益人,其负有谨慎审查试驾人试驾资质和确保试驾活动安全的义务,但保福利公司在这两方面均有重大失误,对试驾活动造成的损失应负主要责任。林壮虽有一定过错,但林壮为个人,与原告专业公司承担义务不对等,应承担次要责任。

一时间,控辩双方各执一词,让法庭充满浓浓的火药味。

4S店也有责任

经过几个轮回的激烈交锋,主审法官认为,根据免责保证协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认定原告保福利公司与林壮之间的试驾服务合同客观存在。原告保福利公司称有原告林壮签字的免责保证协议即为试驾服务合同,但试驾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在该免责保证协议中并未载明,故该免责保证协议应视为试驾服务合同的一部分。虽然该协议中约定免除保福利公司的责任,但该协议是保福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无证据证明曾与林壮协商,应认定为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免除原告保福利公司的责任,应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

法官的看法让林壮看到希望,然而,法官又指出:但对于协议中关于原样返还车辆的约定并非无效条款,林壮仍应当履行。林壮一下又泄了气。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林壮明知自己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却仍要求试驾车辆,并向原告提供虚假驾驶证以取得试驾机会,违背诚信原则,主观上具有过错,后未按照约定将车辆原样返还原告,对此林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造成的原告损失应当赔偿。林壮以保福利公司未确保试驾路线安全为由抗辩,因无证据证明试驾路线存在安全问题,对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而林壮辩称保福利公司未尽到谨慎审查试驾人试驾资质的义务,是否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呢?法院认为,林壮明知自己无机动车驾驶资格,仍要求试驾并向原告提供虚假机动车驾驶证,对损害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结合林壮向原告提供的证件包括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两份证件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均不相同,在证件信息明显不同的情况下,即使林壮解释身份信息曾变更,原告也不应轻信林壮,原告在审查林壮试驾资质时过于疏忽大意,将车辆交无驾驶资质的林壮驾驶,导致发生车辆损坏的事故,酌定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法院最后结合鉴定书、评估报告及鉴定评估发票,认定:原告保福利公司损失为:车辆损失费75万元、车损评估费3.7万元、车辆贬值损失18.6万元、贬值损失鉴定费1.33万元,以上合计98万余元。林壮应赔偿原告8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林壮懊悔不已,悔不该仰慕虚荣,被豪车诱惑……为了帮助儿子,林壮的父母不得不卖掉了唯一的住房还债,林母为此气得一病不起。真是一念之间,损失惨重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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