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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出资谁就享有所购房产的继承权吗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5-08-27 11:08:19
谁出资谁就享有所购房产的继承权吗
时间:2015-08-27 11:08:19     小编:

内蒙古赤峰市读者 雷 斌

本刊特约记者金侠答:房产部门拒办过户手续是有法律根据的。因为徐父生前并未留下任何合法有效的书面遗嘱,其口头承诺也没有无利害关系人证明,也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定条件。在此情况下,徐父去世后所遗财产则应按“法定继承”的规定,由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徐某的哥哥和妹妹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徐某有着平等的继承权。按《继承法》规定,徐父去世后,如果徐某的哥哥、妹妹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则视为接受继承。因此房产机关在为徐某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要求其提供其他继承入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是合理合法的,否则就会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徐某不能提供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书面材料,特别是其他继承人已要求共同继承的情况下,房管机关有权拒绝为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房款和其他税费虽由徐某出资,但徐某并不能因此而当然享有房产的全部继承权,其出资行为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如果徐某确有证据证明房款是由他出资,充其量也只能证明他与父亲之间曾存在着6000余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并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当然其他继承人在继承财产时也要同时按继承份额的比例负责清偿徐父的债务。

为防止类似纠纷的发生,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口头承诺以法定的遗嘱形式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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