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制度环境逐渐完善,管理体制不断创新,自身建设不断加强,社会组织发展步伐也逐步加快,但还存在对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到位、法规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健全、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发展的结构不平衡等问题。当前,应提高认识、深化改革、健全法制、加大扶持力度等几方面入手,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关键词:社会组织、法制、人才、体制
社会组织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广义上,还包括中介组织、群团组织和社会企业等。社会组织在世界各国名称不同,比如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志愿组织、慈善组织、非营利组织等。虽然名称不同,但其意义基本上是相同的,具有五个特点:非政府的、非营利的、自愿的、独立的和公共福利性质。
一、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组织建设在我国取得了长足进步,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
1、社会组织建设步伐逐步加快
2、社会组织制度环境不断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视,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初步形成了以《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三个条例、若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框架的登记管理制度。同时,社会组织方面的配套政策法规如《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所得税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也不断健全完善。
3、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不断创新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自身建设得到加强,新型政社关系实践取得新进展,行业协会改革发展取得新突破,不断完善基金会的管理方式和监督机制,不断探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社会组织依法监管不断改进,初步形成了行政管理、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的管理格局,稳步推进信息公开、社会评估、年度检查和财务审计等规范措施,初步健全和完善了以业务主管和登记管理部门为主,相关单位分工合作、共同配合的综合管理体制。
4、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加强
社会组织的领导班子建设日渐加强,法人治理机制初步建立,会计制度广泛执行,人员年龄知识结构不断优化,诚信观念和自律意识不断加强,涌现出了一批体制机制健全、管理运行科学、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高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已深入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在开展公益活动和扩大对外交方面能力积极参与,对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和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社会组织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对社会事业发展做出了诸多贡献,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1、对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到位
由于改革开放前长期存在“政府办企业,企业办社会”的状况,直到目前政府仍包办过多社会事务,以及相关知识的传播和新闻宣传力度不够,导致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社会组织的发展趋势及规律认识不足,在理解社会组织的作用和地位问题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存在“三不”、“四少”的状况,即不重视、不放手、不信任;过问少、服务少、调查少、研究少。很多地方没有把社会组织切实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没有把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纳入议程表。
2、社会组织法规体系不完善
法规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立法层次低、政策不配套、内容不完善和法规不健全等方面。目前社会组织的法规和规章在实体性规范方面明显不足,主要以程序性规范为主,在社会保险、人事管理、金融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严重不足,不仅自身定位难、注册难、融资难、吸引人才难,还出现了信任难、监管难、参与难等问题。
3、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不健全
一是在治理结构方面,缺乏与社会组织相适应的治理结构。表现为理事会不健全,其成员多为出资人或发起人,缺少其他社会人士的参与,决策、运营等缺乏监督。同时,大量的社会组织是从政府部门中脱胎出来,大部分社会组织处于行政主导下运行,导致自身的决策和监督弱化,成了“一纸空文”,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二是在管理监督方面,从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来讲,虽有成文的章程及规章制度,却因专职人员过少、财力不足等原因,难以有效实现其目标和宗旨;从组织的外部管理来讲,管理机关工作任务十分繁重,通常是注册审批较为严格,而日常监管有所疏忽,造成社会组织缺乏社会公信力,社会资源无法有效动员。三是还存在多头管理甚至管理越位的现象,社会组织疲于应付业务主管部门检查评比,出现被“组织化”的现象。
4、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目前我国大多数的社会组织的领导人都是由政府的成员任命或者兼任,这种体制的弊端是将社会组织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导致典型的政社不分,有时没有考虑民众的真实需求就开展活动,甚至有可能成为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的通道。一些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未经过专业训练,素质不高,从业人员中高学历的不多,具有专业素质及职业能力的人才很少,甚至基本没有,造成在经费筹措、活动组织、宣传沟通、资源整合和内部管理等方面能力缺乏。 5、社会组织发展的结构不平衡
从社会组织的类型上看,公益性、慈善性和服务性的社会组织偏少,行业协会、商会偏多;服务于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的组织偏少,强势群体发起的社会组织偏多;服务于普通民众的志愿性、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偏少,而服务于工商企业的偏多。实践中,社会组织发展偏重于教育培训、文体活动和生活服务,而这些组织往往带有市场性质。虽然,对于民众的需求和社会建设来讲,这三类组织也是非常必要的。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慈善事业和社会服务类的社会组织应是发展的重点。
三、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思路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迫切需要大量相应的社会组织来承担部分公共管理任务。因此,必须创造条件,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快速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的领导
要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社会组织的正确认识和全面了解,要强调“三个离不开”的功能:维护市场秩序、服务企业发展、开展行业自律离不开行业协会商会;满足多样化公共服务需求离不开民办学校、医院、养老院等;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也离开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各级党委、政府要准确把握社会组织的本质特征和阶段性特点,将社会组织发展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积极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探索适合社会组织发展的管理思路,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2、深化改革,推动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将政府不应行使的职能、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务,转移给社会组织;要实行政社分开,理顺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关系,政府主管部门要逐渐从直接管理活动中退出来,转向进行间接管理,主要在于规范和监管社会组织的行为,而不是从事相应的具体事务;社会组织要真正的群众自治组织,就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要适当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探索“一业多会”,鼓励竞争,推动社会组织的多元化发展。
3、健全法制,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造制度环境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批有关社会组织的各类管理条例,但还没有上升正式的国家法律,导致一定程度上的管理混乱。因此,逐步制定和形成系统配套的法规体系。首先,尽快起草制定专门的《社会组织管理条例》,针对新社会组织的登记成立、管理体制、监管方式、政府补助、税收优惠、信息发布、财务收支等在法律法规层面进行规范明确,条件成熟时,起草制定《社会组织法》。其次,要分类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法、志愿服务法、慈善事业法、境外非政府组织法等专项法律法规,从社会组织的组织管理、募捐与捐助、财务及收支管理、评价与监督等方面加以规范,切实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
4、大力扶持,加大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力度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新社会组织建设及管理作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举措,将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整体工作部署和总体规划;要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指导意见和转移事项目录;进一步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制度,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服务,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等;要加强分类管理和指导,如对政治类和政策倡导类社会组织实行强制登记制度,经济类社会组织放宽人数准入条件,社区类可探索备案制等;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各地人才培养的统一规划,进一步完善相应人才的职称评定、社会保险、人才交流等政策,提高社会组织人才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待遇,引导更多的社会优秀人才和大中专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来建功立业,造就一支高素质、职业化的社会组织人才队伍。
5、从我做起,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社会组织自身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组织章程制度建设,建立以责任为基础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自我发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和阳光、透明的管理机制,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中国的社会组织还必须增强世界眼光,努力学习国外社会组织的先进经验,坚持以非营利性、独立性、民间性的特色提供志愿服务,建立起代表自己特色的基本价值观和团体文化,积极参与国际事务的交流。在现阶段,不能发展西方那种所谓的“压力集团”,应重点发展社会成员自主性和公益慈善类的社会组织,同时,要严防敌对政治势力和西方国家通过社会组织对我国进行颠覆、渗透和破坏,确保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