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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奚若评社约论、主权论和自然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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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奚若评社约论、主权论和自然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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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张奚若是位学贯中西的大学者,是民主政治思想的集大成者。社约论主要说明人类从自然社会到政治国家,是共同订立契约的结果,所以权在民;主权论主要说明主权是公意的产物,是不可让、不可分、不可作非和绝对无限的;自然法论,即自然理性,它具有客观性,自然法赋予人权,政府若是违反它而无视人权,必将引来革命。

[关键词]张奚若;社约论;主权论;自然法论

张奚若(1889―1973),字熙若,自号耘,陕西省大荔县朝邑镇人,留学海外十三年,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时担任政治系主任,新中国成立之后担任教育部长等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的主要倡议者。张奚若是位学贯中西的大学者,是民主政治思想集大成者,但他是述而不著,故文章不多,主要有《社约论考》、《主权论》、《自然法观念之演进》等。

一、张奚若评社会契约论

近代的平民政治中,社会契约论是最有势力最有影响的学说,张奚若的思想多源于社约论,他特别推崇的社约论者当属卢梭了,时常会朗诵卢梭的语句。

社约论的产生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非一个人独创。在张奚若看,“历来政论鲜有不为当时实在政象之产物。”[3]社约论源于希腊哲学家,成于中世纪,发扬于霍布士、洛克及卢梭,绝响于康德、费希特。希腊时候的社约论是讲人与人相约而立政府,到了中世纪,成了人民与政府相约,政府的职责在于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人民的职责就是服从。十六世纪的社约是主要讲的是民与君之约,就是民服从君命,君维持人民安宁。

七、十八世纪的社约论是团体与团体相约。

社约论主要的代表有霍布士、洛克、卢梭。霍布士的社约完全在于强调君权的绝对性,一旦人民与君相约,即把所有的权利交由君王一人,君王权是不可限制的,君王不能被公意所取消。洛克与霍布士相反,他认为政府的产生是在立约之后的事情,君王的权力是人们赋予的。卢梭的理论较之二者则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霍布士和洛克都看重自然境,所不同的是,霍布士的自然境充满了暴力,而洛克的自然境是理性主导的和谐之境。卢梭也说自然之境,他说“自然境中,困厄太多,非个人之力所能胜,故群相约而联合其个人之力为一公共之力,以为抵抗外界困厄保持群众生活之具。”[4]其实他并不在乎自然境的是否真实存在过,提自然境只是为了从哲理上证明君权的来源在于民约。

要注意的是,卢梭的成约国家需要注重公意,就是说国家的产生是所有人公意的结果,并非是各人或是一部分约定的国家。这样,社会中个人与他人就产生了二重关系,即要求个人将权力与自由全部的让于联合团体,又要这一团体服从团体中的个人,还要服从自己,这是一件及困难的事情,不过卢梭给出了答案。他说每个人都放弃了权力等于没有放弃,而且还可以获得更大的权力和保障,即,共同放弃等于共同所得。从自由方面分析,尽管社会中的自由比自然境中少了,但可靠,因为享受天然自由者,全受情欲驱使,但享受社会自由者,是由道德进行规范的,所以,自然境的自由是假自由,社会中的自由才是真自由。

同时,在公意的契约社会中,卢梭也知道私意可能践踏公意,防范的办法有两种,一个是立法,一个是主权者即人民自己定期自由集会,投票。

二、张奚若评主权论

在民国时期,西方的政治思想研究非常活跃,学者们纷纷想从西方的政治学说中找到适合中国的理论,但诸多理论研究中,对于主权的论述是很少的,鉴于此,张奚若写出了《主权论》,他从主权的历史沿革上,分析各期主权论之利弊,最后落脚现实,其逻辑清晰,论证有力。

在西方,阐述主权论的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于主权的性质,就是探究主权有无限制,可不可分,是否可以让弃。另一方面是探究主权是在君、在民还是在国家。

“主权论肇源于亚里士多德,发达于布丹、卢梭、奥斯丁,而受死刑于狄格、拉斯克,先后有三:曰,力,意,理。而意为其中之最有影响者。”[5]“力”代表的是君主的权力至高无上,其不可分,不可弃,不受限制。“意”代表的是主权在民的思想,其性质也是不可分,不可弃,不受限制的;“理”则是把绝对的公理作为主权,即在国家和平民之上有一个绝对的公理。

张奚若主张的是平民政治,最推崇卢梭,他说“近代世界民权潮流,多导源于法国革命。而法国革命之政治理想,又多得于卢梭。故卢梭者,实法国革命之晨钟,而世界民权史上之自由神也。其所作政论,皆上结往古,下启来今。历来政论家,未有若卢梭势力之大者也。”[6]

卢梭的主权性质有四个。一是主权不可让弃。主权是公意的产物,若说主权可以让弃,也就是说个人的私意可以让弃。而在当时的法国,人民普遍认为私意是不可让弃的,既然私意不可让弃了,那么公意即主权也就理所当然的不可让弃了。于是代议制度就不合理了,因为代表们只是代表了部分人的意志,而不是所有公民之公意。所以合理的执掌者也就只有一种了,那就是人民全体。合理的政体,也就只有一种了,那就是共和。

二是主权不可分。世人以为由主权发出的特权可以分,其实是不正确的。卢梭认为,主权乃公意,公意是唯一不可分的,主权当然也就不可分了。

三是主权不能作非。主权是公意的体现,那么主权体现的是全民的意志了,正如人们是不会自己伤害自己一样,这样的公意同样也不会伤害人民的利益了。 四是主权绝对无限。卢梭说,天授人以全权处分其肢躯,民约授国家以全权管理其人民。人民不能限制主权,与肢躯不能限制意志,现象虽不同,但道理是相通的。主权的完全自由,不但不受他人的限制,同样也不受自身的限制。不受他人限制,所以人民无从施其羁勒。不受自己的限制,所以不向人民负担保权利之责。这一主权造福于人民之处,在以公安为目的,对于人民,一视同仁,无此轻彼重的区别。

那么,在卢梭的契约社会中,政府处于何种地位?张奚若分析到,卢梭所认为政府是介于主权者与人民之间的。政府完全是为主权者的行政机关,而主权者只能人民全体,为了防止政府僭越主权,就需要做到:一是主权者立法;二是主权者依法规定,于每一定期中,自由集会,投票解决二事:第一,主权者对于现有政体,是否愿意再维持;第二,人民对于行政之权,是否愿意存于现任官吏之手。[7]

三、张奚若评自然法论

宇宙间各种现象都是由一种原则维系的,即理性,自然法就是由此理性而发生的规则。之所以称为自然法,因为它是一种自然现象,不受人类感情的干涉。

自然法的影响有五个方面:一,发展罗马法;二,提倡人类平等主义;三,建立国际公法;四,改良各国私法;五,鼓吹天赋人权。[8]其中,影响最大的在于第二点和第五点。众多的学者认为自然法的本质为理性,但在卢梭认为在自然境中的混沌原人是不能进行理性的思考的,理性的形成是一个过程。尽管卢梭否认自然法,不过,一方面他不是否认任何的自然法,在卢梭看来,自然境中的人们不能运用理性,但其天性中有两种情感足以维持自然境中人我的关系,一是保存自己生命,一是怜悯他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卢梭不信自然法,却深信自然,他提倡返朴归真“归于自然”,目的是宣扬人类自由平等。总结历史,张奚若认为自然法有两种性质,即和平性、激烈性,和平性表现为平时,其方式为救济或改良法律,这为发展罗马法、建立国际公法和改良各国私法起到了很大作用。激烈性爆发于革命时期,其方式为破坏现有制度,创造新的适应于社会要求的制度基础,其目的是宣扬天赋人权,就是说即然人权是天所赋予,有自然法则进行约束,一旦政府违法了自然法则,肆意践踏人的权利,必将引起革命,走向灭亡。

张奚若作《社约论考》、《主权论》、《自然法观念之演进》等文,一是希望通过系统阐述某种思想来还原它的“大道正义”,二是张奚若奉行述而不著,却作了这些文章,一方面说明了他对社约、主权和自然法的重视,另一方面他赞同权在民,为政者当以民意为重的思想,是他民主思想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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