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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规史上放弃继承的相关规定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5-08-13 18:00:52
浅析法规史上放弃继承的相关规定
时间:2015-08-13 18:00:52     小编:

继承是继承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继承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制度与人们的社会、经济、文化、家庭生活息息相关,作为取得财产的重要方式,历来为人们所重视。继承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继承,既包括财产的继承,也包括身份的继承,这反映了我国传统继承制度的特点。狭义上的继承专指财产的继承,指继承人承受死者遗留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现代法律中的继承是狭义的继承,即单纯的财产继承。由于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已民事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继承人的放弃时间

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所谓放弃继承,就是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根据《继承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可以理解为,继承的发生是以被继承人死亡(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为法定条件,不以继承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继承人放弃继承,放弃的应该是已经发生继承的财产所有权。而《继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可见继承的发生的条件不是继承人所能控制的,其成就的唯一条件就是被继承人的死亡。

二、放弃继承的时间限制

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这段时间里,继承人是否可以随时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呢?如果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并不知道自已享有继承权,其放弃继承的最后其限应当如何确定呢?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比较抽象。从法条的安面意思上理解,只要遗产没有处理完毕,继承人在任何时候均可以放弃继承。笔者认为,这种没有规定具体时间放弃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不容易操作,而且会导致继承分配的不稳定性。如:《德国民法典》第1949条规定》“抛弃继承,自继承人知悉财产归属于自已取得继承权之原因时起算。以身后处分指定继承者,自遗嘱开始时起算,六个星期内为之。”相比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均没有规定放弃时间,受遗赠权对放弃时间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受遗赠人应当知道在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三、继承权的被动放弃

四、放弃继承一般不允许翻悔

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到了遗产公割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放弃自已应取得的继承遗产的权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已不愿意处于继承人的地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必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其他继承人的许可,倘若允许撤回,不公会影响遗产公割的进行,而且不利于继承关系的稳定,不利于公民的生产和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交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放弃继承人效力,追溯到了承开始的时间,这一规定与各国立法一致,但是由于我国继承法中对放弃继承的时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在遗产分割之前,继承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的处理也没有规定期限,就使得这种不稳定的状态有无期待限存在的可能。这一弊端会导致诸多不良后果,比如,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一直没有分割,后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却发现已过诉讼时效。

五、被放弃的继承份额的处理

被放弃的继承份额就在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中分配,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嘱继承人,则放弃的分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法定继承人,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他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享有。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放弃继承权的人不继承遗产,通常条件下,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受遗嘱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丙个月内,既不表示接受又未表示放弃时,便推定为放弃接受遗赠,被放弃遗赠的财产,接法定继承办理。遗嘱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时,即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主动放弃或法定期限届满没有表示接受而实际放弃遗赠的受遗赠人,不再承担遗赠人所附加的有关义务。

笔者认为,鉴于以上几点,我国《继承法》应该借鉴比较成熟的外国法律制度,参照受遗赠权的放弃时间的立法规定,对继承权的放弃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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