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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发达国家劳资冲突解决路径中政府作用的历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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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发达国家劳资冲突解决路径中政府作用的历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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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资矛盾与冲突已成为中国转型期最为突出的社会经济问题之一。从历史上看,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通过发挥国家自主性与确立和维护权利相对平等、力量相对平衡的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集体谈判、三方协商、共同参与和利润分享等调整劳资利益、缓和劳资矛盾、实行劳资合作的具体机制,使劳资冲突总体呈下降趋势,劳资关系发生了由激烈对抗到趋向合作的演变。西方国家政府在调节劳资关系、缓和劳资冲突上的很多做法是极为有效的,可以为转型时期的中国提供一些借鉴或启示。

关键词:劳资关系;劳资冲突;政府作用;西方发达国家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结构的急剧变迁,当今中国已经具备了西方发达国家现代风险社会所具有的主要特征,社会发展的高风险阶段已经来临。而劳资关系在社会经济结构变迁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以及在风险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使劳方、资方、政府等相关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问题成为了当前最为突出的社会经济问题之一。为了防患于未然,控制风险加剧、协调劳资关系、缓和劳资冲突、维持社会稳定乃当务之急。而回顾历史、认识历史、借鉴历史是我们解决当前劳资冲突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的前提。本文主要从政府管理的角度考察西方发达国家历史上解决劳资冲突中政府所发挥的作用,以期得到启示,为中国从根本上减少无序的劳资冲突或缓和劳资冲突的强度与烈度提供借鉴。

一、劳资关系及其中政府的作用

劳资冲突隶属于劳资关系,是劳资关系的一种存在形态。进入工业社会以来,随着社会生产力和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劳动力要素和物质资本要素的所有者逐步分离。在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劳动力和资本所有者在权利的分配与扩展等具体方面的矛盾关系成为一种客观的存在,而与之相关的不同主体在劳资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又进一步影响着劳资关系的具体内涵及发展演变。

在封建社会,劳动关系主要表现为一种等级特权和人身依附关系。而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经历了一个‘暴力强制性分离’向‘经济诱致性分离’的过程”。第一次工业革命发生后,劳动力与物质资料得到进一步分离。劳动者的人身依附关系也逐步得到解除,与此同时,物质生产资料逐渐集中到了少部分人(资本家)手中,劳资关系也成为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核心范畴。

对于劳资关系的研究,长期以来更多地侧重于经济学方面的分析。马克思、西方古典经济学派和现代西方经济学派都对劳资关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资产阶级拥有社会经济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工人的劳动收入始终被控制在购买必要生活资料的限度内,经济发展的全部好处为资产阶级所占有。”这决定了劳资双方必然是一种对立和对抗的关系。西方古典经济学派对劳资关系的理解和认识与马克思有着较大的差异。如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都极力主张自由放任思想,认为解决劳资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是要使交换和贸易更加自由化。现代西方经济学各学派更多是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劳资关系,认为劳资关系是对雇佣关系的内容和规则、自然和人力资源的使用和分配产生影响的劳方、资方和政府的策略选择和集体行动,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冲突、合作和权利的相互关系。它们强调的是劳资关系几大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中国的学者在对劳资关系的具体内涵进行阐述时,更多是把劳资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加以看待,并且逐渐淡化其概念上的资本主义色彩。例如,有学者认为,“劳资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不论其是否合法,任何劳动者与任何资方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关系都属于劳资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这样劳资关系就不仅仅涉及劳方与资方,还涉及政府,政府成为劳资关系的第三方。”

不难发现。国内外学者对于劳资关系的界定五花八门。正如英国学者米切尔・萨拉蒙所说:“这个术语本身很难用一种精确的、广泛的和可接受的方式界定。任何一个更具体的定义都有必要假定和强调一个独特的本质观点和劳资关系的目的。因此,有多少种劳资关系方面的学者,就有多少种定义。”但总的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资关系这一概念已不再是简单地由劳动者与资本要素所有者双方结合而成。从整个劳资关系运行过程来看,由于存在着“市场失灵”,政府在劳资双方问题的协调管理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以制度化的方式促进劳资之间由冲突走向合作,实现共赢。因此,“劳资关系的内涵可以界定为在劳动力与物质资本这两个基本要素相结合进行生产活动并获得收益的一系列过程中,劳方、资方、政府三方共同组成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劳资冲突的解决可以理解为“劳方与资方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的权利规范、组织规范、程序规范,辅之以政府的宏观调控规范,使政府规制与劳资双方的社会权利和社会合作相协调”。

二、西方发达国家历史上劳资冲突解决路径中的政府作用

现时是历史的延续,未来是现时的发展。要系统认识和解决当代中国的劳资冲突问题,就必须了解西方发达国家的劳资冲突及其解决路径的发展历史。正如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在劳资关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无论是在宏观调控还是在微观规制上,政府许多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对劳资冲突的发展和协调解决产生着重要影响。本文下面将西方发达国家劳资冲突中政府作用的变化分为三个阶段,以期从这三个阶段的演变轨迹中寻找出有利于我国劳资冲突解决的共同规律。

1.中世纪至19世纪下半叶――政府采取放任纵容资方、限制打压劳方的劳资关系政策

在工业社会,要进行社会再生产,人们就必须相互合作。这就意味着为了增大自己的利益和权利,就必须增大他人的利益和权利,也就是说,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大于冲突性。所以,一方面劳资冲突双方有着严重的利益对立;另一方面,他们之间又有着利益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导致了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府开始考虑在维护自己利益的基础上超越自己单方的利益,从资本主义可持续再生产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去赋予工人一定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当然,在严重的利益对立中,工人们也发现,资本家对货币资本的占有以及资本家在一个以商品关系为主导的社会中占据的组织性核心地位,使得他们在权益分配上占据优势地位,工人们要想争取和扩大自己的权益,就不能再让商品关系成为社会上唯一的主导性关系模式,必须用其他有利于工人们的社会关系模式对它加以调整,那就是要形成自己的组织性力量,要组成自己的工会、自己的政党,最重要的是,工人们要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这种政治权利必须通过全民民主的方式来实现。

正如前述,资本家及代表其利益的政府为了自己的利益,需要劳方积极地和充满创造性地劳动,不想把劳资关系搞得太紧张。“在工人运动的强大压力下,政府被迫相继废除了禁止结社的法律,各国的工会组织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工人运动力量的增强,使劳资关系中的力量对比发生变化,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制度民主化的推进,劳资斗争的方式出现了一些变化。工会代表劳工与雇主谈判的方式开始在个别国家的个别企业出现。面对这种形势,欧美各国政府逐渐改变了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放任或纵容资方的劳资关系政策,转而采取建设性的干预政策,采取法律手段寻求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追求劳资双方的长远利益。工厂法、劳动保护法、劳动保险法、工会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法律相继出台,相应的劳动行政管理机构也开始出现。”政府希望以立法的形式将劳资冲突引向和平、合法的轨道上来,同时这些法律的出台也有利于从根本上缓和劳资双方的矛盾,推动劳资关系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3.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至今――政府形成了一整套解决劳资冲突的规范化、制度化的体制和机制

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和历史上最严重的经济危机,面对巨大的社会压力,西方各国政府进一步加强劳动行政管理,完善劳动立法,健全有关机构,扩展劳动监察的领域和范围,更加全面地干预劳资关系。资方、劳方、政府三方互动格局的萌芽在这一阶段开始出现,有些国家还成立了由三方参加的全国性劳资关系协调机构。二战结束后,随着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劳资关系、劳动力再生产的全面干预,并形成了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的体制和机制。这一时期劳资之间大规模的激烈对抗冲突相对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日常的、规范化的、有组织的行为,如集体谈判、三方协商等等。特别是资方、劳方、政府三方性原则成为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原则。在三方关系中,政府的作用是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相对平衡双方实力,劳资双方的矛盾和问题还是由当事双方依法解决。因此,这一时期的劳资关系时而紧张,时而缓和,但总的趋势是向缓和、合作的方向发展。由于西方政府用以调整劳资关系的手段趋于完备、立法体系逐渐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福利水平不断提高,早期无序的群体性劳资冲突此时已基本发展成为有序的组织行为,解决劳资矛盾、劳资冲突的途径趋于规范化、法制化。

三、借鉴:转型期中国劳资冲突解决路径中政府应发挥的作用

从以上对西方发达国家劳资冲突解决路径中政府作用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西方发达国家劳资冲突总体呈下降趋势,说明劳资关系发生了由激烈对抗到趋向缓和甚至合作的演变。这一演变是建立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发挥国家自主性与确立及维护权利相对平等和力量相对平衡的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集体谈判、三方协商、共同参与和利润分享等调整劳资利益、缓和劳资矛盾、实行劳资合作的具体机制之上的,政府主要扮演立法者、执法者、监管者、协调者的角色。不可否认,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在调节劳资关系、缓和劳资冲突上的很多做法是极为有效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在处理劳资冲突方面的经验可以为转型时期的中国提供一些借鉴或启示。

1.政府应通过立法对资方限权并向民众赋权

2.政府支持劳方组织起来强化自身的力量

新制度形成的前提和现实条件是劳资力量的均衡,在我国“资强劳弱”的劳资关系格局下,光凭劳方自身是无法实现劳资力量的平衡的。因此,政府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工会法,详细规定工人的集体权利,即组织权、罢工权和集体谈判权,使劳方组织起来,强化它们自身的力量。如果劳方不通过组织起来增强自身的力量,那么在“资强劳弱”的格局下,一旦发生劳资冲突,资方是不会考虑退让的。当冲突强度高和烈度大的时候,政府为了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就不得不介入其中,而政府的介入,一旦处理不好,就会“引火上身”,使劳资双方的冲突转换成为政府与劳方的政治冲突,从而影响政府的声誉和公信力,或者使政府与资方发生冲突,从而导致市场原则受到破坏,企业对投资环境作出负面的评价。所以,政府应根据工会法在所有企业推进工会的建立。同时在所有企业推进工会的民主化和提高工会的自主性,增强工会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使劳方具有和资方讨价还价的能力。

3.建立政府主导下的三方协调机制

上述赋权及个人权利立法并不代表劳资关系的平衡。通过个人权利立法不可能改变劳资双方的不对称关系。因为个人权利是被动权利,劳动者不可能用一种个人权利去争取更多的权利。另外,没有集体权利支撑的个人权利是比较容易被侵犯的。个人权利立法使得劳方和资方的斗争变成了个人行为,它主要是强调司法解决劳动争议,是一种原子化的功能,这种功能弱化了集体表达、集体诉求的重要性。从现实看,劳资冲突问题本质上是一个集体的问题、阶级的问题,不是个人的问题,不可能通过个人打官司来解决劳资冲突。因为在工业关系中出现的矛盾与冲突不是权利问题,而是利益问题,它超过了法律解决的范围,所以需要建立一个制度或者说是一个框架。这个框架不是规定该得到什么、不该得到什么,而是建立游戏规则,使劳资双方按照游戏规则以平等的方式在这个框架内进行谈判或协商,政府的任务就是制定这样的框架,让双方平等地斗争、博弈,这个框架就是在工人组织起来的基础上建立政府主导下的三方协调机制。在这样的一个机制里,政府扮演的不是监督者和执法者角色,而是协调者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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