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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秦简中的县啬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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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秦简中的县啬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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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县啬夫”不见于正史记载,以往人们对其所知有限。云梦秦简的发现,使我们对县啬夫有了更多的了解。通过对简文和史料的分析可知,县啬夫是对县长官的称谓。

[关键词]秦简;县啬夫

“县啬夫”不见于正史记载,仅在《韩非子》及《■冠子》等少数典籍中有所记录,以往人们对其所知是十分有限的。

《韩非子・说林下》:

晋中行文子出亡,过于县邑,从者曰:“此啬夫,公之故人,公悉不休舍?且待后车。”文子曰:“吾尝好音,此人遗我鸣琴;吾好,此人遗我玉环。是振我过者也。以求容于我者,吾恐其以我求容于人也。”乃去之。果收文子后车二乘而献之其君也。

中行文子为春秋晚期人,材料中称县邑之长官为啬夫,这可能是春秋时固有之称谓,亦可能是韩非子以战国时称谓追书前事。

《■冠子・王》:

其制邑理都,使习者五家为伍,伍为之长;十伍为里,里置有司;四里为扁,扁为之长;十扁为乡,乡置师;五乡为县,县有啬夫治焉;十县为郡,有大夫守焉……乡不以时循行教诲,受闻不悉以告县啬夫,谓之乱乡:其罪乡师而二其家。县啬夫不以时循行教诲,受闻不悉以告郡,善者不显,命曰蔽明;见恶而隐,命曰下比,谓之乱县:其诛啬夫无赦。

《汉书・艺文志》记载,■冠子为楚人。据黄怀信先生考证,■冠子为战国时楚人,游学并定居于赵国,《■冠子》的成书年代为战国晚期。此则材料中,“县啬夫”亦为县长官之称谓。

此外,临沂银雀山汉简中亦有“邑啬夫”的记载:

(2)1486……□暑湿邑啬夫与库啬夫相(守・三《库法》)

(3)2066……□也市啬夫使不能独利市邑啬夫……(守・五《市法》)

(4)2740……□邑啬夫□□至于市……(守・五《市法》)

(5)4927民岁□□称□人邑啬夫□□吏邑□吏二人与田啬夫及……(守・九《田法》)

据裘锡圭先生考证,《田法》、《库法》、《市法》都是战国时代的作品,且初步推测是齐国作品。引文中的“邑啬夫”与《韩非子》所记载的“县邑啬夫”应是一类的。

云梦秦简的发现,使我们对县啬夫有了更多的了解。兹列举如下:

(6)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语书》)

(7)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者各一户以气(饩),自封印,皆辄出,余之索而更为发户。(《秦律十八种・仓律》)

(8)其近田恐兽及马牛出食稼者,县啬夫材兴有田其旁者,无贵贱,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缮之,不得为徭。(《秦律十八种・徭律》)

(9)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籍之曰:“其■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人某。”是县入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者各一户,以气(饩)人。(《秦律十八种・效》)

(10)仓啬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仓啬夫,新佐、史主者,必以籍度之,其有所疑,谒县啬夫,县啬夫令人复度及与杂出之。(《秦律十八种・效》)

(11)非岁红(功)及毋命书,敢为它器,工师及丞■各二甲。县工新献,殿,■啬夫一甲,县啬夫、丞、吏、曹长各一盾。城旦为工殿者,治(笞)人百。(《秦律杂抄》)

(12)戍律曰: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二甲。(《秦律杂抄》)

对于秦简中的县啬夫,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整理小组认为“县啬夫,指县令、长”。高敏先生则认为县啬夫的“地位仅次于县令……是全县各类啬夫的总头”。裘锡圭先生在分析简文和诸家观点后指出,“从秦律看,县啬夫就是县令,其实是很明白的……试问在一县之中能管到这么多重要事务的官员,除了县令还有谁呢?显然,权力如此广泛的县啬夫和县令并存的局面是不可想象的,二者只能是同一官职的不同称呼”。

《汉书・百官表》云:“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后汉书・百官志》云:“凡县主蛮夷曰道”然而我们在秦代史料中只见“县令”、而不见“县长”的记载,至于秦代道之长官是称“令”还是称“长”,亦不得而知。上引秦简

(1)中“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可见,凡县、道之长官皆可称为啬夫。

另外,在里耶秦简中,亦有一则“县啬夫”的记载:

(13)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假)卒史、属尉: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急事不可留,乃兴徭。”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田时(也),不欲兴黔首。嘉、、尉各谨案所部县卒、徒隶、居赀赎责、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以律令具论当坐者,言名、史泰守府。嘉、、尉在所县上书,嘉、、尉令人日夜端行,它如律令。(J1○165正面)

这是秦始皇二十七年,洞庭郡守下发的文书。苏卫国在《重新定位“县啬夫”的思考》一文中引用此则材料,认为简文中的卒史嘉、假卒史和属尉是县啬夫的“具体的人名及原有身份”,“我们大致可以为‘县啬夫’作如下定位――‘县啬夫’是郡长官为办理军政要务而派遣至所属县的吏员”。 苏卫国的观点为探讨“县啬夫”的含义提供了新的思路,然而我们认为其观点是难以成立的。首先,卒史嘉、假卒史■、属尉很可能与县啬夫是一种并列关系,他们同为洞庭郡守发文的对象。其次,嘉、、尉的职位为卒史和属,他们都是郡守的属吏,秦汉时期郡守派卒史和属督察属县是一种常制,而从未见有称卒史和属为啬夫的记载。其三,卒史和属作为郡守的属吏督察各县,其职责主要在于督察,而不至于参与各种各样具体事务的管理,这与云梦秦简中县啬夫的记载显然是相悖的。

在云梦秦简中,还有几条“大啬夫”的记载:

(14)所弗问而久系之,大啬夫、丞及官啬夫有罪。(《秦律十八种・司空》)

(15)大啬夫、丞智(知)而弗罪,以平罪人律论之,有(又)与主者共赏(偿)不备。(《秦律十八种・效》)

(16)有不从令而亡、有败、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任之。(《秦律十八种・内史杂》)

(17)同官而各有主(也),各坐其所主。官啬夫免,县令令人效其官,官啬夫坐效以,大啬夫及丞除。县令免,新啬夫自效(也),故啬夫及丞皆不得除。(《效律》)

(18)“侨(矫)丞令”可(何)(也)?为有秩伪写其印为大啬夫。(《法律答问》)

对于“大啬夫”,整理小组在简文

(16)的注释中认为,“此处大啬夫及下文新啬夫、故啬夫,均指县令而言”;在简文

(17)的注释中认为,“在此即指令、丞”。裘锡圭先生指出:“秦律正式条文里经常以大啬夫与丞并提,可见作为比较正式的官名的‘大啬夫’,仅仅指令、长而不包括丞。上引那条答问好像把大啬夫跟长吏等同了起来,大概是非正式的习惯用法。”可见,在秦简中,县令可称作县啬夫,亦可称作大啬夫,这显然是由于其官位高于一般官啬夫的缘故。秦简中所见官位高于一般官啬夫的啬夫唯有县、道啬夫,因此我们所能确知的大啬夫就只有县、道啬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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