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化风险为机遇

化风险为机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5-08-17 16:15:04
化风险为机遇
时间:2015-08-17 16:15:04     小编:

【摘 要】律师执业风险,是律师执业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律师执业风险,包括责任风险和安全风险,其产生既有律师自身的原因,又有体制机制的原因。防范律师风险,一要加强律师自我修养,二要逐步完善相关机制。

【关键词】律师;职业风险;立法范式;司法体制

当前,中国已经进入改革开放的深水期,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凸显,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更多的矛盾当事人都将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律师执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就很难适应这种变化。保护执业律师的正当、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为其执业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诉求!

一、律师执业风险的界定及其分类

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依法从事本职业活动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责任风险

责任风险,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通常包括民事责任风险、刑事责任风险和行政责任风险。责任风险是法定风险,一般都由法律以条文的形式直接规定,具有一定的确定性。

民事责任风险,主要是指律师在办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要面对的风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民商事案件中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对律师职业的要求同样也越来越高。受知识储备、执业经验等多方面的限制,执业律师的执业水平或高或低、参差不齐,这就极易导致律师在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出现错误。这些错误既有可能基于律师的故意违约,如故意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为了牟利而出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亦有可能基于律师自身的执业水平,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纰漏、对案件的性质判断出现偏差。

刑事责任风险,主要是指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要面临的风险。刑事辩护,是律师业务的永恒主题。从司法实践来看,刑事责任风险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近些年来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律师执业风险案件,大多都是涉及刑事责任风险的案件。根据《律师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触犯法律的,分别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风险,既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所带来的风险,也包括律师事务所依据其自身规章制度对律师进行处罚所带来的风险。根据现行律师管理制度,我国的律师行业主要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进行规范管理。一旦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各种不善出现差错,即便是够不上《刑法》这条高压线,也很有可能会因为违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而面临处罚,轻则停业整顿,重则吊销执照。

(二)安全风险

安全风险,即律师因为执业给自己的人身安全所带来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仅可以来自于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诉讼案件的对方当事人,而且还可以来自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司法机关。

当事人双方之所以要对簿公堂,就是因为二者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作为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必须要积极主动的维护其代理人的合法权利,这就使他们站在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对立面,成为对方攻击的主要目标。当律师所代理的案件胜诉时,对方当事人难免基于一时气愤对律师的名誉甚至人身进行攻击。其次,从委托人来讲,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不外乎寄希望于律师帮其打赢官司,从而使其自身利益得到维护,倘若这种目标最后未能实现,委托人极易产生扭曲心理,将败诉的责任全都归咎于律师身上,认为律师 “没本事”,甚至会认为律师已经与对方当事人和法官串通一气,从而对律师进行伤害。

律师安全风险的另一个主要来源,就是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基层司法机关,这种风险在刑事诉讼中表现的更加突出。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最主要的职能就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这一过程中,必定会因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罪轻还是罪重等问题与司法机关产生争执和分歧。由于现阶段司法机关执法队伍良莠不齐,“大政府主义”思想泛滥,一旦律师的执业活动影响到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送进监狱的目的,那么他们必定会采用言语甚至暴力手段对律师进行威胁。

二、律师执业风险的成因

从现实中看,律师执业风险的产生是多方面的,既有律师自身的原因,又有来自外部,诸如历史、立法、当事人、司法机关等多方面的原因,具体而言:

(一)律师本身良莠不齐,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亟待提高

律师,作为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职业,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光荣使命,应当是理论水平高、专业技术强、道德素质高、综合修养高的一群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民只要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并经过一年的实习期便可以拿到进入律师行业的通行证。然而,司法考试重视的是考生的专业技术水平,考生的道德素质并不在其考虑范围之内,这就导致一部分思想腐朽、道德败坏的人进入到律师之列,成为律师行业的蛀虫;此外,通过司法考试之后进行实习期间,不少实习生只是找到律所进行挂靠,并不真正投入到实际工作中,从而导致不少新进律师出现了“高分低能”的现象。

正是因为进入门槛存在的问题,使得律师本身良莠不齐,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其一,由于道德素质不高,不少律师视行业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于不顾,为了敛财不择手段,歪曲事实、毁灭证据、规避法律、行贿受贿,这些不仅严重损害了律师这一行业在社会大众中的形象,而且给司法公正带来了巨大的障碍;其二,不少律师专业知识匮乏,理论和实践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憾和不足,这就使得他们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现认识偏差、判断错误,从而给委托人带来了极大的利益损失。此外,因为道德素质存在缺陷,一些本来工作能力较强的律师因为态度不端正、工作不负责,在实践中因为忽视、错过诉讼时效或者丢失关键证据而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侵害。

(二)体制机制存在缺陷,律师的管理和保护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1. 历史原因造成律师行业先天不足、后天无力。受封建传统思想和儒家伦理纲常的影响,律师(讼师)在诉讼活动中一直处于一种较为低下的状态。律师在民间被视为民风浇灌的罪魁祸首,被历代封建统治者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加以排斥。在经历了封建社会几千年思想(主要是封建司法诉讼操作模式的深刻影响)控制之后,时至今日,与法官和检察官等行业相比,律师仍然不是一个令人向往和受人尊重的职业,很多人之所以从事律师执业,大多是因为既考不上“公务员”,又去不了大型公司。先天不足、后天无力,这就导致律师这一行业始终摆脱不了其位于“下流行业”的尴尬境遇。

2. 立法缺憾,造成律师合法权利保护上的缺失。当前我国当前对律师进行行业规范的主要依据《刑法》、《律师法》和三大诉讼法等法律。作为诉讼中的弱势群体,律师的合法权利亟待法律法规的保护。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更注重于对律师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而忽视了对律师权利的保护。以《律师法》为例,该法共有条款60个,其中载明律师、律所、律协“必须、应当、不得”等禁止性字眼的条款有30个,标有“可以、有权”的条款有8个,至于对律师执业权利进行保障的问题,更是只有第

3

6、37条做了原则性规定。立法不完善不仅给律师的权利保护造成了无法可依的状况,而且还给外界侵犯律师的合法权利带来了便利,这也就在无形中加大了律师的执业风险。

3. 现行司法模式将律师置于明显不利的地位。控辩双方就相关问题展开辩论、法官居中进行裁判,是现代法治文明最基本的一个特征。作为一方委托代理人的律师,自然也应具有与当事人相近的法律地位,但事实恰恰相反。公检法作为国家追诉犯罪的公权力机关,在某些方面必定会存在着共通之处,当律师作为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名或罪行进行辩护时,往往会引起公权力机关的不快,一旦双方发生实质冲突,前者就会利用职权之便对律师进行威胁甚至打击报复。

三、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

风险,是每个行业与生俱来的,不可避免、只可防范。最大限度的避免律师执业风险,为律师执业创造一个健康有利的社会环境,需要包括律师自身、立法者、社会大众等多方面在内的共同努力!

(一)加强自我道德修养、提升自身执业水平

先天不足,是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关键因素。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想真正提高律师在社会上的地位,切实维护律师的合法权利,就必须要以壮士断腕的勇气进行自我修正。首先,要逐步提高律师行业的准入门槛,逐步加强对“待入律师”的思想道德考核,坚决将那些思想道德败坏的人据于律师行业之外;其次,要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使律师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监督下从业,避免其遭受外界不良风气的侵蚀和影响,使其在严格遵循行业规范的前提下切实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再次,要注重对自身理论素养、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和实践水平,主动学习各方面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自觉总结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经验,使自己在道德和能力上都站在一个较高的平台,从而在根本上避免执业风险的产生。

(二)完善立法,加强对律师基本权利的保护

前文中已经提到,我国当前法律更加注重的是对律师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而忽视了对律师权利的保护。不仅《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未能有效地对律师进行保护,就连《律师法》也在这一方面形成了空白,尽管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律师参与诉讼规定了较以往更加合理的程序,但律师权利保护这一问题仍然未能引起立法者足够的重视。完善立法,首先就是要完善《律师法》,要逐步减少《律师法》中对律师执业进行不当限制的条款,进一步完善对律师执业的保护制度,使《律师法》不仅成为限权大法,而且成为律师依法执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其次要完善《刑法》和“诉讼法”,要全面修改或是删除这三部法律中对律师执业明显不公平的条款,增加对律师依法执业进行保护的条款,完善包括律师责任豁免制在内的各项法律制度,从法律上为律师正名。

(三)探索建立律师执业保险制,实现律师执业责任有限化

律师执业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风险,就是因自身失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的经济赔偿问题。2000年以来,律师界数次发生因为律师自身失误而承担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经济赔偿的案例,这不仅给律师本身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同时也给整个律师行业带来了极大的心理阴影。事实上,让律师为其执业过程中产生的失误承担无限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从现实来看,80%以上的律师根本无力承担巨额的损害赔偿,这一方面给委托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给律师的形象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有鉴于此,探索建立并逐步完善律师执业保险制,不仅可以更好的维护诉讼当事人的财产权利,而且可以解决执业律师的后顾之忧。这也是近些年来各地逐步探索防范律师执业风险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加强管理,实现律师行业的整体规范化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律师的管理和监督,以期实现律师行业的整体规范化。要逐渐制定出律师行业统一的执业规范,对案件受理、费用收取、执业过程等律师执业的整个过程进行约束,使全体律师严格在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框架内活动,对于违反相关规范的行为予以严格打击,从而逐步提升律师行业的总体素质。与此同时,各个律师事务所也要加强对律师执业的管理,在遵守整体行业规范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建立起从立案到结案的一整套的制度规范,加强对本所执业律师的执业指导,避免本所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进行暗箱操作,从而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声誉。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