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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国家公园体系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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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国家公园体系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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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国家公园”成了一个炙手可热的词汇。它和一般概念的公园有什么区别?它是字面上的“国家”与“公园”两个词的简单相加吗?在我国应该如何减速国家公园体系的步伐?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院长雷光春教授。

陆地面积的40分之一

打了胜仗却丢掉了战争

“全球自然保护形势仍不容乐观。”雷光春说。

据介绍,我国的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等。其中,自然保护区是主要的保护地类型,实行严格保护,相当于IUCN保护地分类系统的严格自然保护区(Ia类保护地),大多实行抢救性保护。

历史回到2008年7月。那时,国家林业局就批准将云南省作为国家公园建设试点省份,在具备条件的自然保护区开展国家公园建设工作,开始了国家公园体系的探索。同年,环保部和国家旅游局也在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进行国家公园建设试点,并为汤旺河国家公园挂牌。

为何要建国家公园?

为什么要建设国家公园?是概念、包装的变换,还是另有意义。对此,雷光春给了我们两个理由。

其一,建设国家公园体制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选择。雷光春说,生态文明是建立在人类对自然社会深刻认识基础上的一种新的文化观和文明观, 建设生态文明的核心是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理念。国家公园与该生态理念不谋而合: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反对极端人类中心主义与极端生态中心主义。在完善自然保护的前提下,高效永续利用保护地资源,从而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全面贡献。

其二,国家公园体系建设为保护地分类管理带来机遇。在雷光春看来,这有利于落实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战略和提高自然保护的有效性。引进国家公园的管理模式,可以完善和丰富我国保护地管理体系。国外大量保护地管理的实践表明,在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利用关系上, 国家公园是一种合理平衡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之有效的保护和管理模式。从我国保护地半个多世纪的实践和现实国情来看, 国家公园可能是最好的模式之一,能够协调保护和发展的矛盾,提高自然保护的有效性。

国家公园如何建?

雷光春认为,立法是基础。应尽快出台自然保护法(保护地法或国家公园法)。我国目前建设的保护地,由林业、住建、环保、国土、水利、农业和旅游等多部门交叉管理,空间上有重叠,职能上有交叉, 法规上有冲突。其中,国家公园的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和收益权也界定不清。有学者将国家公园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相对应,也有学者认为国家公园类似于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已建立的国家公园现行的管理规定大多是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以及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国家环保部明确表示国家公园既不同于严格的自然保护区,也不同于一般的风景名胜区,故而这些指导性法律文件已不能满足现在和今后公园管理的需求,亟需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地法》,明确法律地位和主管单位,建立评审标准和程序,并制定具体的国家公园管理条例。

雷光春强调,国家公园体制建设必须服务于自然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在“重开发,轻保护”的思想下将国家公园自然文化资源当作商品盲目地进行企业化运作,将带来难以修复甚至不可再生的破坏。他认为,国家公园管理要突出公益性,严格限定经营活动的空间和业务范围。以自然资源保护和适度旅游开发为基本策略,通过较小范围的适度开发实现大范围的有效保护,既排除与保护目标相抵触的开发利用方式、达到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目的,又为公众提供了旅游、科研、教育、娱乐的机会和场所,促进区域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从而有效发挥保护地生态、社会、经济、文化等综合效益。

雷光春指出,国家公园体制建设的关键是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 对各类保护地实施有效管理。自然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始终是保护地面临的主要问题,传统的“孤岛式”封闭管理模式不断受到挑战。保护成效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地居民的拥护和支持。作为公共资源的保护地,应该吸收公众积极参与维护与管理。保护地的有效管理,不仅需要政府和企业的投入,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也需要学者、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支持。可以借鉴志愿者制度,吸收有志之士,减轻国家公园财政压力,为我国的自然保护事业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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