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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清朝捐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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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清朝捐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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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捐纳制度在清朝是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很大一部分人通过捐纳制度做官。它始于顺治朝,完善于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冗滥于咸丰、同治两朝,终于宣统朝。它与科举、荫袭、保举同为清朝选拔官吏的四个重大途径,存在了两百多年,对于清代的社会政治,尤其是晚清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产生过非常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然捐纳制度有很大的弊端,并间接导致清朝的灭亡。

[关键词]捐纳制度;开捐状况;制度影响;捐纳事例

捐纳事例及其开捐状况

捐纳即捐赀纳官,清代又称“捐纳事例”,简称“捐例”。捐纳之事例,始于秦汉,至清沿袭而未改。而将“捐纳”称作“捐纳事例”,反应了时人已经对这种捐赀纳官的形式赋予了法制的内容与意义,清代的捐纳不但形成了一定的制度,且较为完善。清代捐纳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捐例之始为解决特殊问题,也就是为拯荒、军需、河工开设的“暂行事例”,有一定的期限,结束即停止。捐实官、捐复、捐免这三项内容,构成有清一代暂行事例的核心内容。另一类即是现行事例,无时间限制。主要是捐虚衔、封典、以及出身,即平民通过捐纳贡监和生员改变身份。无论哪种形式的捐纳,其程序大致相同。

清代的捐纳制度中,以“暂行事例”的影响最大,然“现行事例”为先。捐监生是“现行事例”中最早的捐纳方式,沿明朝旧制,于顺治六年因兵饷不敷始开监生一项。暂行事例因平定三藩而起,目的是筹措军需。康熙朝是捐例开创并逐渐完善的时期。以时间划分,它大体可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时期,自康熙十三年至康熙二十年,以筹平三藩军需为目的。康熙十二年末,吴三桂反清,清朝以军需不敷,始行暂行事例。在此次捐例中,保留现行捐例中捐出身与虚衔等内容,但捐实官、捐复、捐免等也已实施。康熙十五年,户科上请开浙江、江西、湖广、山东、河南诸省捐例一事,谓官书中康熙朝开暂行事例较早的纪录。自暂行捐例开,即遭到朝廷内外人士的反对。康熙十六年,从左都御史宋德宜之请,停止捐纳,至康熙十八,捐纳事例只有广西一省。这次捐纳集中在战事中心和产粮之地。

第二时期,康熙二十八年至康熙三十六年,以赈灾和用兵为目的。捐纳虽非善政,然利既启,遂至不可收拾,此后凡遇岁歉、河工等往例而行。康熙二十八年因灾情,捐纳之议再起。同年十月,直隶巡抚于成龙以直隶荒旱,奏开直隶暂行捐例,捐纳范围不限旗民,即在本州县受灾地方就近捐纳,捐收米谷,并请增添,遂开“捐封典”先例。十一月,各省纷纷效仿,以灾情严重请开捐例以备仓库之积,虽多限于捐纳贡监、虚衔及封典之例,但捐纳范围更广泛,几经遍及全国,尤以甘肃、江南为最。康熙二十九年,噶尔丹入侵,西北战事起,捐纳再次转向筹集军饷。康熙三十年二月,因大同、宣化、张家口皆清军驻扎之地,故叶穆济再奏开大同、张家口军需捐例。三月,以甘州、宁夏、西宁三镇与厄鲁特蒙古为邻,皆为险要之地,需囤积粮草以备战守,又开甘肃捐例。此外,康熙三十一年的西安捐例,及康熙三十六年的大同、宁夏等地的捐马例。至此,这次用于西北军事的捐纳才随着战争的结束暂告中止。大同捐马例为捐纳中新增之项。此外,这一时期的捐纳名目已趋于冗滥。由此,捐纳行之既久,名目日见繁多,而且捐额并无定数。说明捐纳对国家官僚选举制度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已越来越大。

第三时期,康熙四十二年至康熙六十一年,以赈灾为主,涉及河工与用兵。康熙四十二年,四川总督奏开甘肃捐例以贮长平仓。而后,捐纳之例遂再度以赈灾和积贮为主。这一时期的捐例大体沿袭前制,捐纳名目更加繁杂。且开捐次数也更加频繁,康熙朝开暂行捐例约有三十余次,这一时期占近半。康熙朝的捐例,除了军需、赈灾仓储等事项之外,亦有康熙十二年的河工捐监事例,但规模极小,且属工部。而后康熙三十三年、三十九年河道总督于成龙曾奏开河工捐纳,但康熙皆不用,事实上,于成龙于其河道总督任上曾有开捐河工之事,但规模不大。康熙六十年四月,清廷再度开河工捐例,并成为清代此项捐例的开端,其影响更是不可估量的。

捐纳制度的影响

捐纳在清朝实为一种腐败制度,清代官吏出身有正途和异途之分,由科举、贡生、荫生出身者为正途,捐纳者为异途也。捐纳虽得授实官,却仍有诸多限制,只为候补官员,且不许为官翰、詹,不准考选科、道。但是,此规定并不包括满人,在实施过程中,主持者或急功近利,或营私舞弊,往往视章程为形式,致选官混乱。而捐纳本身对正常的选官制度更是造成了几方面的不良影响。

一,对传统科举考试的破坏。科举考试给了读书人以相对平等的进仕机会,在实行千余年后,它已融入到中国的传统政治中,具有了合法的地位。当捐纳作为一种补充形式试图占据合法地位的一部分时,它势必对传统的科举形式产生一定的冲击,影响到正常的进仕。而变考试作官为花钱买官,对以读书为进仕的士人们无疑是一沉重的打击,也不被那些科举正途出身的官僚所接受。而最令士子寒心、并被指责为“登进乃滥”者,乃是“捐纳生员”一项。生员乃读书人取得功名、晋身为“士”的标识,需通过三级童生试(州县试、府试、院试),是科举途中的第一步,生员不但可以考取举人、进士,也可走举贡。所以,此途使正途出身的进士和举贡中也混入了捐纳的成分。由捐纳进入仕途的官吏,经保举后,便与正途混同一体。破坏正常的选官制度。

二,严重损伤吏治。清代为弥补所需经费,大开捐纳制度,然捐纳一途缺乏对入仕者必要的考核。为防止捐纳使庸者进入仕途,捐例作了相应的补充。如康熙十八年定例,凡捐纳实官以及捐纳复职州县者,到任三年后,称职者由督抚出题升转,不称职者的题目参照例议处,而有玷官箴之人则随时题参。也就是说,凡捐纳实官之人,不论称职与否,皆以三年为限,由督抚分别出题,也就是“督抚保举”。然而,具体实行却不尽人意。称职者尚不乏人,而以不称职题参者则寥寥无几。更有捐纳者受任四五年后而不被纠举。其时,不仅督抚察吏懈怠,且有户部条例规定:道府以下捐银者,三年以后免其具题照常升转。其次是“捐免”。“免考”与“免保”均属“捐免”之例,“免考”指捐免考试,“免保”即捐免保举。按清代选官而论,汉人未经保举、汉军未经考试者,不得授正印官及京官。然捐例开,且有免考项,致捐纳者之文义通晓与否不得而知。自康熙十八年定捐纳官员三年称职者由督抚具题升转,否则参劾,以示限制,是为捐纳须经保举的明确定例。但颁布之日起便形同虚设,督抚有四五年不举纠者。而后“捐免保举”,其形式也不复存在。捐例有碍于正途,且捐者良莠不一,故设保举以防其弊。然保举亦可捐纳,必使仕途更加混杂,而贪者无所节制。且“异途经保举,亦同正途”,惟不得考选科道。因此,所谓的捐免,正是对官员入仕考核的免除。而减少了对入仕官员的必要考核,对选官制度乃至政治体制的影响则是不言而喻的。

三,捐纳之人日多致清代铨法壅滞。事实上,此现象一直存在。清代选官,历由吏兵二部文武选司主持,遇有缺出,按序次铨选,又分立选班。除进士、举人、五贡等班外,捐纳亦立一班。也就是说,不论正途还是异途,在具备了为官的资格后,都要被排入“选班”候选,且选班有一定的比例。但捐例一开,使各选班陷于失衡状态。为弥补捐纳者的良莠不齐,清代实行举贡一途。按吏部选法,举贡需依科为先后,在每科举人之后附以教习贡生,举人选完则贡生补充。但选缺有限,事实上,“当举人挨选之时,而贡生曾不预其一,及轮至贡生挨选之际,而下科之举人又曾不得预其一。”致举贡有终生无望得官者。客观地说,举贡一途在铨选上的壅滞非尽为捐纳所致,但无疑捐纳的实施加大了举贡一途的壅滞。

四,捐纳事例使民不聊生,间接上致清朝的灭亡。清朝捐纳者多为地主、商人等富人,这些人可直接买个较大的官职。但也有一些中等资产的人,只买到了一些小官,且为买官已花费了大额的家产,为筹钱可升至较大官职,他们尽其所能利用职权去收刮民脂民膏,通过这些非法手段来收集财富,以达到升官之目的,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而此手段苦的却是百姓,一方面有国家赋税,另一方面有地方官的收刮,使民不聊生,更是加剧了农民起义,这样就演变为政治问题,成为清朝灭亡的直接原因之一。

对捐纳之弊,无论是官僚大臣还是皇帝本人,虽知之甚悉,并多次谴责,每声言“捐纳非善事”,但仍因“无旁策以补库绌,仍将依仗捐纳”。之后,虽多有限制、甚至废止捐纳之意,但捐例实行数百年,已成无可收拾之势。我们从上面可看出清代二百余年的官吏捐纳制度,就是一种由小范围到大范围、由虚衔到实衔、由涓涓细流到不可收拾的地步,终至积重难返,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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