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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案件体制化建设的思考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0-29 01:03:21
民刑交叉案件体制化建设的思考
时间:2022-10-29 01:03:21     小编:

【摘 要】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之间的衔接规定详尽,但是在民刑交叉案件中,目前尚未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导致诉讼拖延,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及时救济。笔者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就法院与其他司法部门对于案件的对接上面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式。

【关键词】民刑交叉;公检法联动

本案的类型属于民刑交叉事实竞合型,刑事责任的认定对于吕某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影响,这种情况下法院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处理是正确的。但是在审理过程中的民事案件中止或者终止之后,法院如何与公安部门进行对接,目前尚未有明文规定,当情国内形势下,因法院与公安虽均归由政法委统一协调的部门,但双方并非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也非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可以说法院无法指挥公安工作,故法院欲将案件移送公安处理,公安对于案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以何种方式进行审查,法院审理过程中的证据材料又如何移交,对于案件的原被告若构成刑事犯罪的是否需要在法院阶段采取强制措施。种种情况均无法可依,形成了司法的空白区域。

处理此类问题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涉及刑事问题的,应慎重移送,认真研究其中的法律关系,犯罪构成,必要时除庭室内部讨论外,还可以邀请刑事审判庭共同研究案例,如有可能请到该案可能移送至的公安部门一并探讨,在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方能移送案件。不同于一般合同案件,如本案这样的刑民交叉案件,加害人大多已经将非法获利所得挥霍一空,必然使得被害人的权益无法全部得到救济,如果政法部门再不谨慎处理,必然使得受害人的损失扩大,最终有可能引发信访、进京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对于如何妥善解决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想法。

一、建立公检法之间长效沟通机制

建立办理案件“一盘棋”的工作理念,如人民法院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事实和证据问题需要公安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固定专门的联络人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可以同相关公安部门沟通,确定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再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在对案件定性过程中存有法律疑问的,可邀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派员列席参加。

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内部加强人员流动制度,以弥补各业务部门之间“隔行如隔山”的困境。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之间加强人员流动制度,建立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之间的刑事业务骨干挂职交流机制,使这些骨干全面掌握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对于三个政法部门之间的工作流程有熟悉的了解。

建立定期公检法沟通协调机制,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三长组织联席会议,以共享信息平台,交流工作经验,进一步扩大共识为方法,努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办案水平和办案效率。

二、将刑民交叉案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化工作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进行编撰,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在处理日常工作的过程中,面对此类案件因涉及法律文件多,法律出台时间跨度大又是跨部门法的法律规范,确有必要组织各领域法律专家集思广益,将刑民交叉领域范围内的法律规范予以总结归纳,并将规范化法律文件系统化,由官方或者非官方进行法律汇编工作,如有可能应由国家立法机关将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法律编撰。

三、司法能力的提升工作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刑民冲突源于司法人员专业水平的限制,法律事实的分析出现偏差,提高司法人员的理论和业务素质,对于刑民冲突现象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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