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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证如此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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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证如此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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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证具有强大的效力是公证人从业的坚实后盾,但在公证实践中却存在一些问题。文章从当事人和公证处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提出了破解两者之间矛盾的方法。

【关键词】公证;公证人;证据

一、公证具有强大的效力是我们公证人的资本

《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公证效力简单说三种: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定公证未经公证不生效的效力,其中证据效力是公证法律制度的基础,公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其效力上,公证效力对当事人来说就是其有用性,对公证处来说是其存在的必要性。我们如何充分发挥好公证的效力,对公证行业的发展和前途至关重要。

公证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就是做证据的,而证据对当事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虽然我国的公证法没有法定公证的条款,可毕竟赋予其强大的效力,我们只有做好证据工作,充分发挥公证的强大效力,才能真正让当事人觉得公证有用,生活中离不开公证。

二、公证处和当事人的苦衷分析

公证处是替当事人做证据的机构,但在公证实务中却存在这样的矛盾:

一位当事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要求继承其父亲的房产,公证处告知在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再提供下列资料:其父亲的死亡证明,其父亲的婚姻情况证明,其父亲的父母情况证明,单位人事档案、派出所出具的原始户籍底薄、财产状状况证明,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等等,如果有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情况,更是洋洋洒洒一大堆材料和证明,更有一些婚姻坎坷,子女情况复杂的,当事人更是被折腾得云里雾里,长时间四处奔波最终也不一定能就办下去了。

当事人申请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处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而现有单位、社区、派出所等部门也不愿或不能出具相关证明,使当事人陷入循环往复的怪圈中:当事人需要公证却先要自证,当事人逐一找到相关部门进行自证了,再来公证处交一笔公证费,换一纸总结性的文章,加盖印章就好了。当事人觉得公证处没啥用,办个公证太劳神;而对公证员来说,自身基本没有信息来源,只凭当事人一张嘴基本形不成证据链,而且公证员承担一系列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更让公证员胆战心惊、如履薄冰。

三、破解方法

如何才能破解这对矛盾,让公证走出以证换证的怪圈,使当事人不受奔波之苦,使公证事业长足发展?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来解决这对矛盾:

(一)公证处应立起内部信息采集和对比制度,实现网络化、信息化办公,以完成技术层面的资料核实,硬件上购买精细的身份证识别仪,建立常态照像、摄像工作,工作中发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立即报案,以给不法分子以震慑。

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公正,要做到客观是一件很难的事情,现代社会弄虚作假、招摇撞骗的不法分子骗术越来越高,使公证行业防不胜防,我们必须技高一筹,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我们的现状是基本没有防骗、防假设备和手段,基本靠公证员个人的经验、肉眼等简单识别,如果不引进现代化的防伪设备,手段,公证业务很难进行,也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给公证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通过行业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建立相关产业的信息采集共享制度,使公证的核实可以高效、准确地完成。身份信息我们和公安网联网,房产证、土地证我们和房地部门联系,企业信息我们和工商局联系,存款信息我们和银行联系核查,等等,我们建立一张信息大网,他人无法比拟,还有谁不相信它的权威,我们的公证业务还会门可罗雀吗,我们公证员还会因核实不清代人受过吗?

现在我们大力推出提存业务,假如现在有一个标的很大的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交易很难进行下去。公证员说我们公证处有提存账户,把交易款项放在公证处账户上最安全;律师说我们有强有力的律师团队,有一流的律师调查服务,出具中肯的法律意见书;私人侦探说,我们有一流的侦查人员和技术设备,为您提供最全面的侦查服务,以防您上当受骗。我想三者中我们公证处是最弱势的,当事人不仅仅是需要一个提存账户的问题,他要更加全面的信息和服务,而单是对当事人身份和资信的调查上,我们没有任何优势,甚至不如当事人自已了解得全面细致,我们缺乏信息,又如何给别人做证据?

(三)建立全省全国公证机构互助机制,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公证法》第二十九条: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公证机构全国各地设到基层,这本身就是一个信息资源网络,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这项制度,就充分利用这个资源,把本来因核实不到真实情况而拒证的业务办得妥当,使单个公证处的手臂得以延升到全国各地,极大提高公证处的办事效率。

团队的力量是无穷的,只有团结才能产生力量。虽然律所可以成立个人律所,但知名律所却都在打造自己的团队,个体户的小作坊经营永远做不大,做不强,我们只有和各地的公证机构互助,形成合力,才会赢得成功。

(四)公证员改变工作作风,走出去,深入群众,深入基层,调查走访。很多信息来自民间,亲属、邻居、单位同事、朋友,这些不是出证单位的个人却掌握着很多第一手原始信息,我们应该重视证人的重要作用,而不一定非得认定一个大红印章,另一方面也要求公证处建立相应的调查经费、后勤保障机制,使这一机制落到实处。

(五)建立疑难案件内部研讨制度,群策策群力,集思广益,调动大家的智慧和积极性,通过讨论把问题搞清楚,寻找解决矛盾的最佳途径。公证处要形成自已的公证文化,创办自已的刑物,刊登公证人的心得、体会、典型案例、最新法规等,同时把我们的文化展示给办证的当事人,也是一种无形的宣传。

(六)加强交流和培训。通过交流,取长补短以实现升华,也拓宽了公证人的视野,看到同一案件还有谁更有创新,做得更好。通过专业的和新业务的培训,使公证员短期之内业务得到提升,以更新知识和经验结构,实现个人素质、整体素质的提高。

(七)建立良好的考核评价机制。公证员的考核不能简单以是否涉诉,是否被法院采纳论成败。公证处就是做证据的,而证据80%以上是要拿到法庭接受检验的。公证书涉诉是正常的,除非不做业务才不会涉诉,我们的公证书只有不断接受法庭的检验,才会不断完善,才会坚不可摧。如果以哪位公证员涉诉案件多而全盘否定他的成绩,只能是人人避重就轻,能躲则躲,缺乏业务拓展能力,对整个公证行业发展的非常不利的。

公证处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公证员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相对来说是一个高危职业,公证法大篇幅地规定了公证机构的赔偿责任、公证员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公证员承担的责任是沉重的,如果考核评价机制过分呆板,从事公证员行业的新一代会望而却步,也势必会影响公证员改革、创新的激情,结果必然是明哲保身,固步自封。

四、让公证变得更简单将是一个长期共同奋斗的过程

政府和人民要求我们公证行业便民、利民、高效、快捷,而公证员承载的责任和期望又是这样沉重,我们只有进行一系列的革新,改善外部环境,提升自身素质,用先进的设备、机制武装自已,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也才能更好地服务社会。

什么时候当事人办理公证,只需提供基本的身份证件,说明办证目的,接下来调查取证工作全由我们来做,公证就简单了,就真正便民利民了,但这将是一个长期奋斗的过程。

法律制度的制定总是滞后的,我们必须行动起来,努力提升自我,进行一系列的探索和革新,才能影响立法,才能进一步促进行业的发展,立法不会主动保护我们,如果我们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公证的职能迟早会越来越小,迟早会被新生事物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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