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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央苏区的“同志审判会”看“群众反腐”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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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央苏区的“同志审判会”看“群众反腐”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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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30年代,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的反腐败斗争中,创造性地设计了“群众法庭(同志审判会)”的群众路线工作方式。这种工作方式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观点和实行群众路线的工作传统在司法工作方面的反映,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代表人民利益的阶级本质。这种工作方式是一种先进的、极具实效和创新意识的制度文明,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 中央苏区的“群众法庭”――“同志审判会”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开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宣告成立。在为期14天的会议期间,审议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政纲。

在这些红色法规中,《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之中的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特别引人注目。该条规定说:“工农检察机关如发觉各机关内的官僚主义者和腐化分子,有必要时可以组织群众法庭,以审理不涉及犯法行为的案件,该项法庭有权判决开除工作人员,登报宣布其官僚腐化的罪状等。①”

在当时中央苏区的实际工作中,“群众法庭”又称为“同志审判会”。后来,新闻报道也使用了“同志审判会”的名称,最终在1933年秋制定的法规――《同志审判会临时规则》中正式采用了这个名称。

依此规定,1933 年4月 16 日,中央苏区“群众法庭”“第一次破天荒”开庭,对国家银行出纳科职员袁雨山、刘道彬贪污案组织“同志审判会”,进行公开审判②(图一)。

当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发觉本行出纳员袁雨山、刘道彬有贪污腐化问题,遂于4月14日晚把他们扣押在中央警卫营,同时立即向中央司法部递交了对袁、刘二人的控告书。经中央工农检察部查明,袁、刘二人问题属实。为了教育和发动广大工农群众,4月16日检察部召集中央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附近各工厂的工人,组成“群众法庭”――当时又称“同志审判会”,公推周月林等五人为审判委员,对袁、刘二人进行公审。审判会上,首先由国家银行代行长李六如向群众法庭报告了袁、刘二人贪污腐化的事实及侦破经过。然后,“同志审判会”的审判委员便开始对袁、刘二人进行分别审问。起初两人百般狡辩,多次变更口供,拒不承认其犯罪事实。后来,“在群众的对证揭发下理屈词穷,无可抵赖”。法庭审判委员会针对袁、刘二人生活腐化、工作不负责任、有严重的贪污行为,且屡次变更口供,据不向法庭认罪,最后据此判决,开除二人公职,并立即移交苏维埃国家法庭依法查办。

许文亮,时任中央财政部会计处长,工作上一贯消极怠工,“是个十足的官僚主义者”,思想上常常动摇。中央政府派他到石城工作,他竟把打土豪没收来的金表1只、鞋1双、自来水笔1支私吞;又把打土豪没收来的布不经财政部长的许可,自行做衣服给他老婆;写私人的信,滥用特别快信;以财政部名义打电话给瑞金财政部要求代买糖给他老婆吃,限定星夜送到,养成“下级政府替上级私人办差”的官僚恶习。

刘开,时任中央政府总务厅厅长。他的官僚主义表现在:脱离群众,“对上狡猾,对下骄傲”;在总务处工作一年多,工作毫无成绩,“对于部属同志没有指示和帮助”;在节省运动中他不但不节省,反“用公家洋油煮肉吃”。

在参加公审的全场群众强烈呼声之下,审判决定开除许文亮的中央财政部会计处长职务,开除刘开中央政府总务厅厅长的职务。

1933年3月,董必武兼任中央工农检察部部委会委员,8月8日任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等要职。他与中央政府副主席项英、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部长何叔衡、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梁柏台(正部长张国焘常驻红四方面军)等人一起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和《同志审判会临时规则》等一系列司法、审判工作纲领,完善了群众性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

1934年3月3日的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发表杨志清撰写的《瑞京同志审判会的威权》一文,报道二月二十六日瑞金同志审判会对曾连运(壬田区裁判部长)、刘忠泗(财政部征发局职员)、何景新(中央政府勤务科科员)、黎隆生(第二次全苏大会司务长)、李茂初(劳动部会计)、黎化湘(第二次全苏大会会务人员)等“五只贪污分子”和“一只官僚主义者”的审判情况④(图二)。

“同志审判会”在长征之前开过多少次,什么时候停止的,迄今为止还没有发现统计材料之类的档案,目前只有从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上的零星报道中窥知一二情形。

二、 “同志审判会”的特点和性质

依据《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等红色法例的规定,中央苏区时期的“群众法庭(同志审判会)”有以下特点:

(1) “群众法庭”的审判对象是“各级政府机关内”的“官僚主义者和腐败分子”。

(2) 办案范围是“审理不涉及犯法行为的案件”。

(3) 组织方式是 “如果发现某单位有官僚腐败分子时,可由工农检察部出面,召集当地机关、群众团体和居民,选举出审判委员会。”“法庭在审判时,先由工农检察部的代表报告被审判人所犯腐败罪行的事实,经审判后由该代表提出处罚意见,由多数群众决定之。”到会的群众都有发言权及表决权,被审判人员也可自己解释或请人辩护。“除检察员出庭做原告人以外,与群众团体有关系的案件,该群众团体也派代表出庭做原告人”⑤。

(4) “群众法庭”权限:有判决开除工作人员、登报宣布其官僚腐败罪状等职权,但涉及到刑事案件,则要逮捕并移交苏维埃正规审判机关――法庭审判处罚。 显然,此时的“群众法庭”是国家的正规权力机关检察部依靠群众反腐败、搞廉政建设的一种特殊的群众组织,它以专政机关为核心,以人民群众中积极分子的参与(并非“广泛的参与”)为基础,以维护和发展人民利益为目的。它并不是像有些学者理解的那样“所谓‘群众法庭’实际上是‘群众大会’”⑥,本质上它是一种很有原则、受诸多限制的“人民诉讼”。它虽然有很大的行政处罚权,但仍然不能超越一个“群众组织”的权限,本质上仍属于“群众组织”,它只是反腐败斗争中一个辅助性的、非正式司法机构的群众性组织设置。

从工作方式和工作性质来论,中央苏区时期的“群众法庭”(同志审判会),是为了挽救“同志”,将具有司法性质的工作转化为政治思想工作形式。尽管法令文件声明是处理尚未超越违犯法律“红线”的违纪案件。

三、 对“同志审判会”实施效果的认识和评价

目前,不少学者对于中央苏区时期的“群众法庭(同志审判会)”的认识有些片面,对其作用的评价有些夸大其词,认为中央苏区时期的“群众法庭”(同志审判会)与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讯员组织等群众团体一样,“是中央苏区党领导群众运动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中坚力量”。因为实施了“群众反腐”路线,苏区反腐卓有成效,苏维埃政府成为“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似乎“群众反腐”路线的执行是苏维埃政府成为“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的唯一原因⑦。

笔者对于以上看法不以为然,认为此种观点是对历史事实一个天大的误解和误读,过分地夸大了“群众反腐”路线的作用,其看法是片面的,尤其是与当时历史真相相差甚远。

苏区反腐是卓有成效,苏维埃政府是“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不假。但是,其原因并不如以上学者分析的那样。当时的革命亲历人对苏维埃政府成为“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的原因已解释得相当直白:苏维埃政府之所以成为“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不仅仅是“群众路线”形成了反腐的“气氛”、“舆论环境”,更主要的原因是“苏维埃的会计工作的建立,预决算制度之初步实现,在我们财政经济战线上,在苏维埃法度里,打下了一个根基,使我们可以夸耀着:只有苏维埃政府是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的会计工作”,以及其它部委的“工作转变,都是在预决算制度建立中出现的”⑧。这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审计委员会在1934年9月11日给我们一个最明白的说明,也是最正确的和最符合历史真相的一种分析。

当然,笔者在此并非要完全忽视“群众反腐”路线的作用。当时的“群众法庭”(同志审判会)与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讯员组织等群众团体形成了反腐的热烈气氛、强势和高压的舆论环境,对保持一个清廉的思想环境,加大反腐的力度和速度,作用应该是正面的,积极的,也是不可以忽视的。正因为它有如此“实用”的功能,所以才能作为一种优良传统,为后来者所继承和发扬。

四、 “群众反腐”路线分析

1. 中央苏区创设的“群众法庭(同志审判会)”是一种先进的、极具实效和创新意识的制度文明

在中央苏区,“群众法庭”是反腐败斗争中一个辅助性的、非正式司法机构的群众性组织设置,它极有可能是作为一种先进经验从苏联引进来的(另文专讨)。因为,在进入中央苏区之前,主管“红色中华”监察和司法工作的项英(共和国临时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何叔衡(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部长和临时最高法院院长)、董必武(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委员、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最高法院院长)、梁柏台(临时中央人民政府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等四人都有在苏联工作和学习过的背景。其中,号称“红色法律专家”的梁柏台在进入中央苏区之前,在苏联工作和学习长达十余年,而且从事的工作正是政法工作,当过苏联的司法审判员。他虽然是红色共和国的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但部长张国焘不驻中央苏区,实际上梁柏台发挥了部长的职能。当时几乎所有的法令包括宪法,都是梁柏台起草的。可以说,他是“红色中国司法工作”的灵魂。当选为第一次“同志审判会”审判委员的周月林便是梁柏台的妻子,他们夫妇曾经一起在苏联学习和工作。来到中央苏区后,周月林先后任中央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主任、中执委(中执委主席团成员)、苏维埃国家医院院长。

中国共产党在苏区的反腐败斗争中,创造性地设计了“群众法庭(同志审判会)”这种工作方式,它以专政机关(工农检察部)为核心,以人民群众中积极分子的参与(并非“广泛的参与”)为基础,依靠群众反腐败、搞廉政建设,以维护和发展人民利益为目的,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代表人民利益的阶级本质。如前文所述,“群众法庭(同志审判会)”经过实施后,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它形成了反腐的热烈“气氛”、强势和高压的“舆论环境”,保持着一个“清廉的思想环境”,可以加大反腐的“力度”和“速度”,大大降低司法成本,最终达到提高苏维埃政权的威信、巩固苏维埃政权的目的。同时,也可保护尚可救治的“同志”,教育了尚未违法乱纪的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

从中央苏区的历史发展过程看,作为反腐败斗争中一个辅助性的、非正式司法机构的组织设置,“群众法庭”应该算得上是一种先进的、极具实效和创新意识的制度文明。它是一种成功的历史经验,也是一个革命的优良传统,其中体现的思想精髓――党的群众路线十分值得继承、借鉴和发扬。

2. “群众反腐”路线的局限性

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共产党人充分认识到“群众路线”的作用和价值,认识到它是革命致胜的“三大法宝”之一。因此,它成为我们党、国家和民族的一个优良传统。在任何工作中,走群众路线大体上是正确的。例如,前述中央苏区的反腐败斗争,创造性地设计了“群众法庭(同志审判会)”这种工作方式,走的就是一条“群众反腐”路线。走“群众路线”具有很大的优点:实用,而且见效快。群众是真正的“天眼”、“天网”,群众参与会增加工作的力度、深度、准确度和速度。

优秀的共产党人一直清醒地认识到,许多师傅、能人、解决难题的办法就存在于人民群众之中。 但是,依照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任何具体的工作方法都不是万能的,其作用也是有局限性的,不是可以不依条件的变化随意推广的,而只能有条件地继承、借鉴。

“群众法庭(同志审判会)”在中央苏区推行的过程中,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在中央苏区的反腐败斗争中,走“群众路线”也遇到很大的问题:群众的觉悟和对事物的认识能力参差不齐,对于复杂的事物处理难以把握度,对于各种工作的态势、信息难以全面了解、掌握,尤其是在大是大非的政治问题上,要求每一位“人民群众”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确实有些勉为其难。走“群众反腐”路线,过于慎重,条规限制过严,束缚了群众的手脚,“群众路线”等于是走形式;限制松,则陷入无原则、无政府状态。

中央苏区时期的“群众法庭”只是一个监督性的、但具有一定行政处罚权的群众组织,它并不是像有些学者理解的那样“所谓‘群众法庭’实际上是‘群众大会’”,它有一套严格的工作规范和程序。初期执行时,条规太严,法规出台了一年多执行不了(1931年制定,1933年才执行),群众积极性受限制;后来执行中发现有问题又重新订“法庭细则”。

如前所述,中央苏区时期的“群众法庭”的作用也是有限的,仅在廉洁“舆论”和“环境”方面有重大作用,并不像有些学者过分夸大的那样。苏区政府最廉洁,最为主要的原因是依靠一套严格的审计和会计制度的有力度、有效率地推行。“群众法庭”(同志审判会)与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讯员组织等群众团体,并不“是中央苏区党领导群众运动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中坚力量”⑨,恰恰相反,它们只是一种“反腐”的非常有效的辅助性力量。虽然是非常有效,但仍然改变不了它的“辅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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