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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伊玛堪的著作权保护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5-08-19 12:24:29
论伊玛堪的著作权保护
时间:2015-08-19 12:24:29     小编:

摘要:伊玛堪是赫哲族浓缩的历史精神与文字精华,是赫哲族的活态史诗。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赫哲族渔猎生活的变迁,伊玛堪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亟待保护。根据伊玛堪口传心授特点,应有效利用现行法律体系和方法,既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更应依据著作权法直接、积极地保护伊玛堪,以期黑龙江的赫哲族的这项民族史诗能够传承发展。

关键词:伊玛堪;著作权;民间文学艺术

一、伊玛堪概况

(一)伊玛堪是赫哲族的百科全书

赫哲族人在长期的渔猎生活中,创造了伊玛堪这一流传最广、最受欢迎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古老民间说唱艺术。据现有资料,它至迟在清末民初就已经形成。伊玛堪或依玛坎,最早的含义为鱼即哈(鱼),现在的含义,有的认为是故事之意,有的认为是表示赫哲族这个捕鱼民族的歌。伊玛堪故事包罗万象,涉及多门学科,故有人称之为“赫哲族的百科全书”,是研究该民族历史、文化、经济、习俗的宝贵资料,在传承赫哲族的语言、宗教、信仰、民俗和习惯方面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二)伊玛堪属说唱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伊玛堪是原生态史诗体民间说唱文学艺术,是赫哲族人民世代因袭,口耳相传的长篇民间说唱文学作品。伊玛堪具有的艺术特征表现在:从传播的形式上看――伊玛堪主要是以家族式形式传播;从说唱的时间上看――伊玛堪的说唱多在劳动以后;从说唱的情景上看――伊玛堪主要在赫哲人聚居的村屯说唱;在深山猎场行围露宿中说唱;在村屯里说唱的情景是这样的:三间屋子两铺炕,人坐满满的;从说唱的形式上看――伊玛堪说唱故事都是从散文体说白入手;从节奏形式上看――伊玛堪的唱段讲究押头韵;从伴奏乐器上看――伊玛堪的歌唱是不用任何乐器伴奏的;从歌手的成长经历看――从小就接受赫哲族传统民间文化伊玛堪的熏陶。

二、伊玛堪保护现状与不足

(一)伊玛堪保护现状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民协黑龙江分会成立了赫哲族伊玛堪抢救小组,开展伊玛堪的抢救、保护工作。采录了伊玛堪歌手吴连贵等的录音,保存了伊玛堪的说唱艺术形态,出版了一批伊玛堪作品集,发表了伊玛堪学术研究成果。各地市县政府重视伊玛堪的保护和开发,修建博物馆、民俗村,举办伊玛堪演唱会,出售伊玛堪书籍,表演伊玛堪舞蹈,弘扬伊玛堪文化,打造伊玛堪文化品牌。如,佳木斯市群众艺术馆筹办了赫哲族伊玛堪讲习所;聘请省保护中心专家、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培训班;市郊区文化局多次走访敖其赫哲族村,鼓励村民学习伊玛堪说唱。2010年9月,佳木斯市敖其湾赫哲族旅游区开园暨赫哲新村落成,其中建设了赫哲族小学,成立了省内唯一的赫哲族伊玛堪传习所和鱼皮技艺传习所,并聘请国家级伊玛堪传承人为村民授课。自1985年起召开赫哲族乌日贡大会,作为展示赫哲族传统渔猎文化的平台,活态地保护了即将消失的民间文学“伊玛堪”。

(二)伊玛堪保护不足

根据目前情况分析,伊玛堪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行政保护措施层面。一是完成了伊玛堪的普查和申报工作;二是更多的局限于静态的保护――伊玛堪的文本保存。由于赫哲族没有自己的文字,伊玛堪的抢救更多体现为将其记录为汉字的文本形式。伊玛堪主要靠口传心授,现在的传承者很难完整、原貌地说唱的伊玛堪。20世纪80年代民间文学工作者采录的“伊玛堪” 音响资料大部分散落于学者个人手中,现在很难收集齐全。

三、伊玛堪的著作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为《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为伊玛堪提供一种直接的、积极的保护。

(一)伊玛堪的著作权保护的可行性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对此,《伯尔尼公约》第2条规定,“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以任何方式或形式表现的一切产物”,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原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见,伊玛堪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伊玛堪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逻辑起点。

首先,伊玛堪属于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成果。伊玛堪是三江流域的赫哲人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的历史文化积淀,以赫哲族语言演唱的赫哲族传统艺术表达,具有浓厚的地域性、鲜明的民族性和生动的艺术性,是赫哲人在文化艺术领域的智力成果。

其次,伊玛堪具有独创性。独创性,又称为原创性,是确定作品的核心依据,这是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一个基本原则,对于原创性的认定标准,德国采“创作高度”为要件的标准,法国采“反映作者的个性”的标准,英国采“投入技巧、劳动或判断”的标准,美国采“少量创造性”的标准,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结合司法实践,我国法院在原创性的界定上多采用独立创作的观点。认为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具有原创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就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伊玛堪融入了赫哲人的生活经验、民族风俗、情感特征、神灵崇拜等因素,反映了赫哲人特定的心理、文化特征,是赫哲人独立构思、创作并具有一定创造性的集体智力创作成果,而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现有作品的结果。伊玛堪不但是赫哲人创作产生的,而且在伊玛堪的历史传承中不断地创作着。“伊玛堪歌手不是原封不动地照抄照搬,而是每唱一次,都是一次创造。用他们自己的话讲是‘唱伊玛堪,一个人一个样’。事先,只是记住了整部伊玛堪大概的路数、人名,主人公打几次胜仗,遇几次难,向萨满求助几次,有几个主要人物,至于具体情节,就完全靠歌手见景生情,即兴发挥。”[2](P256) 最后,伊玛堪具有可复制性。《伯尔尼公约》要求可固定性,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2条要求作品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要求具备可复制性即可,伊玛堪具有这种可复制性。同时,中国同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一样,保护口述作品。伊玛堪是赫哲人文学艺术领域的集体智力成果,具有原创性和可复制性,满足中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规定,具有著作权保护的国内法合法性。伊玛堪作为赫哲人民间说唱文学形式,对应中国《著作权法》作品之口述作品形式,伊玛堪具有与著作权客体的契合性。

(二)伊玛堪著作权保护的对接性

首先,有效的权利主体制度。为更好地保护伊玛堪,应由赫哲族建立有效的管理组织,行使伊玛堪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打击侵犯伊玛堪的侵权行为。维护赫哲人群体权益的同时要保护传承人个体权益。除给予传承人以公法的保护外,对于传承人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如果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应给予著作权保护;如果不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演权等邻近权保护。

伊玛堪是赫哲人历史文化的积淀,是赫哲人集体的智慧结晶,伊玛堪具有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性。关注主体的群体性和传承人个体性具有正当性。主体群体性不等于主体不确定。中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此可见,中国《著作权法》中的作者包括自然人和视为作者的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伊玛堪主体的群体性不违背著作权法的主体规定。司法实践中,2003年北京高级法院在《乌苏里船歌》案中确认,郭颂对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选入《亚太地区音乐教材》的《乌苏里船歌》只是改编者,而非作曲者,这首民歌的真正作曲者是全体赫哲族人民。在肯定伊玛堪主体群体性的同时,不应该忽视传承人个人的法律地位和保护。伊玛堪是以赫哲族语言进行传唱的,赫哲人没有文字,因而伊玛堪是继承人口传心授,具有人在艺在,人亡艺失的特点,因而要保护传承人的个体性。

其次,无期限的期限保护制度。“基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定政策目标和法律目标的考量,创设一个没有期限的特别版权制度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母型,以满足民间文学艺术来源体长期对代表自身文化和身份的传统文化的控制权就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3]

著作权中人身权,如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而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则根据作者是自然人或组织规定不同。对此,现代著作权法就自然人作品保护期限一般采“作者有生之年+死后若干年”模式。而据伊玛堪的群体性、传承性的特点,采无期限保护更合乎情理。正如WIPO在《民间文学艺术报告》中指出,“无期限的保护在知识产权法中不是一个新概念,各国可以选择为文学和艺术作品简历提供无期限保护的制度,尽管这将会导致一般政策和有关版权制度的法律假设之间的冲突。”给予伊玛堪无期限保护,具有正当性的动机,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赫哲人“史诗”的传承。

最后,丰富的权利保护制度。著作权制度中人身权和财产权丰富内容符合伊玛堪保护需求的正当性。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就人身权而言,赫哲族主要享有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即表明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和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就财产权而言,主要是控制伊玛堪商业性使用行为,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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