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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司法实践的挑战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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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司法实践的挑战与应对
时间:2023-08-07 22:33:50     小编:

摘要: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变革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由于传统婚姻观念根深蒂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基层司法工作者素质参差不齐,在婚姻法的贯彻落实过程中,曾一度出现妇女婚姻自由权和财产权得不到保障、妇女因离婚案件出现异常死亡等问题。针对婚姻司法实践中面临的诸多挑战,各级地方政府从加大婚姻法宣传力度,鼓励妇女积极参加社会劳动、提高基层司法人员思想认识、注重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关键词: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司法困境;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变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这场规模宏大的婚姻家庭变革,学术界已从历史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多重角度进行了比较充分的研究,“但遗憾的是,从更加细微的角度来讲,这一变革所涉及的诸多社会问题却长期被研究者所忽略,至今尚缺乏深入细致的探讨。”①在国家政权强制力支持下,虽然通过法律、行政、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摧毁了旧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为基本特征的新型婚姻家庭制度,但在婚姻司法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如妇女婚姻自由权和财产权的纠纷、妇女因婚姻出现非正式死亡等问题。本文拟从基层司法人员、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等不同角度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司法实践过程中一度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措施做些初步分析和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司法实践面临的主要困境

婚姻法的颁布适应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变革的需要。然而,在婚姻司法实践中却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困难和挑战,综合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妇女离婚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

婚姻法虽然赋予了广大妇女婚姻自由的权利,但在婚姻法的贯彻实施过程中,妇女的离婚自由的权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在妇女离婚自主权这个问题上,司法实践先后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

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之前,妇女离婚权受到种种限制。少数基层干部考虑到群众生活困难,婚姻费用高昂,妇女离婚会可能导致群众人财两空等因素,极力限制妇女离婚自由。具体表现为:一是人为制造离婚门槛,干涉妇女离婚自由。如山东省滕县专区一个区干部提出,如果女方提出离婚,必须要符合18个条件,否则不准离婚。②二是人为抵制婚姻法,压制妇女离婚意愿。有的基层干部担心影响社会稳定而不敢大胆宣传;有的害怕妇女一旦了解婚姻法后就提出离婚要求,直接导致一些贫雇农失去老婆;有的部甚至认为婚姻法对妇女有利,与其说叫婚姻法不如叫妇女法或离婚法。③三是暴力威胁妇女,阻挠妇女婚姻自由。河南尉氏县一起离婚案件,为阻止妇女提出离婚,司法干部竟然支持男方给女方带脚镣;密县一个妇女因申请离婚,被司法干部捆绑起来交给男方带走。④显然,新中国成立初期仍有不少因素与国家政权推进婚姻变革的目标背道而驰。

在婚姻司法实践中,对妇女离婚自由权限的把握无论是过宽还是过严,都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婚姻自由并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盲目地支持或限制妇女离婚,既不利于婚姻家庭变革的顺利推进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将离婚率高低作为政绩评价的一个指标,反映了当时的一些地方政府在改造婚姻家庭方面的急切心理和浮躁心态。

(二)妇女财产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

在婚姻司法实践过程中,往往通过民事调解来实现和保障妇女的财产权利,但在处理一般婚姻案件时基本上通过家庭会议,按照双方自愿为原则协议解决离婚妇女的个人土地、当年劳动果实及原有财产等问题。⑧

新中国成立初期,虽然婚姻法做出了种种利于保护妇女财产权的规定,但绝大多数人口还是生活在传统农村社会,妇女的财产权利更多地体现在日常生活之中。加上农村普遍贫穷,家庭财产基本上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妇女在婚前婚后都很难带走。此外,因为结婚离婚费用高昂,导致相当多数的家庭考虑财产问题而限制妇女的离婚权,造成妇女离婚不易。这表明,要实现妇女财产权利的有效保护,仅仅依靠司法判决显然是十分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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