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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研究对我国聋人大学生管理工作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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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研究对我国聋人大学生管理工作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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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通过对中美两国高校聋人学生事务的概述和比较,指出我国高校聋人大学生管理工作应加强服务意识,坚持以人为本;改善管理制度,清晰职能,建立辅导员系列职业体系;并建立完善的学生工作人员职前和职后培训制度,将学生事务和特殊教育结合起来研究。

【关键词】学生事务;聋人大学生;辅导员

一、概述

(一)美国高校聋人学生事务

(二)我国高校聋人学生管理

二、服务意识

(一)美国高校聋人学生事务中的“以人为本”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订”无障碍标准”的国家,其无障碍环境建设既有多层次的立法保障,又已进入了科研与教育的领域,堪称世界一流水平。美国无障碍委员成立于1973 年,是一个独立的美国联邦机构,致力于残疾人无障碍事业。该委员会是各联邦机构共同组成的,旨在协调各联邦机构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的行动,为公众,尤其是残疾人服务。委员会负责《美国残疾人法》等法律覆盖的建筑环境、交通车辆、电信和电子信息技术的设计标准。美国能使聋人免费通过各种无障碍措施获得信息,进行交流,例如各种场合的手语翻译或速录翻译,聋人专用电话,助听设备,影视作品、电视节目的字幕和解说,等等。

在高等教育领域,大部分院校均对残疾学生提供符合其特殊需要的特殊服务,以助其顺利就读,这种服务即包括硬件环境的改善也包括促进校园或社区对这些学生的理解。设于各高校学生事务系统中的残疾学生服务办公室,在高校讨论影响残疾学生的学习政策和计划时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例如对联邦政府法律的合理说明、争取学校的财政资助以及对残疾学生的服务。

1985年,在”残疾人与社会环境研讨会”上,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北京市残疾人协会、北京市建筑设计院联合发出了”为残疾人创造便利的生活环境”的倡议。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的来看,同残疾人的需求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相比,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还较为落后,有较大差距。

三、管理效率

(一)美国高校聋人学生事务的管理较为高效

美国各高校的残疾学生相关部门的具体设置和职能并不完全一致,但都有个共同点就是职能清晰、管理高效。例如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的学生事务管理主要由学生事务副校长办公室承担,学生事务副校长办公室下设十二个部门,其中就有残疾人资源中心(Resource Center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残疾人资源中心为残疾人提供最大程度的帮助,主要职责包括:对残疾学生的残疾情况、学术状况和工作需要进行评估和证明;为残疾学生的提供合理的个人住宿计划。残疾人资源中心设主管1人,财务及人事助理1人,测试提供员1人,残疾专家7人,实时解释人员4人,技术人员6人。又如美国纽约大学分管学生事务的有教务长、高级副教务长以及学生事务处处长。下设11个办公室,其中的学生健康中心便下设残疾学生服务办公室,等等。这些部门和职员各司其责、互不干扰,减少了很多职能不清可能带来的混乱,保障了聋人学生事务的高效运转。

(二)我国高校聋人学生管理制度尚需改善

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能则要模糊的多,日常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不高。2004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指出:辅导员、班主任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但在实践中,广大高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往往不够高效,辅导员在这种各部门职能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常常被迫担任代职者。实际工作中,辅导员被称为杂家,除承担着班级管理、评优评奖、安全教育、公寓管理、突发事件处理、学生行为规范等工作,甚至还要承担催缴学费、发放奖助学金、行政教学事务通知等任务,他们的时间被大量事务性工作所占据,更多的时候是以学生事务员的形象出现,他们疏于开展思想教育,德育职能弱化,较少对本职工作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而我国信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滞后,又使聋人大学生与健全师生的交流障碍显得格外突出,为学生事务增加了大量琐碎的沟通工作,将各种信息清晰传达已属不易,更遑论满足聋人大学生的特殊需求。

四、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研究对我国聋人大学生管理工作的启示

(一)加强服务意识,坚持以人为本

坚持“以人为本”,是2003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个新要求,更是现代高等教育的先进理念之一。2010年教育部在京召开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工作启动会,指出当今社会和公民的人权保障意识进一步增强,尤其是目前残疾人教育发展现状和特殊需求的不断变化,现行《残疾人教育条例》的有些内容、条文已显得不适宜或者滞后,有必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残疾人教育事业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内容和责任、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更是依法治教的重要体现。残疾人教育事业是教育事业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重要内容。有关负责人指出,《残疾人教育条例》在修订过程中要注意体现以人为本、权利保障、机会均等、特别扶助、有效融入社会、促进教育公平,要强化政府责任、明确社会责任,要处理好可操作性与前瞻性、国际发展趋势与我国现阶段发展相适应、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等问题。我国高校应顺势而为,担负起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应有之责,积极了解残疾大学生包括聋人大学生的特殊需求,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为聋人大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和服务。

(二)改善管理制度

高校辅导员职能模糊、定位不清的现状,其根源是目前高等学校管理的非专业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高等院校管理服务的体系无法满足高等教育和大学生的发展需求,只能通过安排辅导员在各部门之间开展协调和沟通工作来弥补制度上的缺失。高等院校应尽快开展管理体制改革,逐步促成教学和行政等管理服务的专业化,使辅导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抽身,更好地去履行“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职责。

另外,高校还应重点考虑辅导员系列职业体系的建立,对辅导员这个职业的基本职能进行系统化的研究,逐步建立与辅导员实际工作相适应的职业体系。例如,有学者指出,结合我国国情及辅导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可将辅导员职业系列按其职能确定为思想教育、学生发展指导和学生事务管理三个方向。思想教育方向可包括形势教育、党团组织、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学生发展指导方向可包括心理健康教育、人文素质拓展、职业指导、学习方法指导、学习能力培养、社会工作指导等工作;学生事务管理方向可包括集体建设、奖贷补助、日常行为规范等工作。根据当前的残疾人高等教育实际,单独招收聋人学生的特殊教育院系应以配备专职残疾人事务管理人员为主,其他普通高校则可参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建立一个地区性的资源教室,为聋人大学生及其他残疾大学生提供符合其特殊需求的服务。

(三)加强专业培训

建立完善的学生工作人员职前和职后培训制度,增强培训的专业性与实效性。例如,职前培训除了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外,还应培养其专业意识;日常培训则应侧重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立足辅导员的实际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组织专题培训,鼓励辅导员进行职业相关的专业进修;鼓励不同院校之间的辅导员开展交流学习、考察,推进不同学科不同院校之间的互补互助。由于历史和国情的原因,聋人大学生的成长有其特殊性,更需要学生工作人员通过完善的职后培训制度去学习特殊教育的相关工作理念和方法。 有学者提出,相关高校可考虑根据实际设立学生事务相关的专业。我国高校在招聘辅导员时,往往优先考虑思政教育专业或教育管理类专业,认为这些专业的课程设置较接近辅导员岗位要求。实际上,这些专业课程设置及其内涵与辅导员工作的实际相差甚远,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现有专业中尚没有一个专业的课程设置能够涵盖。也有学者就高职院校残疾人事务管理专业这一课题撰文,做出了初步的探索。今后的研究可以立足于我国高等特殊教育实际,将学生事务研究和特殊教育相关研究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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