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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监管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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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监管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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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综合保税区是我国在学习国外自由贸易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发展保税制度的场所,目的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由于我国综合保税区中央层面缺乏统一监管主体和有效的区域监管模式,综保区出现监管失灵。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监管实际决定了现有区内监管模式改革思路是向国外自由贸易区的混合管理模式转型。

[关键词] 综合保税区;自由贸易园区;监管

Abstract:Based on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foreign free trade zone,comprehensive free trade zone is a development system of bonded place to promote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Due to the absence of a unified supervisor at the central level and the shortage of effective regional regulatory approachs,comprehensive conservation areas have experienced supervision malfunction.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level and the monitoring situation have set up the reform idea of current supervision mode in the region,that is, a transition to a mixed management model of free trade areas abroad.

Key words:comprehensive free trade zone; free trade zone;regulation

一 问题的提出

“保税”是海关术语,指纳税义务人对其应缴的进口捐税,在一定条件下及一定时间内,向海关提供保证,或在海关监管下,不必缴税,商品如运出区外进入国内,则必须缴纳关税。[1] 1980年代初,我国开始进行以保税场所为主的保税制度试点。1990年6月国务院批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是我国正式设立的第一个保税区。依据1994年“天津会议 ”

《关于保税区外经贸政策有问题的通知》[1997]外经贸政发第433号。。除保税区外,我国设立了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共6种由海关监管的、开放程度不一的保税区域。出口加工区专门发展出口加工业;保税物流园区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跨境工业区,在实行享受保税区政策同时,于境内区外(内地)之间进出货物在税收方面又享受出口加工区政策;保税港区,在港口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业务。综保区是我国目前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保税区域,是保税区的高级形态,也是未来我国发展保税制度的主要载体和表现形式

这些保税场所发展中存在种类过多、功能单一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的精神,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保区。新设立的特殊监管区域,原则上统一命名为“综保区”。[3]。

我国保税区是参照国际上比较成功的“自由贸易园区”( Foreign Trade Zone,FTZ)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自由贸易区”的函》(商国际函[2008]15号)文件精神,由于FTA和FTZ按其字面意思均可译为“自由贸易区”,故常常引起概念混淆。为避免误解,便利工作,建议将前者统一译为“自由贸易区”,后者译为“自由贸易园区”。的经验设计,具有“自由贸易园区”的特征 [4];从区域经济学的视角看,中国的保税区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自由贸易园区”[5](P38);调整、完善现有保税区的功能,并促使一些有条件的保税区像“自由贸易园区”转型是经济改革的目标[6]。“自由贸易园区”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境内设立的实行优惠税收和特殊监管政策的小块特定区域,类似于世界海关组织的前身海关合作理事会所解释的“自由区”。按照该组织1973年订立的《京都公约》的解释:“自由区(FREE ZONE)系指缔约方境内的一部分,进入这一部分的任何货物,就进口税费而言,通常视为在关境之外,并免于实施通常的海关监管措施。有的国家还使用其他一些称谓,例如自由港、自由仓等”。美国本土临近海关的地区设立的对外贸易区,韩国的自由出口区,本质上也属于“自由贸易园区” [7]。

第2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3条: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机构)负责管辖本地区的进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检部门、入境检验检疫局都有权对进出口产品进行监管,保税区是“境内关外”,产品入区等同出口,依《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3条: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的规定,产品入区的审查和备案是海关的职责。因此,达芬奇违规入区是入区监管部门海关的监管失误所造成的,且保税区属于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使质检部门、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责任部门疏于监管,保税区所在地政府又不能监管海关和其他垂直管理部门,无法发现监管疏漏,最终出现保税区“多头分管”后的“监管集体缺位”。达芬奇事件并非个案,“保税区一日游”现象在各地的纺织、服装等加工制造业中大量存在。综保区与“自由贸易园区”有着天生的血缘关系,可借鉴成功的“自由贸易园区”的监管经验,分析我国综保区监管现状,以改革我国现有的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率。

二 “自由贸易园区”的监管模式

(一)中央政府对“自由贸易园区”的监管

国外中央政府对“自由贸易园区”(以下简称自贸区)的监管模式,可粗略分为“专管型”和“兼管型”[8]。

“专管”模式多见于发达国家;“兼管”型在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较为常见,原因可能在于这些国家的自贸区形成历史较短,而且往往是国家推进外向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11](P59),共同点是在中央层面确定一个的独立、权威的监管部门,监管的权限一般以宏观调控为主

少数国家在自贸区发展初期,中央监管部门会参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因为初期需充分调动资源和吸引投资,后期一般都会由地方政府负责,如韩国马山加工区的初期建设。。如制定法律与法规、优惠政策,法规执行与监督,自贸区审批与监督。中央政府设立独立的权威监管机关,有利于政令统一、降低社会关系不确定性,促进自贸区的功能实现。

(二)自贸区区内事务监管

自贸区的区内事务监管,主要有三种模式:授权组织管理模式、政府直接管理模式、混合管理模式[12]。

授权组织管理模式的特点是将自贸区视为直接面对市场的“公司制区域”, 区内几乎不设置行政管理机关,最大化的减少行政干预,海关人员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才被允许进入区内,宏观监管机关的驻地代表仅对区内违反法规事项向国家监管机关进行报告和建议,区的经营和行政事务几乎全部由被授权组织履行。采取授权组织管理模式的国家,自贸区依法设立,以经营者和使用者知法、守法为前提,以充分相信入区企业自律能力为基点考虑和设计管理模式,大多是个人主义基础上的典型法制社会国家。美国部分对外贸易区的区内监管就是典型授权组织管理模式,美国“任何公共机构或私人公司(包括外国公司)均有权申请建立、经营和管理一个对外贸易区”,“对外贸易区也可以长期出租的方式租给私人公司使用”,“申请人”或者“租用者”为“区受让人”(被授权组织 “grantee organization”)。“区受让人”可实际经营管理,也可通过协议授权其他非盈利的公共法人团体或私人公司实际经营,如纽约1号对外贸易区的“区受让人”是纽约州政府,而“区经营者”是S&F 公司,新泽西州的纽瓦克/伊丽莎白第 49 号自由贸易区的“区受让人”和“区经营者”都是纽约D新泽西港务局。区内几乎没有行政管理机构,美国海关一般也不会在区内设立机关,即使派驻人员,不过一两人[13]。“区经营者”的主要职责主要是提供各种服务和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接受海关的委托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具体的管理;设立董事会,处理一般社会事务;签订合同让在区内经营的私人公司和个人来完成日常经营活动。授权管理模式下,管理者本身的发展问题或者与区内用户之间的纠纷,由独立于政府的第三方协商解决。如美国对外贸易区协会定期召集协会成员在各地开会,就共同性的问题或困难进行协商讨论,并与有关政府部门商讨解决办法。

三 我国综保区监管现状分析

(一)我国综保区的监管现状

(二)我国综保区的监管弊病

2001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收支管理的通知》。。最后,综保区的国家监管职权混乱导致地方监管的混乱;综保区运作权虽然在地方政府,业务监管却属于地方海关及其他进出口业务部门的地方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职能是行政审批,不能实质决定综保区的企业入驻、产品进出及税收等活动,垂直机关的地方派出机构也认为综保区的监管理应由海关实施,无需重复管理。达芬奇本不属于可入区产品的范围,因海关的审核过关,区管委会亦无权审查,其他垂直部门亦不愿意过多“越界”管理,这种监管的漏洞就使达芬奇违规操作可顺利进行数十年。 四 我国综保区监管模式的选择

(一)以统一监管、宏观调控为原则,确立中央层面集中管理机关

国外自贸区的中央政府监管,无论是“专管型”还是“兼管型”,都明确自贸区的最高管理机关,具有的“权威性”。我国保税区是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事务,综保区的定位、发展和监管也在探索之中,现有的国家部委都没有成熟的监管理论和经验,监管部门各自为政也说明了这一点,且综保区的目标是成功转型为自贸区,中央监管的权限赋予现有的任何一个部委都无法达到权威监管的效果。因此,应借鉴“专管型”模式,以统一监管为原则,新设国务院直属机构“特殊经济区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为中央层面最高管理机关,负责全国所有执行特殊经济政策区域,包括综保区的监管。“委员会”由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商务部、财政部、发改委、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出任委员,海关代表任主席。“委员会”是决策、执行、监督三者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机构,且不需要增加人员编制,符合“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

所谓大部门体制,即性质类同的部门进行合并,把密切相关的职能集中在一个大的部门统一行使,这样可以减少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和权限冲突,简化处理公务的手续和环节,有利于建立统一、精简、高效的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等。[19] (P114),且兼顾了综保区的管理现实,具有较强的操作性,适合我国国情。我国综保区的发展没有遵循国外自由贸易园区 “先立法,后设区”的惯例,中央层面集中管理机关的确立,可确保统一监管依据,“政出一门”,扭转现在中央监管出现的“越阶立法”和“越权立法”,适合我国现有的监管现状。

集中管理机关的权限应限于宏观调控。集中管理机关的权限设置涉及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划分问题。综保区的国家监管,应是中央政府放权于地方政府,仅限于宏观调控。首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中央向地方和企业放权让利为主线,国家应尊重综保区“产权地方化”的现实;其次,中央政府必须正视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地方政府出现“执行差距”

诺顿(Naughton)认为,地方总是以对己有利的方式在执行政策时变通执行中央决策,因此中国政治体制的一大特点是存在很强的“执行差距”。的实际[20],中央对综保区的监管不能,也不可能全面管、直接管,而应是以调整、监督、协调为主要管理手段的宏观监管。如制定战略和优惠政策,制定有关区域发展的各项规章制度;审批设立和退出的申请;进行运营评估等等。

(二)确立区内最高监管主体,向混合管理模式转型

综保区区内监管模式选择要适应我国现有经济和法治发展水平。授权组织管理模式是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完备的信誉制度和完善的法治社会的背景下,以企业自律和自我管理为理念设计的管理模式。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完全的市场经济要求还有距离,法治水平不高,没有授权组织管理模式的社会基础,各地综保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区域大小不一,不能适用政府直接管理模式;因此,向以政府管理和社会管理结合为特点的混合管理模式转变是综保区改革的正确思路。

以“权力下放”为原则,地方政府应赋予“区管委会”行政主体资格。世界公共行政改革以“权力下放、理顺关系”为趋势[21],为使综保区监管能够在资源配置格局中实现最佳的行政效益,缩短行政体制链条,地方政府应赋予“区管委会”行政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解决区管委会全面实施管理的合法性问题。“权力下放”的根本目的是要提高政府能力,建设“有效政府”,以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推行公共事务管理。提高“区管委会”的管理能力需明确其最高管理者的主体身份,并由区管委会统一行使管理权。设置区管委会为唯一的入区行政管理机关,海关与检验检疫、质检、工商、税收、金融等部门派员入区,作为区管委会人员提供服务,并不直接监管企业,保证管委会管理工作的统一性与专业性,解决 “区管委会”全面监管的实际操作问题。

[参 考 文 献]

[1] 詹 炳.试论保税区立法[J]. 法商研究,1991,(5):13-18.

[2] 杨建文,陆军荣.中国保税港区:创新与发展[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

[4] 孙秀君.试论中国保税区向FTZ 转型的法律定位[J].法学论坛,2006,(4):43-49.

[5] 杨新华.区域经济学视角下的中国保税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6] 成思危.我国保税区改革与向自由贸易区转型[J].港口经济,2004,(2):5-9.

[9] John J,Da Ponte.United States ForeignTrade Zones:Adapting to Time and Space.5 [M]. Mar.Law.,1980.

[10]William G .Kanellis,Reining in the Foreign Trade Zones Board :Making Foreign Trade Zone Decisions Reflect the Legislative Internt of the Foreign Trade Zones ACT of 1934[J].INTL.BUS,1995,(3):35-31.

[22](美)萨拉蒙.公共服务中的伙伴-现代福利国家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M].田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23](德)沃尔曼.比较英德公共部门改革:主要传统与现代化的趋势地方政府与地方治理译丛[M].王锋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4]郑杭生. 走向有序与活力兼具的社会现阶段社会管理面临的挑战及应对[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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