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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的技术转移机制及对我国的借鉴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5-08-20 10:13:26
发达国家的技术转移机制及对我国的借鉴
时间:2015-08-20 10:13:26     小编:

[摘 要]技术转移是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实现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环节。世界发达国家技术转移的管理体系各不相同,但其国家政策支持环境相对完备,服务机构类型多样,研发体系资源丰富,可以在技术转移机制构建及运行方面为我国提供相应的借鉴。为此,我国应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加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引导企业加大创新力度,提高技术转移过程中的产业化意识,以尽快完善我国技术转移机制,加快我国技术转移事业发展步伐。

[关键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转移体系;产业化;科技创新

Abstract:Technology transfer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implementing the innovation strategy. It is the key link for enterprises to realize its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enhance its core competence. Management systems of technology transfer in developed countries are not identical, but they can offer corresponding reference for China from the respects of comparative sound system of national policy, the variety of service, abundant resources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nd the perfect technology transfer mechanism. Therefore, we should give full play to the guiding role of government, strengthen the function orientation of technology transfer agencies to lead enterprises to increase innovation, and improve the industrialization consciousness of technology transfer, thus to perfect the mechanism of technology transfer and speed up the process of technology transfer of China.

Key words:technology transfer; services organization; the system of technology transfer; industrializati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当今社会,技术创新和经济全球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是否具有完善的技术转移机制、能否快速进行创新技术产业化,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能否可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指标。当前如何推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快速实现科学技术产业化,是我国“十三五”期间面临的重大课题。通过分析与借鉴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的技术转移体系与运行机制,尽快完善我国技术转移机制,加快我国技术转移事业发展步伐,成为当务之急。

一、发达国家的技术转移管理体系

(一)集中管理体系

(二)分散管理体系

(三)混合管理体系

实施混合管理体系的国家,一般既有专门负责管理技术转移工作的政府部门,也依赖由地方科研机构和大学设立的技术转移中介来实施具体的技术转移工作。例如,美国国会明确界定了联邦实验室、大学等非营利组织的技术转移职责;美国联邦政府则设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促进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向产业界转移,并在商务部里建立技术管理机构,负责对技术转移工作的指导[3]。又如,德国联邦教育研究部(简称“联邦教研部”)是德国政府的科技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科技政策,进行宏观管理。同时,除高校和研究所外,德国政府根据各个地区和经济的需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并且建立科技成果和人才情报网络,为高校、研究所和企业搭建一个沟通和技术转移的平台。

二、技术转移的国家政策环境

(一)技术转移法律机制

合理健全的技术转移政策法规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基石,更是技术转移的制度环境基础。美国、德国、日本、英国、韩国等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技术转移法律法规的建设,并将其作为提高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战略组成部分。

日本大力效仿美国确立技术转移法律法规的做法,通过20多年的逐步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鼓励开发创新,且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日本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完整细致,并与制度、计划、政策等辅助系统相结合,执行力刚硬,效果显著。

英国和德国也是最早建立技术转移法律制度的国家。但是,受其欧盟成员国地位限制,不需全面系统地制定技术转移的法律法规,只需在遵守欧盟技术转移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针对本国的政策法规即可。

(二)研发经费及激励机制

1.研发经费规模和结构

研发(R&D)经费是科技创新的经济保障,观察其规模和结构变化情况可在一定程度上窥视政府对科技兴国的重视程度。美国平均每年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7%,且其中的大部分经费用于大学及研究所的科研经费。2005年之前,中国的研发(R&D)总经费总规模和在GDP中所占的比重一直低于美、日、德、法、英五国的相应比值。2005年以后,中国研发(R&D)总经费的绝对值开始超过德、法、英三国,在前述六国中已排在美国和日本之后,居于第三位,但在GDP中的占比仍处落后地位。

2.激励机制的类型和内容

激励机制对研究人员投身技术转移活动起着重要的鼓励作用。目前,发达国家的技术转移激励机制涉及两方面:

(1)经济激励,主要是合理分配知识产权许可证和转让的经济收益。如,为保障研究人员拥有“专利收益”,法国规定发明人可获得50%的收益。德国规定对发明者实行“发明者许可最低收益率保障”,获得不少于30%的许可证收益;另外,对有意成立公司的创业者,可申请获得最高50万欧元投资种子资金。美国为调动联邦实验室人员参与技术转移的积极性,规定可以向有关人员发放奖金,技术发明人个人所得不少于技术转移收入的15%[1]。

(2)非经济激励,主要包括将技术转移作为研究人员晋升的指标、为创建及派生新企业提供支持等。如,英国大学2014年开始实施“研究卓越框架”评估体系,明确将技术转移作为晋升的一项指标。爱丁堡大学允许教师离职两年创建和派生新企业,从而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从事技术转移活动。

(三)政府政策支持

科技创新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很多发达国家通过营造健全的政策环境,直接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为技术转移营造了良好的环境,极大地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学研的结合。各国对技术创新的政策支持主要有:

1.财政政策

2.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主要表现为所得税减免和研发费用补贴等方面。如,美国政府规定风险投资总额的60%可免交所得税。为鼓励技术转移,英国积极发挥了研发税收减免政策的激励作用,并重点向中小企业倾斜。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部分,可享受的税收减免额最高可达150%。日本也出台了一系列金融、税制等配套措施加快企业技术转移活动,与美国不同的是,日本的税收制度有奖有罚,赏罚分明。

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类型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科技界与产业界之间的一座桥梁,合理设置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有利于促进创新体系内各参与主体互动,实现技术转移所需各类创新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整合。根据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同属性的差异,可将其分为非盈利技术转移机构和盈利性技术转移机构;按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性质,又可将其分为政府机构和民间机构。

非盈利性技术转移机构主要有依托政府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如美国的“国家技术转让中心”(NTTC)和“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联合体”是以政府为背景成立的非盈利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德国的弗朗霍夫协会和德国技术转移中心都是以政府为背景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其中,德国技术转移中心以网络式分布,在每个州建立分中心,为企业提供技术转移中介[6]。同样,日本也有由政府建立的非盈利技术转移中心―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JST)和日本中小企业事业团(JASMEC)[7]。而隶属韩国知识经济部的韩国技术交易所,作为韩国最具规模的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在技术转移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除了依托政府的技术转移服务中介,很多民间设立的依托高校和研究机构的技术转移中介也以非盈利形式存在[8]。以美国为例,美国很多大学都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美国大学技术转移机构创造了3种模式,其中运行最为成功的是斯坦福大学首创的技术许可办公室(TLO)模式。此外,还有麻省理工学院首创的第三方模式和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会(WARF)模式。英国绝大多数大学都成立了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以便对技术转移活动进行管理。韩国政府更规定每个公共研究机构(包括国立科研机构、大学等)均应成立技术转移办公室(TLO)。为促进大企业、大学及研究院所等未被利用的技术或专利的转移及产业化,韩国知识经济部于2008年开始实施“专利信托管理制度”。专利信托管理制度是一种将用于现金、不动产等资产管理与运营的信托方式应用于技术与专利领域的制度,从事专利信托管理业的专利信托管理机构限定为非营利公共机构,其从业资格必须由知识经济部授权授予。

大学及公共研究机构的TLO也是日本的技术转移及产业化的主要组织。但与美国和韩国不同的是,日本不强制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设置技术转移机构。如果大学或研究所申请,只要经过一定审查获得批准就可获得财政支持。

盈利性技术转移服务中介机构是以获取利润为目标,以股份合作制形式进行企业化经营的机构。这些机构服务专业、质量较高,已经成为技术转移的中坚力量。如,美国的全企网络公司。又如,德国典型的技术转移机构―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是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其已在国内和国际上建立了庞大的分支,以强大的技术团队为支持,直接将企业客户的需求委托给科研机构,促成两者之间的研发合作。

(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人员素质要求

国外发达国家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从业人员的学历、专业、知识结构等都有着严格的要求。例如,美国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大都具有理、工、商、法律等专业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专长,多数人拥有博士学位,并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道德标准。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技术许可办公室专业授权人员及助理要具有生命科学、物理科学领域学位,或两者兼有,同时还必须具备法律、经济和管理等相关知识,具有谈判专家合理的知识结构,通晓技术转移及商业化的全过程[5]。又如,德国要求各技术创新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要具有某个专业领域的专家资格,具有经济学博士、建筑学博士或工程师、经济师才可能进入技术创新服务组织。德国录用新的技术创新服务人员,要经过专门组成的专家小组集体评定。录用时除了专业的要求外,还很强调经历、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一般要求有4年~6年的工龄。韩国的技术转移从业人员素质也很高。如,韩国大德研究开发特区里云集了全国10%的理工科博士级研究人员[9]。

四、支持技术转移的研发体系

技术成果供给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技术转移能力。纵观发达国家技术转移现状,可将技术转移主体分为公共研究机构(大学及研究所)和企业两类。美国、英国、韩国等国家十分重视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技术研发。而德国、日本等国家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相当强。

美国大学和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和重视成果的推广转化,为技术转移提供了丰富的技术资源。这主要得益于美国对知识产权归属的明确规定,调动了大学对项目产业化的积极性。美国大学首创了三种运行模式来转化其科技研发成果。最成功的TLO模式是学校成立专门负责技术转让的管理部门,通过亲自组织和实施全校技术与发明的专利申请,统一支付申请费用,再把专利许可给企业界,并从中提取15%,作为专利申请和技术转让的开支。除了大学和政府实验室,美国产业界自身的研发力量也十分巨大,为成功实现新技术、新产品的市场化发挥着巨大的贡献。

日本的技术研究开发体制由政府科研机构、大学和民间企业组成。三者之间的基本分工是,大学从事科学研究即基础研究,政府各部门所属国立研究所主要从事应用和发展研究,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主要进行发展研究。与美国不同的是,在日本的科技体制中,企业的研发能力占日本国内总体研发能力的比重较大,大部分的大型企业设有自己的研究所,企业R&D经费支出占全国R&D经费支出的71%。

与日本相似,德国也是以企业为技术转移体系的核心。德国国内科研能力的60%以上集中于企业,高校约占20%,科研机构所占不到20%。从研发经费来源看,企业研发投入占全社会研发投入的2/3以上。德国的技术能力集中度相当高,国内科技研究和发展能力30%以上集中在西门子、拜耳等7 家大公司。这些大型跨国公司承担着提高工业技术水平、开发新产品的重任[6]。

五、发达国家技术转移体系

六、对建设我国技术转移体系的借鉴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发展技术转移,经过二十多年持续发展,已初步形成了我国的技术转移支撑体系,但从技术转移产业化的实际效果看,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技术转移机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1.完善政府管理体制

在发达国家技术转移体系中,政府起到了重要作用。针对我国技术转移多头管理,层次不清的现状,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管理和监督机构,制定宏观政策,负责对技术转移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予以指导和协调,以形成从上而下、层次分明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另外,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转变观念,对技术转移予以足够支持,为我国构建创新型国家创造良好环境。

2.提高R&D经费在GDP中的占比

3.健全技术转移的法律保障体系

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13]。然而,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专门的技术转移的主法。各种技术转移法律规定散落在各个法律法规文件中,由不同的立法主体制定,呈现出体系庞大、条文分散、针对性不强、配套性差等问题。制定更加全面系统的、能够反映我国国情的、可以满足技术转移需求的技术转移法律法规,已成为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同时,应进一步明确各个执法机构的权威地位、权利义务,规范技术转移行为,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

(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

1.加强能力建设

相比发达国家的技术转移体系,我国技术转移机构种类繁多、规模小、结构松散、彼此间缺乏联系与共享,或者各机构间虽有合作,但缺乏统一的技术信息服务平台,市场效率较低。此外,各技术转移中介自主拓展市场,发掘市场需求的能力有限,很多机构都是坐等需求者上门,其服务流程、能力均有待提高。

对非盈利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投入,并赋予其一定优惠政策,以保证其技术转移顺利进行。对盈利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政府应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允许机构在一定规章制度下进行合理收费,实现市场化运作。

2.构建网络化服务体系

目前,我国技术转移服务组织与研发机构和高校的密切联系显然不够,他们不但无法融入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活动、发掘高校人力和科研能力,而且无法利用其科研资源承担企业技术需求课题,也无法很好地利用技术市场开展技术创新。因此,有必要构建一个全国性技术转让网络组织或技术转移联盟,实现中介组织之间,以及与研究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

3.重视人才队伍建设

因为技术转移活动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不同专业领域要求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明显不同。因此,国外技术转移机构中往往汇集的多是高学历、多元化专业人才。

目前,我国技术转移机构主要依托大学,受众领域和代表性均受到限制,人员构成不足以应对复杂的技术转移活动需求。提升我国技术转移活动的效率,必须注重专业人才培养。建议尽快建立技术转移的资质认证,开展技术转移人员和管理工作的培训,提高技术专业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

(三)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

技术转移体系运作较成功的国家,企业创新能力都很强。例如,韩国经多年发展已初步形成以企业为开发主体,国家承担基础、先导、工艺研究和战略储备技术开发,产学研结合的国家创新体系。德国企业的科研能力占国内研发60%以上,其中,30%集中于西门子等大企业[14]。美国、德国、日本的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也很强。这些都与国家政策法规的引导与支持有关。

目前,我国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仍以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主,但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往往有一定距离,成果的产业化受到限制。因此,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力度,是保障我国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各项目标顺利实现的有效途径之一。

为调动企业的研发积极性,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及指导企业的技术转移活动,并通过财政、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政策积极资助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使企业成为技术转移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力。目前的困难在于,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缺乏科研场所及设备、科研能力不足的现象。解决这一难题,可以借鉴韩国的“产学研共同实验室模式”,即允许有技术需求的中小企业派遣人员驻扎到大学或研究所,共同参与核心技术开发。通过改善技术供给的源头,满足市场的技术需求,解决长期困扰我国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供需脱节”问题,真正实现技术转移的无缝对接。

(四)提高技术转移过程中的产业化意识

目前,高校和研究所的研究成果所有权属于国有,科研人员没有所有权,即使将其通过技术转移谋得了利益,也是为单位谋利,个人所得到的回报明显不足。此外,个人职位或职称的晋升更多看科研项目或文章发表数量,与促成的技术转移熟练关联性很小。因此,大学和研究所科技人员从选题开始与市场的对接性就比较差,而且转化率很低。为改变这一现象,充分发挥大学和研究所人才优势,提高科研人员技术产业化意识,我国应尽快将技术转移作为一项职责,纳入各级行政部门和高校及研究所绩效考核的范围,并及时出台相应激励制度,以保障发明人的充分的个人专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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