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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就业现状与消除就业歧视的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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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就业现状与消除就业歧视的对策探讨
时间:2023-08-06 05:01:11     小编: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迅猛发展,许多农民离开农村进城务工,随之产生了许多问题,其中,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尤为突出。尽管我们在解决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上取得了明显的进展,然而,仍然存在职业培训欠缺、就业待遇歧视以及社会保险参与率低等问题,我们应该在制度上、法律上和思想观念上探讨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对策。

关键词: 农民工;就业歧视;城镇化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一个特殊群体。“农民工”这种独特的称谓反映出这个特殊群体矛盾的处境:他们虽然离开了农村,却又同土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虽然已经从农业中分离出来进城务工,但仍然保留着农民的身份;他们虽然进了城,却不被城市人所认同,享受不到当地政府的公共服务;由于农民工长期脱离原住的农村,又享受不到农村政府的公共服务。农民工成为城市的边缘人。

一、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就业的发展变化

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效率大幅提高,同时,农业生产领域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剩余劳动力。为此,政府提出了就地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办法,即允许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从事非农行业,但仍不允许农民离开家乡而流入大城市。于是就有了“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农民工。在当时,大量农民进入乡镇企业务工,乡镇企业成为农民工就业的主要渠道。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起,我国改革的重心转移到了城市。城市的二三产业快速发展,政府开始放松农民进入乡镇务工的限制,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于是“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的农民工大量出现,终于在1989年前后第一次出现了“民工潮”。

二、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取得的进展与仍存在的问题

(一)就业机会歧视逐渐消除,但职业培训欠缺

随着中国城乡二元体制逐步被打破,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摆脱了土地束缚,农民进城务工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工遭遇的就业歧视也凸显出来。农民工遭遇的就业歧视是一种制度性歧视,一些城市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直接对农民工就业进行总量控制,同时还有行业和工种限制,对农民工提出比本地人更高的要求。在这种劳动用工限定的制度下,收入高、待遇好的首属劳动力市场为城市居民所占有,而广大农民工只能进入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次属劳动力市场。这些做法损害了进城农民工平等的就业权利,对农民工带有明显的歧视性。近些年,国家清理和取消了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颁布了《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使得城乡劳动力平等的就业制度逐步建立,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和促进机会平等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在就业市场准入上劳动者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基本实现。

尽管我国法律法规中有提倡和保护平等就业、反对就业歧视的内容,近年来在消除就业机会歧视方面也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在农民工职业培训方面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妨碍了统一公平就业的顺利推行。具体表现为技能培训的职业教育对农民工覆盖面小、效果差。

第二,加强劳动执法。仅有保护农民工就业权益的法律还不够,执行部门应严格执法,不能选择性执法或规避一些法律,使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因此,应加强劳动监察执法的力度,扩大劳动监察机构的职权。另外,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立足于本国国情,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内部设立反就业歧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就业歧视投诉、调解就业歧视纠纷、提出立法建议等事项。

第三,强化司法保障。由于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救济途径缺失,使得诉权的实现困难重重。因此应确立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救济途径,扩大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逐步构建就业歧视中的公益诉讼制度。在确立诉讼主体范围的基础上,尊重农民工解决劳动争议与侵权纠纷的自主选择,以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利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完备法律责任形式。此外,法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简化程序,快速办理。鼓励和支持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为他们提供诉讼代理、法律咨询、非诉讼调解等法律援助。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思想观念方面

农民工长期生活在农村,形成了特有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与城市居民的文化与行为方式不同,加上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制度使城市居民形成了心理优越感,致使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之间存在隔阂和疏离,甚至产生摩擦和冲突,具体表现在思想观念上对农民工抱有偏见,认为他们是“乡巴佬”、“土包子”,视为“二等公民”。伴随着这种偏见,是对农民工的歧视。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抛弃这种偏见,平等地对待农民工。城市居民要认识到,农民工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承担了城市建设中大量的脏、累、险的工作,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理应得到平等的待遇。通过宣传教育消除对农民工的偏见,营造平等对待农民工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注释:

①外出农民工: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外从业的农民工。

②新生代农民工:指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农民工。

参考文献:

[3] 董山峰.为了农民工工资不再被拖欠[N].光明日报,2005-06-23.

[4] 目前全国清欠农民工工资共 57.03 亿元[J].领导决策信息,200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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