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工会的产生与发展一般要经历三个时期,即禁止时期、承认但限制时期以及积极保护时期。中国工会组织争取法律的保护与认可的历程可谓艰难曲折,20世纪20年代的劳动立法运动为工会组织争得起码的生存权奠定了重要基础,积极推动了民国时期北京政府的工会立法,是争取宪法上的结社权以及劳工的劳动团结权的一次有益尝试。
关键词:劳动立法运动;工会;工会法
一、法律与工会
中国工会法的发展大体也经历了以上三个阶段。其中,清末及民国初年的北京政府对于工会组织采取禁止态度,而到20世纪20年代的北京政府则开始进入承认但限制时期。从禁止到承认这一转变实有赖于劳动立法运动的推动。
二、劳动立法运动的发起原因
第一,清末及民国时期北京政府的反劳工立法长期制约着工会组织的发展。“中国法律对于罢工,初时系采取绝对禁止主义,如前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即有法令禁止罢工(清朝矿务正章第七十款第三条);宣统二年(1910),罢工者当为刑事犯惩办”。[3]民国成立后,反劳工的立法集中体现在《治安警察条例》这部法律之中。1914年3月,北京政府颁布了《治安警察条例》,其第九条规定,若结社的宗旨有扰乱安宁秩序或妨害善良风俗的,行政官署即可命令解散。第二十二条规定,警察官吏对于劳工聚集若认为有同盟解雇、同盟罢业、扰乱安宁秩序或妨害善良风俗等诱惑或煽动行为,即可加以禁止。此外,该法还规定了违反这两条的处罚。违反第九条规定而结社或加入结社者处一年以下徒刑,违反第二十二条禁止命令的,处五个月以下徒刑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金。[4]这些法规限制了劳工组织的发展。
三、劳动立法运动的过程与主要主张
这一通告促使劳动立法运动波及范围扩大。首先响应的是唐山各工会,他们组织了“唐山劳动立法大同盟”,进行了大规模的示威游行,并通电国会,要求通过书记部提出的《劳动法案大纲》。郑州铁路工会随后也通电应和,并指出书记部提出的劳动法案大纲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务必完全纳入宪法之中。长沙不仅组织了劳动立法大同盟,还举行了劳动立法大会。武汉工团联合会电请国会制定保护劳工之法律,其中即包括集会结社和罢工权。[11]各地的响应促使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总部趁势召集北方铁路工会的代表到北京开会,并举行了国会议员和新闻记者招待会,得到了新闻界和部分议员的同情和支持,各大报纸相继对之进行了报道。这些活动无疑扩大了劳动立法运动的影响,实际上促使劳动法案大纲中的规定深入人心,成为实际的劳动斗争纲领,指导和推动了同时期的罢工高潮。
四、劳动立法运动的效果
第二,从长远来说,《劳动法案大纲》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明确提出的法律规定,虽仅是纲领性质,并没有详细而具体的条文,但《劳动法案大纲》及《劳动立法原则》所体现的精神对以后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政权的劳动斗争纲领、劳动立法和工会立法来说意义深远。
参考文献:
[1] 马超俊,余长河.比较劳工政策(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45.60,61.
[5] 邓中夏.邓中夏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441.
[8] 中央档案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17-18.
[12] 张希坡.革命根据地的工运纲领和劳动立法史[M].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3.36-39.
[13] 罗运炎.中国劳工立法[M].上海:中华书局,193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