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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劳动关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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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劳动关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时代
时间:2023-06-20 00:05:19     小编:邱卫斌

建国初期,中国的经济体制是新民主主义的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改造并未完成,所以在新民主主义体制下,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并存,经济体制的计划性和市场性并存。1949 年的公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示了 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的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 新中国劳动政策的基本原则也随之诞生,那就是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原则。所谓公私兼顾是指在国营企业内部在做到兼顾国家的经济发展的长期利益和劳动者的短期利益。所谓劳资两利,是指既要保护劳动者利益,, 防止其受到资本家的过度剥削,也要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资本家的利益。

1 国营企业的劳动关系

1.1 企业民主管理-- 工厂管理委员会

建国后,中国的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在当时的国营企业里,劳动者摆脱了受剥削的地位,成为企业的主人。企业中,阶级矛盾不复存在,但是依然存在公和私的矛盾。当所谓公和私的矛盾是指国家的长期利益和个人的短期利益存在差异,而两者必须兼顾。当时,在国营企业里,依据发展生产,公私兼顾的原则,工人广泛地参与到企业的管理和运营中。在1949 年的公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在国营企业中,在厂长的指导下,实行工厂管理委员会制度。1950 年2,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指出:为了迅速完成恢复与发展生产这一中心任务,必须对国营、公营工厂企业中原官僚资本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不合理的管理制度进行改革。而这一改革的中心课题就是,在国营企业工厂里,设立有劳动者参加的工厂管理委员会,实行工厂管理的民主化,使劳动者感到自己是企业的主人,以发挥其生产积极性与创造性。工厂管理委员会按照工人和管理者同数量的原则组织设立,对企业的一系列生产和管理问题,例如:生产计划,管理制度,组织生产,人事,工资。福利等具有决定的权限。

厂长任工厂管理委员会的主席,负责工厂的管理和生产计划的指定,有向工厂管理委员会报告的义务。另外,在工人人数达到200 人以上的工厂里,必须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国营企业工会的代表者会议,听取并讨论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报告,参与工厂的经营和管理,而且负有对工厂管理委员会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正是由于劳动参与的工厂管理委员会的建立,解放前官僚资本主义企业中劳动者受剥削受奴役的管理制度被废除,劳动者真正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中,参与企业的生产计划、人事工资以及福利制度的制定,工人成为企业的主人,实现了企业管理的民主化,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效率。建国初期,通过企业管理的民主化,在国营企业中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劳动关系。

2 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劳资协商会议和集体合同

建国初期,在民主资产阶级掌握的私营企业中,民主资产阶级掌握着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以及工人工资福利的决定权。因此,资产阶级和工人之间还存在着矛盾。而调节这种矛盾的原则就是劳资两利。劳资两利简单的说就是一方面要保护劳动者利益,避免其受到资本家的过度榨取,另一反面,也要防止劳动者提出过分的要求,在一定的程度上保障民主资本家的利益。实现劳资两利有两种主要的途径,一是劳资协商会议,二是集体合同。然而,一直到1950 年左右,由于工人和资本家对劳资两利的政策理解的不充分,在私营企业中,劳动纷争的发生频率较高。一方面,由于工厂的倒闭,停业等原因造成工人的大量解雇以及工资不支付等原因产生劳资纷争的多发。另一方面,劳动者在福利的增加和工资的提高等方面向资本方提出过度的要求,并且采用罢工等手段要求各种福利的提高和工资的上涨。由此导致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处于一种比较混乱的状态之中。为了协调私营企业混乱的劳动关系,中央政府颁布了例如:《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关于私营工商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劳动部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等了一系列劳动法令。这些法令成为处理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在这些法令中,规定了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和缔结集体合同。在雇用五十人以上的私人工厂和商店,由劳资双方选派同等数量的代表组成劳资协商会议。

在劳资协商会议中,主要的协商的内容包括工资的决定和劳动条件的改善、业务和管理的改善、生产计划的协议、以及协商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通过劳资协商会议,很好地解决了私营企业中,劳动者与资本家的矛盾,实现了劳资双方的沟通。一方面保护了劳动的权益,调动了劳动者投入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又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民主资本家的利益,保证了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的稳定和顺利,推动了建国初期生产力的发展。1950 年以后,由于劳资协商会议的普遍设立,私营企业中劳资的纷争多由劳资协商会议解决,大规模的冲突和罢工极少发生。可见,劳资协商会议是实现劳资两利政策的最有效机构。此外,中央政府在产业层面和企业层面积极推进集体合同的订立。1949 年11 月12 日,为了处理劳动关系,解决劳动纷争,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了《关于私营工商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50 年代中期之前,在产业层面,缔结了许多关于劳资双方的权利、责任和劳动条件的集体合同,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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