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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法―语义不对称性现象的认知语言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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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法―语义不对称性现象的认知语言学解释
时间:2023-08-12 00:43:14     小编:

摘要:语言不对称性现象普遍存在,对称是相对的,不对称是绝对的。相同词类的句法结构虽然存在不对称性,但它们在语义概念结构上呈现出很大程度的语言理据性或象似性。语言不对称性结构与人类的经验感知具有一种内在的关联,我们对现实世界的经验感知影响着语言的结构。

关键词:句法-语义;不对称性;认知语言学

中图分类号:H030;H043文献标识码:A

一、句法-语义的不对称性现象

句法-语义互补互生,相同词类在相同结构或构式中既有对称性的特点,也有不对称性的特征。对称是相对的,不对称是绝对的\[56\]3,324。相同词类的句法结构虽然存在差异性或不对称性,但它们在语义概念结构上呈现出很大程度的语言理据性或象似性。也就是,语言不对称性结构与人类的经验感知具有一种内在的关联\[7\]。语言不对称性普遍存在,可以表现在语音、词汇、句法和语义层面。例如:

(1) Jesse robbed the rich of a million dollars. (杰西抢了那个富人100万美元)

(2)* Jesse robbed a million dollars from the rich.

(3) Jesse stole a million dollars from the rich. (杰西偷了那个富人100万美元)

(4)* Jesse stole the rich of a million dollars.

(5) 张三抢了李四100块钱。 (6) 张三从李四那里抢了100块钱。

(7)张三偷了李四100块钱。 (8)张三从李四那里偷了100块钱。

汉语里被偷窃物和遭抢的成分既可以是直接宾语也可以是间接宾语,被抢的和被偷的成分也都可以是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但如果进一步观察,我们会发现“偷”和“抢”在表达上也存在不对称性。如:

(9) 张三抢了李四。(10)张三把李四抢了。

(13)* 张三把李四偷了。(14)* 李四被张三偷了。

汉语里“偷”和“抢”的不对称性主要在于充当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的角色不同,即,是被偷抢的目标还是被偷抢的物品。其区别性特征在于能不能只说出被偷抢的目标而隐去被偷抢的物品。“抢”的句式可以隐去被抢劫的物品,而“偷”的句式不能隐去被偷窃物品。这种句式特性英语也有类似的表达,如:

(15) Jesse robbed the boy.(杰西抢了那个男孩)

(16) * Jesse stole the boy.(*杰西偷了那个男孩)

(17) *Tom stole the supermarket. ( * 汤姆偷了超市)

(18) Tom stole money from the supermarket.(汤姆从超市中偷了一些钱)

传统语义学在分析语义结构时通常从施事、受事、夺事的语义角色进行分析,“偷”和“抢”都是三价动词,都能和三个语义角色相联系,因此无法对以上的语言现象作出比较合理的解释。沈家煊从认知语义学的视角阐释了这种现象,他认为除了语义角色的数量和类型之外,动词的词义还与语义角色的“概念突显”(conceptual prominence)密切相关\[6\]35。所谓概念突显就是突显的事物更容易被识别、记忆、提取,也往往更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在“抢”和“偷”的句式中,突显的对象存在认知差异,如:

“抢”\[ 抢劫者遭抢者被劫物\]

“偷”\[ 偷窃者遭偷者 失窃物 \]

对于偷抢事件来说,遭抢的人所受的损失越大,就越容易突显;被偷的物品越多,就越容易突显。“偷”和“抢”虽然都跟一个施事、一个受事、一个夺事相联系,但是语义角色的突显情况不同。因此,就“抢”事件构式而言,抢劫者和遭抢者是突显概念;对“偷”事件构式来说,偷窃者和失窃物是突显的语义角色(如上表下划线词语所示)。 偷窃事件和抢劫事件的差别可以从我们的生活经验中得到合理解释。我们的经验是:同样是受害者,遭偷者和遭抢者所受的损害程度(心理上或财产上)是迥异的,遭抢者受到的损失要远远大于遭偷者。《现代汉语词典》对于“抢”和“偷”的解释是:“抢”是用强力或暴力夺取别人的东西;“偷”是私下里或悄悄地拿走别人的东西。

虽然这两个词的意思都是把别人的东西拿过来,据为己有,但在行为方式上存在差别。一个是私下里或悄悄地“拿”,一个是用强力或暴力去“夺”。在偷窃事件中,遭偷者往往是不知情的。对于抢劫事件而言,抢劫者使用强力的方式获得物品,被抢者肯定意识到抢的动作,遭抢者甚至要与抢劫者进行对抗,遭抢者受到的损失要比偷窃事件中遭偷者的要大。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说“张三抢了李四”、“张三把李四抢了”,“Tom robbed the supermarket”, 此处遭抢劫的人或事物得到了突显,而不能说“张三偷了李四”、“Jesse stole the boy”,此处失窃物是突显概念,应该予以具体化。同理,我们可以说“他靠偷窃金银首饰发的财”,无需提及具体的遭偷者。所以,rob和steal虽然在句法结构上体现出非对称性,但在语义概念结构上具有理据性。

二、语法隐喻视角下的句法-语义不对称现象

隐喻是人类的一种重要的认知方式,从结构上来说是始源域(source domain)到目标域(target domain)这两个概念域之间的映射。我们的概念系统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隐喻的性质,语法概念或语法范畴也受到隐喻的支配。语法隐喻是隐喻这种认知方式在语法上的体现,这一概念由英国功能学派代表人物Halliday于1985年提出。语法隐喻从语言的形式、内容及其与外部世界的表征形式出发探讨始源域与目标域的映射问题。象似性和语法化都是语法隐喻的关注重点。象似性(iconicity)强调语言的形式与意义的对应性,语法的形式和意义之间的关系并非任意的,而是存在理据和动因的。Haiman认为语言形式上的复杂性反映了概念上的复杂性\[8\]。如car/cars 这一对词,后者比前者多了表“复数”的语义,在形式上也相应地相对复杂。Givón提出了邻近原则(proximity principle),即两个概念在语义上或功能上越接近,它们在词汇上,形态配列上,句法上放得越临近\[9\]。邻近原则认为概念上的距离与语言中的距离相符合。象似性反映的是语法形式与现实的一致性;而语法化(grammaticalization)关注的是语言的意义与其表征形式之间的不一致性,即语言形式并不是总和其意义一一对应,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存在一种扭曲的对应关系。这种关系是语言形式之间的隐喻过程,词语的语义逐渐经过隐喻变为抽象化的过程。隐喻并不是语言的表层现象,它隐含着人类的深层认知机制,这种认知机制影响着我们的判断力和语言表达方式。

语法隐喻对语言形式与意义的一种解释是语义对句法结构的制约功能。以乔姆斯基为代表的形式学派主张句法的自主性,认为意义与形式分离、意义与结构相背离(deviate)。但认知功能学派持有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象似性现象可以解释形式与意义之间的关系。为什么相似的词类(如rob和steal)在相似的结构中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呢?它们又是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的呢?

Goldberg认为每一种结构都是一种经验“完形”(experientially grounded gestalt)\[5\]5,当结构发生变化时,其语义也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语义角色与句法成分之间存在着配位关系(pairing)\[5\]220。在rob和steal 事件构式中,夺事的受动性强度之间存在着差异,rob夺事的受动性明显高于steal。抢劫事件往往是在遭抢者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遭抢劫者却不能控制事件的发生,完全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偷窃事件的发生是在遭偷者不知情且无防备的情况下发生的,遭偷者如果发现则可以终止此事件的进程,夺事对事件的进展具有一定的支配性。

(19) * Jesse robbed a million dollars from the rich.

(20)* Jesse stole the rich of a million dollars.

汉语中夺事与宾语位置的实现之间是一种粗略的对应,以上在英语中不合乎语法的两个句子在汉语中可以有相应的表达式:

以上情况似乎表明,汉语中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似乎只是一种序列标签,而不存在实质性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句式之间可以随意变换,在抢劫事件中,被抢物可以被遮蔽而遭强者必须突显;在偷窃事件中,失窃物是突显物而被偷对象可以被遮蔽,在句法上二者存在着区别,抢劫事件中夺事可以充当独立宾语,在偷窃事件中夺事成分则不能独立充当宾语。 (23) 张三抢了李四。(24)* 张三偷了李四。

上述现象表明,夺事成分受动性的强弱会对句法产生影响,句法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语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夺事的受动性特征可以从距离象似动因的角度进行阐释。也就是Haiman和Givón所主张的――语言成分之间的距离反映了所表达的概念成分之间的距离\[89\]。

三、构式语法视角下的句法-语义不对称现象

构式语法是在认知语言学、框架语义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一种以构式而非动词为核心的语言理论。构式语法代表人物Goldberg认为,构式是意义与形式的配对,意义是构式义和成分义的合成,论元结构(argument structure)是构式和动词相互作用的结果\[5\]110。

一个构式包括论元角色(thematic role)和参与角色(participant roles)\[5\]4。论元角色相对抽象,一般指句式中的施事、受事和主旨(theme)等;参与角色是在一个语义框架中各个参与者的具体行为。一个句子论元的出现是论元角色和参与角色互动的结果,即参与者角色与论元角色的语义匹配,且词汇语义所显影(profile)的参与者角色必须出现在构式中,否则句子不符合语法\[5\]176。一个动词一旦进入一个构式中,就默认句式的调整并会在论元角色、论元角色数目和论元角色的显影度(role profiling status)三个方面发生相应的变化。

就动词本身的语义框架内容而言,rob和steal的句法结构是一致的,如

rob : thief(agent)target(patient)goods(goal)

\[ 窃贼 (施事)目标 (受事) 物品 (目的)\]

steal: thief(agent)target(patient)goods(goal)

当将这两个动词置入相应的构式中,其原有的语义框架内容会根据句式语义的变化而作出相应的调整。我们一般说rob sb. of sth. 和 steal sth. from sb.其语义框架调整为:

rob :thief(agent)target(patient)goods(goal)

steal:thief(agent)target(patient)goods(goal)

从语义框架中我们可以看出,两个动词的论元在显著度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rob sb. of sth.句式突显的是施事和受事,如斜体所示;而steal sth. from sb.突显的是施事和被劫物品。

汉语中对应的词“抢”(rob)和“偷”(steal)的句式框架也和英语中的类似:

“抢”\[ 施事受事 物品 \]

“偷”\[ 施事受事 物品\]

语义突显原则是检验动词能否准入双及物构式的一条重要标准,据此我们可以对以下句法-语义中的不对称现象进行分析:

(25)* Jesse robbed a million dollars from the rich.

(26) * Jesse stole the rich of a million dollars.

从句式结构来看,以上两个句子之所以不符合语法是因为动词rob和steal的语义突显模式和双及物构式不匹配。前者的语义角色为\[抢劫者 抢劫目标 抢劫物品\];后者为\[小偷 偷窃目标 偷窃物品\]。就抢劫事件和偷窃事件对受害者所造成的伤害而言,抢劫事件对受害者的伤害更大,受害者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抢劫者的威胁或侵害;而在偷窃事件中,受害者往往没有意识到或察觉到伤害事件的发生。这就是说,偷窃事件所进入的语义框架中,突显的是两个语义角色:小偷和偷窃目标, 而抢劫事件语义框架中突显的是抢劫者和抢劫目标。很显然,在上面两个例子中,动词rob和steal的语义突显模式都与其论元角色的突显模式不匹配,因此两个句子都是不符合语法的,这两个动词也都无法进入双及物构式。同理,我们可以对以下的句式进行分析:

(27)Jesse robbed the boy(of all his money). 杰西抢了那个男孩(所有的钱)。

(28)* Jesse robbed a dollar(from the boy).*杰西(从那个男孩那)抢了一美元。

(29) Tom stole money(from the boy). 汤姆(从那个男孩那)偷钱。

(30)*Tom stole the boy(of money). * 汤姆偷了那个男孩(钱)。

rob和steal两个动词的突显的“参与者”角色存在着差异(下划线词语为突显的“参与者”):

rob \[抢劫者 抢劫目标抢劫物品\];steal\[小偷 偷窃目标 偷窃物品\]

由于rob突显的参与者角色中必须有抢劫目标,所以例(28)不符合语法。同样地,由于steal突显的参与者角色中必须有偷窃物品,所以例(29)也不符合语法。

四、结语

语言反映的不是客观世界本身,而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感知。语义不是一种与客观世界相对应的简单的真值,也不是客观世界在人类头脑中的映射,而是人们在自身体验的基础上通过认知方式发展起来的,我们必须借助人类的认知方式来理解语言结构和概念的组织方式,即从认知的视角对语言现象进行分析。语义与句法之间既有对称性的特点,也有不对称的特点,语言结构的表现形式不是任意的,其语法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句法特征,句法特征又受到语义的影响。语言结构与概念结构之间存在一种可论证的相互关系,语言形式之间的距离是概念距离的反映,不对称句法结构与人类的经验感知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参考文献\]

\[2\]陆俭明.句法语义接口问题\[J\].外国语,2006(6):3035.

\[4\]徐烈炯.生成语法理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1.

\[5\]Goldberg A.Construction:A construction Grammar Approach to Argument Structure\[M\].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5.

\[6\]沈家煊.不对称和标记论\[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9.

\[7\]郭熙煌.语言认知的哲学探源\[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106.

\[8\]Haiman J.The Iconicity of Grammar: Isomorphism and Motivation \[J\].Language,1980(56):51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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