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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延性新探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6-07-29 10:59:37
周延性新探
时间:2016-07-29 10:59:37     小编:高雅群

一、对于周延问题的一般分析

从根本上说,传统逻辑是研究、推理和论证的科学,提供识别正确的推理、论证错误的推理、论证的标准和方法,并且使人们在学习这门课程之后能够正确地进行推理和论证,识别、揭露和驳斥错误的推理和论证。然而,我们发现,不论是推理,还是论证,都与周延性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没有周延性,整个传统逻辑的科学体系便会荡然无存。因此,正确理解周延问题至关重要。如果不正确解答该问题,传统逻辑的演绎推理系统就会受到致命的打击。这个问题本身也是我国逻辑学界讨论了很久的一个理论问题。然而,综观现有的逻辑教科书以及20世纪80年代有关形式逻辑的大讨论,对这一问题的理解还存在一定的分歧。本文尝试以三本传统逻辑教材为蓝本进行分析:

定义1:主项与谓项的周延问题,是关于主项与谓项的量的问题。一个判断中的主项(或谓项)是周延的,就是说,这个判断断定了主项(或谓项)的全部外延。一个判断的主项(或谓项)是不周延的,就是说,这个判断没有断定主项(或谓项)的全部外延。这是金岳霖先生对周延性的定义。同时,他强调,对性质命题主、谓项周延性的断定要符合人们在判断中对主项外延与谓项外延的断定,而不能根据客观世界中主项与谓项外延之间的关系。 一个判断断定(或没有断定)主项(或谓项)的全部外延,这是就判断形式说的,而不是就一个个别的具体判断说的,所谓在一个判断形式中断定了主项的全部外延,就是说,在具有这个判断形式的所有具体判断中,普遍地必然地断定了主项(或谓项)的全部外延。

定义2:一个概念(普遍概念)在一个命题(主要是讨论直台-命题)中出现时,如果该命题对这一概念的全部外延有所反映,那么,这个概念在该命题中就是周延的。如果该命题没有对这一概念的全部外延有所反映,那么,这个概念在该命题中就是不周延的。根据这个定义,全称命题的主项是周延的,而特称命题的主项不周延。作者亦明确指出,周延问题既不是客观事物方面类的关系问题,也不是概念外延方面的问题和直言命题中的主、谓项的外延之间的客观关系问题,而是思维怎样反映客观事物的问题,是思维怎样反映外延的问题。周延问题是一个普遍概念出现于直台-命题中时所发生的问题,一旦离开具体的命题,任何概念都与周延问题没有什么切实的关联。

定义3:项的周延性,就是指在性质命题中对主项、谓项外延数量的反映情况。如果在一个命题中,对它的主项(或谓项)的全部外延作了反映,那么,这个命题的主项(或谓项)就是周延的;如果未对主项(或谓项)的全部外延作反映,那么,这个命题的主项(或谓项)就是不周延的。

以上三种定义,都承认周延问题是对性质命题主、谓项的断定问题:若对性质命题主项(或谓项)的全部作了断定,该主项(或谓项)就是周延的;若对性质命题主项(或谓项)的部分外延作了断定,该主项(或谓项)就是不周延的。然而这三种定义,又各有优劣,分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定义工的优势在于特别强调了判断形式这一语同,限定了我们在进行周延问题断定时的具体范围。如果从该定义出发,我们在进行分析时,应该考虑的仅仅是性质命题的形式,而不是其他。然而令人置疑的是,在该书中对周延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某种程度上有诡辩的味道。当然,主、谓项外延所表示的对象范围在客观世界中的关系,与主、谓项外延间的关系,分属不同的范畴,前者是我们认识的对象,后者是我们认识的内容。认识内容当然要根据于认识对象,并且要日益正确地反映认识对象;但是,这二者仍然是有差别的,仍然是不等同的。可以有这样的情况:在客观世界中,本来S类的全部分子是P类的分子,但是,我们却只认识到S类的部分分子是P类的分子。例如,在客观世界中,所有运动形态都是可以转化为热的,但是,在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我们却只认识到有此运动形态(如摩擦)是可以转化为热的。也可以有这样的情况:在客观世界中,本来S类中只有部分分子是P类的分子,但是,我们却错认为,全部的S类分子都是P类的分子。例如,在客观世界中,本来只有一部分大鹅是白的;但是,历史上有很长一个时期,欧洲人却认为所有的大鹅都是白的。不可否认,人类的认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只能在当下的特定的时间、空间中,既不能超越该时空也不能迟滞于该时空,否则必将导致错误的结论,不能够真实地反映事物。在该书中,作者一方面强调判断形式,另一方面在对周延性进行分析、反驳时运用特定的例子从思维内容方面阐释。再者,传统逻辑主要是以三段论理论为基础的,其对象语言也就是所谓的自然语言,必然涉及到思维对象类的性质以及类与类之间的关系。这种性质与关系又是以它们在客观世界中的关系为依据的。如果没有一定的实际的科学知识奠基,我们就没有办法判定一个命题的真假,也不可能很准确的判定推理的正确性。上述分析告诉我们,金本《形式逻辑》教材的周延理论隐藏着逻辑矛盾,根源在于一方面排斥思维内容,另一方面又运用之。

对于定义B,本文在这里阐明一点,既然周延问题离不开具体的命题,那么怎么可能不与现实的客观的实际情况相联系?

认为性质命题主、谓项的周延性是性质命题主、谓项在量的方面的基本逻辑特性。同时,该定义也指出项的周延性,就是指对性质命题主、谓项外延数量的反映情况。并且断定 一切肯定命题的谓项都是不周延的。即一切肯定命题都没有反映谓项的全部外延。然而这样的一个全称肯定命题也有遇到矛盾的时候,上述陈述的作者也看到了这一点:某此具有形式的具体命题,其主项的全部外延,事实上就是谓项的全部外延(例如人是能制造生产工具的动物,就是这种具有形式的具体命题)。显然,在人是能制造生产工具的动物这类性质命题上,客观事实和逻辑形式发生了尖锐的冲突,从事实上看,主项和谓项的外延等同;而从作者所给的分析看,这是肯定命题,其谓项是不周延的。上述分析告诉我们,该定义同样存在着形式和事实的矛盾。

以上三本教材对周延性的定义的理解基本是一致的:性质命题主、谓项的周延性是对性质命题主、谓项外延情况的断定:在性质命题中若断定了主项或谓项的全部外延,该主项或谓项就是周延的;如果断定了主项或谓项的部分外延,该主项或谓项就是不周延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如何正确理解周延问题。笔者认为针对周延问题要从两个层面来加以阐述:第一层面:逻辑形式;第二层面:客观内容。

二、形式和内容两个层面的周延理论

目前,从逻辑形式角度阐释周延性,一般可以得出这样的规则:全称性质命题的主项周延;特称性质命题的主项不周延;肯定性质命题的谓项不周延;否定性质命题的谓项周延。 这一层面的分析是学界已经认可的,且普遍地表现在目前的普通逻辑教科书中,只是分析的角度不同,不再赘述。本文的重点在于对第二个层面的分析,即内容层面性质命题主、谓项的周延情况。

很明显,如果我们这样来分析命题的周延性,显然是存在定错误的。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导致这种结果的最根本原因无非在于对特称量项有的的定义极为模糊。旱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强调我们要凭定义认识句事物,定义之所以为人所重,就在于它必有所指明,由名词组成的公式将所解释的事物划出界限。因此,为了明确起见,在逻辑系统中,当形式与内容产牛冲突的时候,有的可以定义为:有的就是事物数量至少个,但不包括全部。如此而来,1, 0命题则仅在S与P有包含关系和交叉关系时成立。此时,1命题的主项不周延,谓项的周延性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形式和内容两个论域的转化

从辩证法的角度看,形式是根本,而内容的填充只是事物特性的体现。当然了,后者绝不可能脱离前者而存在,而前者一旦脱离了后者也就没有任何意义可言。虽然,逻辑本身并不研究客观事物的具体情况,但是研究的根本目的还是为现实的社会牛活服务所以,笔者认为,对某一具体命题的考察应当辩证的遵循形式和内容之间的辩证关系,不能一概地排斥后者。

为了实现形式和内容两个论域的转化,首先通过对以上两个层面周延理论的分析,及总结,给出本文的周延定义及规则。周延性是对具体性质命题的主、谓项外延间关系的一种反映。根据命题所反映的主谓项外延间的真实情况,准确的对所分析命题的主、谓项的周延性做出判断。如果该命题真实反映了主、谓项外延的全部情况,那么就是周延的,否则就是不周延的。不能仅仅根据周延性的形式规则就对主、谓项的周延情况做出断定。

我们知道,逻辑学界对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究竟应不应该包括思维内容是有争议的。鉴于目前已形成的成熟的学界承认的观点,即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结构及其规律的科学。为了克服形式本身的非自明性,笔者将第一个层面下的有关周延问题的规则称之为一般规则,将第二个层面下的相关周延问题的规则称之为特殊规则。笔者受数理逻辑中解释方法的启发,同时亦将特殊规则称之为解释规则。如此,为周延问题的探究设定了论域。

纵观国内的普通逻辑教科书,对周延问题在第二层面的理论大都持否定态度,只有斯特罗果维契的《逻辑》对这一情况探讨的比较深入。我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形式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而非思维内容。但是形式的东西未必都是正确的,形式某种程度上简化了逻辑的复杂性,内容旧_填充进去,其缺陷就显露无疑。所以,从论域的角度来研究周延性是切实可行的,同时,也避免了形式主义作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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