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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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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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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探析 对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探析 对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探析

论文关键词:洛克; 自然权利; 自然状态

论文摘要: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形成与其所处的历史时期及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密切相关。理论渊源于古希腊的政治哲学,尤其是斯多葛学派。他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衍生出关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探索摆脱“自然状态”从而进入政治社会的原因、途径、方式以及设计政治社会的结构。作为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在其核心财产权的论述中主要论证了资产阶级追求无限财产的无限权利。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有其历史进步性的一面,但不可避免地存在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

一、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社会历史背景和渊源 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在那个时代,现代意义的权利概念是不存在的。在古希腊文中,城邦、公民与公民权是同一个词,这意味着在古代希腊所谓权利和义务是没有区分的,都包含在公民的身份之中,但在那时权利概念已经开始萌芽。权利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在罗马法学家那里,“jus”一词具有权利、法和正义的等值意义。对于自然权利而言,由于古罗马自然法吸收了斯多葛学派的个人主义和世界主义思想,使自然权利产生的条件初步具备。早期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观念经斯多葛学派的拓展和充实后,由西塞罗将其提升为世界性的法律和政治观念。他在《论共和国》中,提出了他的自然法观:“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理性,它与自然和谐一致,它散播至所有人,且亘古不变、万世长存……人类立法不得企图背离该法,这是一项神圣义务;而且不得毁损该法。事实上,无论元老院还是人民,都无法使我们不受该法的约束;它也不需要我们自己之外的任何人作为其解说者或阐释者。”将自然法等同于人类普遍拥有的正确理性为人类平等的理论作了铺垫,进而为自然法转化为自然权利铺平了道路。在罗马万民法中,两个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即私有财产制度和契约制度,也强化了自然权利的观念。可见,在古罗马,自然法思想已经产生了自然权利的内容。在中世纪,自然权利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主要是通过神学来论证的。近代自然权利话语取代了中世纪的神圣权利话语,人性哲学取代神性哲学。按照人性哲学的观点,人其实是自然的人,人本身就是目的,人的七情六欲本身就是正当的,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这种观点是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初次提出:人的自我保护或者自卫,是人最基本的目的,是人的自然权利,国家存在的目的就是保障这个自然权利,自然权利理论自此而生。

二、 从自然状态、自然法到自然权利

洛克在阐述其自然权利思想时,首先是通过设定一个人类文明社会产生之前的“自然状态”,进而衍生出关于自然权利理论。他在<政府论两篇>的序言中说,它的论文所要解释的是关于政治权力的起源和结束(the beginning and end)的问题。而“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虑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3]洛克同时也强调,为了充分理解政治社会的本质,我们就必须按照自然状态的概念来说明与政治社会密切相关的某些东西,例如必须加以维护和调节的财产、“人类共同体”的本质以及“公共的善”。这样,洛克的政治哲学是以自然状态作为它的逻辑起点的。

洛克认为,“人们按照理性在一起生活,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威的人世间的共同长官,他们正是处在自然状态中。”[4]一方面,自然状态指的是人类进入公民社会之前所处的状态;另一方面,自然状态又是人与人之间某种状态的抽象,而不一定只存在人类进入公民社会之前。即使是在公民社会中,只要两个人或多个人之间“不存在具有权威的共同裁判者”,[4]他们就处于自然状态中。例如,“全世界的独立政府的一切统治者和君主都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中。”[7]洛克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个“黄金时代”,“有德性的时代”,而不是霍布斯所描述的“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的“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的状态。[5]

洛克的政治理论,尤其是其《政府论下篇》具有一个双重的目的。他希望能够证明两件事。首先,能够存在着一个合法的国家,这样一个国家要求尊重公民的自然权利。其次,当一个政府不再能够满足其合法性条件时,抵抗和革命就可以得到辩护。对洛克来说,阐明这两点的最自然的方式就是诉诸“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概念。洛克在阐述其政治理论时有一个独特之处是他把神学确立为道德义务的基础。既然“每个人都体现了一个无所不能、无限聪慧的造物主的技艺,……那么他们也就因为他的命令,为了他的事业而被派遣到这个世界中来”。[6]由此推出,“对神性的信仰就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就是影响全部生活和行动的东西,没有那个信仰,人就与最危险的野兽别无二样,就不能形成社会”。按照洛克的观点,人之所以能够具有理性或道德,就是因为他们已经被上帝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创造出来。上帝希望人类做的事情,或者不准人类做的事情,就构成了自然法则,而上帝就是自然法则的作者。“自然法,即上帝的意志,而自然法也就是上帝的意志的一种宣告。”[7]上帝意志的宣告就是《新约》,所以洛克声称,《新约》就是全部的、充分的自然法。通过启示,我们可以认识到,《新约》已经包含了全部的自然法。当然,启示必须经过理性的证明,“在任何事情方面,我们都必须以理性为最高的判官和指导。”因此,“我们必须依靠理性,必须借理性来考察那个命题是否有上帝而来的启示。”[8]在洛克看来,如果人按照理性来行动,那么自然法就是人应该用来管理自己的规则。

为了看到自然法如何可以通过理性得到辩护,我们必须转到它的内容以及有关的自然权利。洛克首先规定了一个“根本的”自然法则,按照那个法则,所有人都要尽可能地得到维护。关于进入社会的目的,洛克认为:“第一个根本的自然法则……就是维护社会。”[9]因此洛克把对人类或人类共同体的维护看作是根本的自然法则。这个根本的自然法就意味着我们具有自然权利——我们因为具有共同的人性而被自然法所赋予的权利。人类的本性就是自我保存的欲望。“上帝在创造人类的时候,便在他身上,如同在其他一切动物身上,扎下了一种强烈的自我保存的愿望。”[10]“上帝扎根在人类心中和镂刻在他的本性(nature)上的最根本和最强烈的欲望,就是保存自己的欲望,这就是每一个人具有支配万物以维持个人生存与供给个人使用的权利的基础。”[10]上帝又指示人类说,要通过理性来“利用那些对他的生存有用的、被给予他作为自我保存的手段的东西”,[10]从而满足人的本性即自我保存的欲望。所以,按照理性的指导在自然状态下生活的人,其行为所依据的原则,就不会是自然法所揭示的义务,而是对自然权利的追求。所以,在自然状态下,如果自然法的义务不利于人们的自然权利,人们就不会服从自然法。在这里我们应该注意,洛克和霍布斯对自然权利的本质的看法是有差别的。对洛克来说,对某个东西具有一个自然权利并不依赖于一个人有权力得到和保持那个东西。但是在霍布斯那里,他不仅尚未把权利与权力区别开来,而且还认为权利最终可以归结为权力。这就是为什么战争状态总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的本质特征。另一方面,对洛克来说,我是因为自己的人性而具有一个权利——我具有那个权利,不管我是否有能力取得和保持权利应该赋予我的东西。洛克的“自然权利”概念因此是一个道德概念。这样,一个自然义务就总是具有约束力,因为这样一个义务并不依赖于是否它的实际履行有助于获得或保持自然权利赋予一个人的东西。

三、 劳动与私有财产权构成自然权利核心

众所周知,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理论中最重要的是保存生命的权利,而在洛克的自然权利论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私人财产权。按照施特劳斯的看法,西方财产观念的传统是源于苏格拉底,而由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葛和基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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