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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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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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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上讲,法人治理结构是某个法人组织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是有关某个法人组织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下面是查字典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浅论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

当前,关于治理结构的研究一般具备两个基本共识:第一,治理结构是有关所有者、董事会及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利分配和制衡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表现为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职责和功能的一种组织结构。第二,治理结构存在两类机制,一是外部治理机制,包括治理市场、控制市场等,是由市场、政府等企业外部权力运作机制综合作用形成的对内部治理机制的影响;二是内部治理机制,是指某个组织通过组织程序所确定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即法人治理结构。

主要表现在:一是自然人股多,法人股少;资格股多,投资股少。二是股金来源不够稳定。在股金结构中,由于资格股占绝对比重,社员在入股动机上考虑自身投资与收益的多,而考虑参与管理、对信用社经营关心的少。三是三会(指社员代表分大会、理事会与监事会)成员的股金额度和入股结构不能促进其履行职能,充分发挥管理作用。

农村信用社三会组织架构建立后,本应严格按照公司制管理制度运作,各司其职。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年度工作会议取代社员代表大会。二是民主管理实际上只是一句政策套话,尚未真正贯彻到具体工作中。三是三会成员意识转变慢,在工作中没有按照要求履行职责。

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根本缺陷在于缺乏权力制衡机制,在理事会、监事会、社主任三个机构的关系问题上,信用社主任在业务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由理事会提名和聘任,而且理事长可以兼任信用社主任,这就形成了一种难以制约的权力;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信息不对称过大,外部社员几乎无法得到有关信用社风险的信息;行使民主管理权可能对社员带来负效应,遏止了社员参与民主管理的主动性。产权异化的直接结果,是产生了内部人控制,信用社的控制权掌握在经营者手中,权力难以制衡,形成了管控机制的低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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