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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中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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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中的思考
时间:2023-02-05 02:53:09     小编:

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出发,建设与之相适应的资本市场体系,是中国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其中企业债券市场是极其关键的一环。近年来关于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的暖风频吹,2004年度颁布的国九条中明确表示要积极稳妥的发展企业债券市场;2005年底,央行行长周小川在 中国债券市场高峰会上对发展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作了肯定的论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积极发展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这一方面预示着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可能将会迎来一个突破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就意味着现阶段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严重滞后和政府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的决心。

一、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

目前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远远不能跟上形势的需要,相对于国债、金融债、股票市场,企业债券市场是我国证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跛腿和短板。 2005年是近年来企业债券发行量最高的年份,也不过654亿元,平均每年企业债券余额在全部债券余额中的比重仅有3%左右,也就是说国债和金融债券等所占比重高达97%,与股票发行额相比,企业债券也存在日益被边缘化的危险。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企业债券市场规模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无论是储蓄率高的欧洲,还是注重证券投资的美国,企业债券在其整个社会融资结构中都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如2003年一年,美国企业债券的发行量就达到约7436亿美元。从企业债余额占GDP之比来看,我国企业债券余额占GDP的比例也严重偏低,统计数据表明,2004年末我国企业债券余额仅相当于GDP的0.9%,而同年美国企业债券市场融资额占GDP的比重为11.4%。另外,我国企业债券品种少,尤其是衍生品种稀缺,期限结构欠丰富,利息支付方式不灵活,市场流动性不够,换手率过低。

二、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

我国目前的经济背景和政府的各项制度安排是企业债券市场不发达的根本原因。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发展证券市场的主要目的是对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此政府忽视了企业债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从政策上偏向股票市场和国债市场的发展,在制度上对企业债券实行了严格的管制。具体主要表现在:

2.对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管制。据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为了不影响国债的发行,国务院规定其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国债利率。但随着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这种上限限制已暴露出诸多缺陷。第一,银行同期储蓄利率并不能够作为企业债券发行的基准利率,若依此为参照会带来定价的不合理。第二,40%的利率上限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债券利率的弹性并无法区分不同的企业,不同信用等级的发行人为了吸引投资者都倾向于将利率定于规定的上限,所谓就高不就低。这样就使得风险不同的债券利率趋同,结果投资者无法根据企业债券利率的不同来判断企业质量的好坏。这种对企业债券利率的硬性规定既有悖于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市场运作机制,又造成优质企业发行债券成本偏高,企业发行债券的积极性受到打击。第三,企业债券利率管制使其与流通市场收益率水平偏差较大,现实中常出现利率倒挂。而且利率限制主要是针对固定利率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而设定的(当时还不存在其它定价方式和付息的债券),因而有很大的局限性。第四,由于利率管制即不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和发行人的信用水平,也未与国债利率形成基准的依存关系,因此每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就可能使企业债券的发行陷入停顿。总之,在严格的利率管制下,企业债券市场缺乏活力和空间。

3.对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和发行条件限制。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和条件都作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从实际已发行的债券主体来看基本上都是中央企业和具有市政背景的企业,且基本上集中在交通运输、水电能源、电信等基础行业,许多优秀的民营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无形中被剥夺了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的权利,违背了企业平等原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对发行主体和发行条件的严格控制,不利于发债规模的扩大,难以有效的匹配企业债券供给和需求,导致企业债市场供求失衡,也制约众多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直接融资需求,不能有效的解决许多资质较好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企业债券市场也难以得到真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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