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企业主要是国营企业.基本没有明确的注册资本制度,出资方式没有列为企业管理的重点。改革开放以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人企业的注册资本制度也没有立法.仅存在不同的行政管理范围。1993年年底公司法的出台极大地鼓励了公司的设立。而在实践中,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很快就开始束缚了公司的设立和发展。虽然几经修正,但是公司法仍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出资方式的规定及其行政管理成为焦点问题之一。
2005年4月14日.经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审批的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塑料分公司的改制方案提交到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了颠覆性的意见:这是我们收到的第一家以一般企业法人为主体资格的债权转股权方案。因一般企业法人为主体资格的债权转股权没有法律依据,故此方案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受理。此事引发了各方争论。
事情是这样的:北京青云恒信公司做为改制单位.其前身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塑料分公司(以下简称塑料分公司)是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云公司)的分支机构。塑料分公司存在三十多年,为青云公司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以塑料分公司的名义开展的业务为基础,模拟公司资产负债表,截至2004年年底,其资产633万元,债务562万元。前三年连续亏损。显然塑料分公司无法维持下去,其陈旧的专业设备将更加不值钱,其几十年工作至今的老国有企业职工也将由青云公司负责安置。青云公司显然要承担巨大的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改革改制成为塑料分公司的唯一出路。青云公司对塑料分公司进行了产品、技术、人员、资产负债的整合,设计了一个组建公司制法人公司的改制方案:将塑料分公司改制成为北京青云恒信公司。
按照1994年颁布、1999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公司时的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没有债权转股权的方式。于是塑料分公司的改制方案遇到了法律障碍。
公司融资有各种各样的方式,从权利人角度而不是使用人角度.公司融资可以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于是形成了针对融资主体的股权和债权。
股权是一种所有权,可以细分为收益权、处置权、表决权、分配权等权利;债权是一种求偿权,可以细分为补偿权、分配权等。二者都属于合同约定权利,因存在权利转移,所以二者都具有信用约定的成分。
理论上,债权和股权可以互相转化。本文主要研究债权转股权的情况。从债权转为股权的实践形式主要有两种,即债权直接转股权(简称债转股)与债权投资。债转股是指债权人以持有的债权对债务人进行投资,形成对债务人的股权。债权人的身份转变为投资人(股东),原债权消失。债权投资是指债权人以持有的债权为出资方式对外(第三人)进行投资,形成对第三人的股权。债权人身份转变为投资人(股东),第三人成为债权人,原债权依然存在。
从财务会计角度,债权转股权有严格的制度规定。债转股时,债权人的报表调整,减少债权(如应收款、其他应收款、贷款等等),增加长期投资:债务人的报表调整,减少债务(如应付款、借款、其他应付款等等),增加实收资本,增加出资人。债权投资时,债权人的报表调整,减少债权(如应收款、其他应收款、贷款等等),增加长期投资:第_一人增加实收资本,增加出资人;债务人的报表不变,仅将债权人进行变更。
从法律规范角度,债权转股权也有严格的制度规定。债权投资时,只要债权人和第三人同意而不必债务人同意,因为债权作为一种资产,拥有者(债权人)有处置的权利。债转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必须达成一致意见。这时,不仅债权人同意.而且必须经过债务人同意。必须经过债务人同意不是因为其是债务人,而是因为其是接受投资的第三人身份。
债权转股权的实践意义非常重大。
债转股实现以后,对债务人来说,减少负债,增加资本,可以改善财务环境,提高融资能力,提高市场信用。减少现金流出,改善现金流量结构。对债权人来说,当债务人无力支付债务时.债务人面临破产,如果破产,债权回收的可能性及回收比例不能乐观,如果债权转为股权.可以给债务人一线生机,存在发展并支付股利的可能。
当债务人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尤其具有巨大的获利潜力时进行债转股。这时获得的收益将远远会大于原约定的利息。
债权投资实现以后.对债权人来说,把所有的债权实现风险全部转移到了第三人身上.通过持有第三人的股权来享受第三人带来的收益分配。特别是债务人已经没有支付能力,而第三人有很好的获利能力的情况下,债权人风险得到转移,收益最大化。对债务人来说,并没有实际的影响。当然,可能会因为债权人的不同,支付的压力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金额上会有所不同。对第三人来说,增加一个出资人,提高了净资产的占有量,提高了实力,提高了融资能力。但存在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当然,债权出资可能要打折。第三人通过打折等手段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并存在意外收益的可能。
从纯粹理论的角度而言。国际上有些学者认为债转股比其他形式的重组更好。美国经济学家哈特(1998)的理论就很有代表性。首先他假定大型公司作为整体存在比分拆要好,而美国现行的清算程序更有利于分拆,因为大公司整体出售时,很少有谁买得起,即使有买得起的,市场竞争的不完全也会导致售价被不合理地压低,这样债权人的清偿就会受到影响。所以哈特认为应尽量避免清算,最好是进行重组。其次,美国的现实情况是。企业债务级别多、债权人多,重组谈判难度大、时间长,重组程序令人望而生畏,所以许多本可以通过重组维持整体存在的企业最后却被分拆清算了。因此,哈特认为必须要通过债转股来简化重组程序。哈特的债转股理论是一种理想化的技术性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