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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贷款的金融风险与防范策略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07 20:41:25
林权抵押贷款的金融风险与防范策略
时间:2023-08-07 20:41:25     小编:李永昌

林权抵押贷款作为林农融资的创新方式,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抵押,有效缓解了林农在林业生产经营中面临的经营资金缺乏问题,但该项金融创新面临发展瓶颈。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金融机构难以有效掌握借款林农的相关信息,往往通过惜贷去控制信用风险。信贷约束是林权抵押贷款发展瓶颈的重要原因,金融机构在发放信贷时风险与收益严重不匹配。单户直接林权抵押贷款模式,金融机构交易成本高;联户联保抵押贷款模式,融资效果有限。林权抵押贷款存在普遍的现象,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一种可借鉴的解决思路.

1林权抵押贷款的金融风险

1.1林权抵押贷款的法规制度风险

截至2014年末,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物范围的规定与全国人大于1995年颁布的他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相冲突。在林地使用权能否抵押这一问题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和他保法》的规定不一致,两者在法条方面存在明显争议。

1. 2林权抵押贷款的资产保全风险

在林权抵押贷款中,林木作为林权抵押标的物,在贷款项目存续期间,易发生诸如森林火灾、病虫害、各类自然灾害等难以预防和控制的风险,灾害一旦发生,作为林权贷款的抵押物林木资产的实际价值难以把控。此外,林业市场价格也在不断变化,这使得银行在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时难以真实把控其实际价值。不仅如此,森林保险问题也成为林权抵押贷款的瓶颈。在对黑龙江省进行调研中了解到,黑龙江省尚未纳入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范围,保险费用较高,灾害赔偿较低,林农参保意愿较弱。

2银行惜贷现象的成因分析

2. 1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到银行贷款的积极性

2014年末,国内金融机构遭遇逃废银行债事件时有发生,原因有几方面:一是有关保护银行债权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银行在清算抵押资产时,按法律清算程序规定被放置在最后,对于骗贷的企业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有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做明确的要求。二是诚信文化环境建设亚待加强。部分企业、林农缺乏诚信,有一部分企业有借账不还的初衷,认为银行的钱是国家的钱不借白不借,借了是白借。三是国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例如,银行在评估企业或者个人信用情况时,所能依靠的渠道有限,对于借款人的具体信用情况判断难度较大。四是失信惩戒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法律环境的不完善加大了金融业的信用风险,1986年颁布实施的《破产法》缺乏对债权人的合法保护。

2. 2林业信息不对称引发借款人的故意违约

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极易导致贷方增大信用风险和借方产生道德风险。银行与借款人(林企或林农)在对林权抵押品方面所掌握的信息优势相比较时,银行并不占有信息优势。银行与林企或林农之间的博弈使银行的信用风险增大。体现在:银行信贷人员普遍缺乏专业林业方面知识,对林权权属面积认定存在困难,银行的林业信贷业务成本与收益不对称,林权抵押贷款的相关金融配套体系尚不完备;林企(林农)则可能通过打擦边球、钻政策漏洞,利用其拥有的信息优势恶意骗取贷款。信息不对称导致银行信贷风险增加,使得银行对林权抵押贷款非常慎重。

2. 3价值补偿机制缺失导致借款人的理性违约

森林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艰巨。森林资源漫山遍野,既不能仓储,也难以封闭,林业产业在运营过程中,各类风险时刻都有可能发生,例如,森林大火、病虫害、自然灾害等是客观存在的,仅仅依靠林企(林农)对这些风险进行自我抵御和防范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国内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还不健全,不能很好地分散这一类贷款的风险。风险发生后,抵押物价值若低于贷款额度,则林农的违约收益高于履约收益,林农最终会选择理性违约,银行只能被迫承担信贷不良。

3风险化解措施

3. 1健全林权抵押贷款的法律法规

对林业相关法律法规,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明确林木、林地等作为抵押物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各项规定,消除和避免各类林业相关法规在使用过程中规定不统一,法律依据模糊不清的问题。

3. 2提高林权贷款的尽职调查水平

银行业务部门需要对融资人的资信情况、融资项目及所属行业风险情况、担保物价值及处置情况等进行充分、翔实的尽职调查。同时关注履行尽职调查工作的部门和人员的职业道德,防范道德风险。适时引进和储备优秀人才,增强行业研判能力。在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为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提供信贷支持。各级财政部门也应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大贴息力度,扩大贴息资金规模。

3. 3积极开展森林保险业务

森林保险的宣传力度应继续加大,不断提高林权所有人的森林保险意识,鼓励和引导林企(林农)主动参与森林保险,提高森林保险参保率和覆盖率。

3. 4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

集体(个人)及非公有制林权权利人利用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时,为规避金融风险,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进行评估的森林资产,必须经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专家出具评估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评估报告中被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价值,按照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与贷款人商定具体贷款额度。

3. 5建立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制度

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林权抵押申请人所提供的借贷合同、抵押物权属、抵押期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等相关资料的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林权抵押登记条件并审核合格的,林权抵押登记机关要按规定时限办结。同时,抵押权人因处置抵押物需要采伐林木的,采伐审批机关应优先安排,森林资源保护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林权抵押双方做好抵押物的监督管理,防止抵押物遭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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