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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中西古代刑罚制度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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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中西古代刑罚制度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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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西刑罚起源―意义及目的

我国关于刑罚的起源,通说认为“刑起于兵”且《汉书・刑法志》中“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X;中刑用刀,其次用”的记载,可见,刑法产生于军法,而刑罚则是与刑法一起诞生的。究刑罚之目的,《史记》中记载“人道经纬万端,规矩无所不贯,诱进以仁义,束缚以刑罚,故德厚者位尊,禄重者宠荣,所以总一海内而整齐万民也。”可知,我国古代刑罚目的在于约束万民,这是刑罚服务于大一统政治之需要。

西方关于刑罚的起源,最早见于《乌尔纳姆法典》中的罚银。但系统的刑罚体系当属《汉谟拉比法典》中的死刑,毁伤身体器官、体刑(鞭笞)、侮辱性烙印逐出所在公社及家庭等刑罚。西方刑罚意义与目的之阐述,柏拉图认为惩罚的两个价值:一是矫正,即强迫做了错事的人修正他的行为;二是震慑,即警示他人不要仿效行恶之人。随后罗马的盖尤斯发展了这一观点,他认为刑罚除了矫正和威慑外还应该具有安抚的作用,即刑罚是对受害人荣誉的维护和报复心理的满足。由此,可以得出,西方早期的刑罚主要强调同态复仇之价值,注重更多的是对等报应,而且西方更注重对于刑罚目的性的探索,力求通过刑罚而解决更多的社会问题,而中国古代多是运用道德去解决这些问题。

二、影响中西刑罚的因素―君权与神权

中国古代君权对于刑罚的影响。《周易》中记载了:“明其政刑,其Vo,Y氛鞣プ蕴熳映觥m者爵之,逆者D之,建侯行,以政天下,t刑P清而民服,不亦宜乎。”《宋史》中“出令制法,重p予Z在上。比降特・分,而三省引用攘钜榉恋K,沮抑不行,是以有司之常守,格人主之威福。夫擅⑸之^王,能利害之^王,何格令之有?”。这说明了皇权对于刑罚轻重的影响是决定性的,任何人不得肆意对法律条文加以解释,只有皇帝有出令制法的权利和下达特旨处分的权利。

在古代中国法律与君权的关系中,法律附庸于君权,丧失独立性。而刑罚作为法律适用的结果之一,不论是是否施用刑罚还是何时施用刑罚,均是唯皇权马首是瞻。如廷杖制度,《明史》中“郎中fG以言事廷杖死,M不上累}栽眨 闭馐枪げ恐魇峦G因弹劾魏忠贤而受廷杖致死的例子,魏忠贤“借天子威柄,可鞭笞百僚”“借廷杖以快其私”可见廷杖完全是以皇帝个人意志为施用前提。而君权赦免刑罚当属免死铁唬《新唐书》中记载李宝臣“朝x平,擢Y部尚,封w公,名其曰成裕即拜度使,nF辉S不死,它lc不D,n姓及名。”说明了李宝臣在史朝义被平定后封官进爵并且被赐了免死的铁卷。当然,有权给予臣下赏赐的只有皇帝。再如唐赐吴越王钱H的铁卷上书“卿恕九死,子孙三死,或犯常刑,有司不得加责”。可见,皇权对于刑罚执行起决定作用。在何时施用刑罚上君权发挥决定性作用。如唐太宗纵囚归狱,皇帝认为罪犯情有可悯,于是下令暂缓执行死刑,让其回家并限期回狱中听候处决,结果这些罪犯按期返回,故太宗认为这些囚犯善性未泯,便免了他们的死刑。

西方刑罚很大程度上受神权影响。中世纪奥古斯丁认为一切权力来自上帝,刑罚权自然是上帝所赋予人类的。首先,神明裁判的刑罚原则。《汉谟拉比法典》中“倘自由民控自由民犯巫蛊之罪而无证据,则被控犯巫蛊之罪者应行至于河而投入之。倘彼为河所吞噬,则控告者可以占领其房屋;倘河为之洗白而彼仍无恙,则控彼巫蛊者应处死,投河者取得控告者之房屋”;而希伯来刑法更是与犹太人宗教紧密融合的法律制度。其次,中世纪神权和君权的关系。基督教主张人人都应遵守法律,不能有人超越在法律之上。原罪论和末日审判说进认为当末日审判来临之日,不论王公贵族还是百姓,都要接受上帝的审判。格兰西提出“君王的法令不可凌驾于自然法之上”,“君王受自己所颁布的法令的约束。如此情形是正义。因为只有当他自己尊重自己的法令时,他才能展示,法律是所有人都应当尊重的。”教皇格列高利七世的《教皇敕令》宗旨主要是:教皇在教会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除他自己谁都不得修改他的判决,教权高于皇权且可废黜皇帝。这就触犯了世俗皇帝的利益,爆发了授圣职权之争,结果是格列高利七世革除了亨利四世的教籍并废黜其帝位,后者不得不亲自向教皇请罪以求得到宽恕。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教会法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适用刑罚之原则,虽然是教权扩张的手段,但使君主和贵族这些特权阶级也不能超脱一般刑罚规则之外。

三、中西刑罚制度的具体比较―耻辱刑

中国古代可单独适用的耻辱刑为髡与耐。髡是将罪犯的头发剃光。《说文解字》中“髡,剃也”。周代时,如果君主的同族犯宫刑罪,则不实施宫刑,而以髡刑代替。耐,通“Y”。古代剃去颊须、以示惩处的一种轻刑,《汉书・刑法志》中“当Y者完为城旦舂”。《孝经》中曾提到“身体发肤,受之于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可知受刑之人被剃去须发会因此感到极痛苦,不仅仅是因为没能有效的保护好父母给予之身体的完整性所带来的不孝的自责,更是因为蓄发留须是中国古代男子的正常状态,强行将罪人的头部或者面部的发须剃除,使其在社会中遭到民众唾弃以及孤立。

古代西方耻辱刑。《汉穆拉比法典》中:倘自由民指责神姊或自由民之妻,而无罪证者,则此自由民应交与法官,并髡其鬓。而教会法规定了耻辱性补赎的惩罚,它要求补赎者要终身佩戴两枚黄色十字架,且不能穿黄色衣服。这是前异端分子耻辱标志,这使佩戴者在社会上甚至被自己亲人歧视。

中外古代刑罚对耻辱刑的适用都有所涉及。但深究起来,中外不同的文化传统使人们产生不同的荣辱观。中国古代是以“礼”为核心的道德观念和以“孝”为核心的家庭观念,耻辱刑多是从打破这两个价值体系来使罪犯的人格和名誉被贬损。而西方耻辱刑不仅在世俗生活中打击犯罪人的心理,且用宗教手段使其人格尊严倍受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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