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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铸法律,保卫呼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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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铸法律,保卫呼吸权
时间:2022-11-20 03:57:00     小编:

近年来持续爆发的雾霾污染,俨然已演变成头号环境公害。正是在这样的困境中,2014年底提交立法机关一审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此次修法行动,有望收获的将不仅是保卫蓝天的法制进步,也为反思大气污染深层症结、探索环境治理根本之道提供了历史契机。

雾霾倒逼修法

前不久,由前央视记者柴静自费拍摄的一部环保纪录片《穹顶之下》,通过网络播映,引起广泛关注。据不完全统计,一天之内,几大互联网网站点播下载量加在一起已近上亿次,在手机上,该影片被反复“刷屏”。

一部环保纪录片之所以能引起如此强烈的共鸣,正是因为对于大气污染,人们早已都是“局中人”。

学校停课,航班停飞,高速封闭,公交瘫痪……每当雾霾袭来,城市运转的节奏就会被彻底打乱,医院呼吸科人满为患。2014年的最新评估则表明,过去5年因大气污染造成的公众健康损失,已超过6000多亿元。

具有标志意义的是,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该计划同时确立了10条35项综合治理措施,因此被简称为“大气十条”。

我国大气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在于,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逐步出现、分段解决的大气污染问题,在我国却在最近20年内集中爆发。传统的煤烟型污染尚未解决,由机动车尾气、重化工业等因素构成的复合型污染已接踵而至,形成了多种污染物挤压、叠加的独特环境困局。

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大气污染已不再局限于一地一城,而是呈现出连带成片的区域性污染特征,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的城市群已陷入集体“沦陷”的险境,治理难度因此进一步加大。

与现行大气法相比,修法草案由66条增加到100条,仅有1条未做任何修改,诸多新理念和新机制纷纷入法。面对再也拖延不起的呼吸保卫战,正如一位参与修法的人士所言:“大气污染防治法必须改变过去立法不严的状态!”

违法成本低,政府责任过于简约

作为最重要的环保义务主体,企业社会责任防线的脆弱,呈现了大气污染防治令人揪心的又一个侧面。

强制推行的环保政策,或许能迫使企业投资购置治污设施,但真正的困难在于,如何能保证这些设施真正运转。在“开机欢迎,关机欢送”、“昼停夜排”、瞒报虚报的恶性循环中,一些企业和执法部门之间的博弈似乎永无止境。2013年3月,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对河北钢铁业的调查就显示,60%的钢铁企业存在环保违规现象,七成除尘设施运行不正常。

问题的症结就在于,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守法成本!

根据现行大气法,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治污设施的,最高罚款仅为5万元;超标排污的,最高罚款仅为10万元。相较之下,治污设施不仅安装成本巨大,运行成本也极为高昂。以一个中等规模的钢铁企业为例,如果关停设施,每年可节省数千万元,而一旦被查处,不过罚款数万元。这就必然触发“花钱买排污”的冲动,有的企业甚至每年设立上百万元的专项基金,用来应付罚款。

即便是造成了大气污染事故,现行大气法规定的最高罚款也只是50万元,与污染事故所造成的巨大损害相比,根本不值一提。

抬高违法成本、扭转处罚偏软,是持续多年的社会呼声,也是此次大气法修改的一大焦点。修法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大幅提高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比如,未经批准闲置防治设施的最高罚款提高至20万元,超标排污的最高罚款则增至100万元。

对于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修法草案取消了50万元的罚款上限,改为按损失倍数计算罚款,明确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罚;造成重大或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罚。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未来不仅将出现严罚大气污染事故的“天价罚单”,践踏环保底线的个体也将付出应有的代价。 新环保法确立的“按日计罚”制度,也引入了大气法修法草案,并明确了四类适用行为,对于那些屡查不改的企业而言,其震慑作用不言而喻。

不过,正如一些人士所担忧的,目前修法草案所设定的一些罚款上限依然偏低,不足以彻底解决违法成本低的痼疾,有必要进一步增强重典治污的力度。同时,也应当更多考虑对守法企业的激励机制,只有让违法者得不偿失、守法者有利可图,企业环保责任的防线才会真正坚固,并且恒久。

谁该挑起治霾的重担?除了企业之外,各级政府无疑是“关键中的关键”。在立法层面,以往环境立法的一个重大缺陷是,仅仅侧重于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却过于简约。2013年9月出台的“大气十条”强调,地方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次年5月开始试行的相关考核办法,标志着史上最严格的大气环境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正式确立。

2014年4月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环保目标纳入政府考核内容。此次大气法修改也必然引入这一立法突破,修法草案明确规定,建立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并要求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城市编制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限期达标。

不过综观目前的修法草案,对考核不合格或不达标地方的责任追究,还仅仅停留在“要求整改”之类的行政约束,而缺乏刚性的处罚手段,因而有必要进一步细化法律责任、加强追责力度,直至引入责任官员引咎辞职等严厉机制。而在另一个方向,改革现行的环保管理体制,以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掣肘,也应当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从知情权到公民责任

与政府责任、企业义务相比,公众参与和公民责任构筑的,是阻击大气污染的社会防线。

对于PM2.5的敏感,对于蓝天的渴望,使得饱受雾霾侵袭的民众已不再满足于自救和抱怨,而是日益焕发出监督的激情。最近几年,环保部门收到的大气污染举报直线上升,占到了举报总量的约六七成。

更为鲜活的是现实中的公民行动。石家庄市民李贵欣向法院起诉该市环保局,要求对方承担起治霾职责,成为因空气污染状告政府的全国第一人;郑州网民“大花猫”发出《致郑州市长马懿的公开信》,痛批政府治霾不力,而市长亦以公开信予以良性互动;四川达州市宣布熏腊肉是当地空气污染的祸首后,志愿者立即展开自测活动予以证伪,并督促政府不应转嫁治污责任……所有这些,都佐证了公民高涨的监督意识。

相比于生机勃勃的公民参与热情,大气法修法草案的相关制度设计却显得乏善可陈,仅仅规定了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举报,制定、修订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规划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等等。寥寥数个条款,并不能为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供足够的制度支持。

正因此,进一步强化公共参与制度,应当是未来完善修法草案的重点所在。比如在信息公开方面,应当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公开本地的污染排放数据、严重污染企业名录以及对污染行为的处罚记录等长期“保密”的信息,以便公众知情监督;在公众参与方面,应当在制订与大气污染有关的环保标准、治理规划、产业政策等过程中,进一步明确听证会、论证会等公共参与机制;在公众监督方面,应当增设对公民举报的回应和奖励机制,进一步明确并细化针对大气污染的公益诉讼规则。

同时,公共参与并不仅仅体现于监督的权利,亦应体现于治理的义务。机动车排放、餐饮、烧烤等等无不与公民生活方式密切相关,可以说每个人都逃不脱为雾霾作“贡献”的嫌疑。如果不愿节制露天烧烤之类的个人嗜好,不愿放弃开大排量豪车之类的奢华,就无法避免“戴着口罩开宝马”之类的尴尬,最终陷入人人受害、人人加害的“公地悲剧”。

雾霾威胁下的全体公民,无人能够独善其身,也无人能够置身事外。在对抗大气污染的战争中,从政府责任到企业义务,再到公民的环境理性,一个也不能少!正如柴静在《穹顶之下》中所言:“但就是一个人知道了自己做的一点点事情,可以让事情本身变得更好,他心里面就能够踏实了。所以回头来看人类与污染之间的战争,历史就是这样创造的,就是千千万万个普通人,有一天他们会说不,我不满意,我不想等待,也不再推诿,我要站出来做一点什么,我要做的事情,就在此时,就在此刻,就在此地,就是此身。”有网友对此发表感言:“我们不怕死,但我不想这么活,以后我会打12369,捍卫自己权利,为了自己,为了我们后代。”

你的选择将决定天空的颜色。唯有人人携手共进,才能最终战胜雾霾,重抱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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