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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反家暴”谁是拦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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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反家暴”谁是拦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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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上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已进入正式立法程序。前不久,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立法意见稿,对涉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可及时发现、及时启动诉讼程序;而任何组织和公民对家暴行为,也都有权劝阻、制止、报案。这有助于全社会逐步形成“家庭暴力不是私事”的共识。

每个家庭都可能隐藏“家暴”

“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美籍妻子遭打、女演员白静因家庭纠纷被丈夫残忍杀害、北京女子董珊珊新婚不久被殴打致死……近年来,类似可被贴上“家庭暴力”标签的“家事案”频现报端。但或许不久后,这些“家事”将有专门的法律来“管”。

2015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分别从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定罪处罚、其他措施等4个方面分二十五条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办理提出了指导。

也是在这一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大会新闻发言人傅莹说道,反家暴立法反映国家对弱者的关心,用立法的形式表明,哪怕是在家庭成员之间也不允许暴力行为。这部法的讨论出台能够提高全社会公民意识,也凸显了政府责任。据悉,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草案)将于今年8月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有多少家庭正在被“家暴”阴影笼罩?“家暴”是不是不可外扬的“家丑”?国家为何要立法管“家事”?

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中华女子学院教授蒋月娥告诉记者,这些都是“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家暴的阴影不仅笼罩着妇女,在一些家庭,未成年子女和年迈父母,也是家暴的“牺牲品”。

虎妈、狼爸,如今打骂孩子作为一种“教育手段”颇有根基,而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被虐待、遗弃的事件,也日益增多。近年来,深圳公务员殴打父母,四川一名4岁女童因教育问题而被家长一掌打死、云南一家长因孩子没写作业而将6岁儿子活埋……类似儿童被家长殴打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的事件,屡见报端。

“在中国,家庭暴力现象具有普遍性,受害者不仅是妇女,还包括相当数量的儿童和老人。”据蒋月娥介绍,虽然没有全国性统计数据,但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的抽样调查显示,家暴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而且,家暴的施暴者不受年龄、性格、经济状况、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的影响,任何家庭,都可能隐藏‘家暴’。”她说。

据悉,从2004年起,妇联系统受理“家庭暴力”的投诉数量,年均有4万到5万件,目前占到婚姻家庭类投诉的25%。其中,反映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来电,占家暴来电的5.4%,反映老年父母遭受子女暴力的占2.2%。

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务事

尽管家庭暴力人人喊打,但蒋月娥坦承,真要为它单独立法并不容易。其中,思想障碍是第一道“必须迈过的坎儿”。“有人认为家暴属于个人家庭内部的私事,国家不应当干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说。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则认为:“家庭暴力是对个人和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绝不是家庭的私事。”

“目前,世界各国已经普遍建立了专门的负责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政府机构,制定了专门的法律,甚至还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国际公约。在我国,家庭暴力也已经导致了严重社会问题。再不采取有力措施,就会犯‘见事迟’的错误。”王世洲说。

“家庭暴力早已不是个人私事,制定反家暴的专门法律,将使中国4亿多家庭中的成员获得公权力的保护。”蒋月娥表示,“困难首先在于,一些人对制定专门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还有疑虑。

而实际上,“禁止家庭暴力”的提法已经在不少法律法规中出现。在《意见》出台前,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保障法以及《全国妇联等七部委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等都有涉及,全国绝大部分省(区、市)也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多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 “这些散见于相关法律的‘反家暴’条款,倡导性多于操作性,难以‘事先预防’,大多只起到警示作用。只是在家暴升级、后果严重时,才依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介入。”蒋月娥直言,“地方性的法规缺少上位法的支撑,对解决‘反家暴’实践中的问题,难以作出实质性规定。”

“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家暴案件的基本状况是:很高的证据认定标准,中庸的解决方式,很轻的处罚措施。”蒋月娥进一步指出,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即使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理念也都存在分歧。“有的警察认为丈夫打妻子、父母打孩子是家务事,警察不能干预;有的家暴行为,警察认为是故意伤害,而检察官认为是虐待;对‘以暴制暴’的杀人案件,法院判决差别也很大。”蒋月娥说。

“在《意见》出台之前,对 ‘以暴制暴’案件的办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判刑尺度不一,有的轻,有的甚至是畸重。《意见》刚出台就能够进行很好的指导,说明《意见》能关注司法审判中很多很重要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意见》的出台对各地以暴制暴案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很实用。”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李莹律师认为《意见》的出台将为反家暴法的出台奠定基础,可以进行司法尝试。

记者了解到,《意见》的亮点包括,以暴制暴的家暴受害者可减轻处罚,区分虐待犯罪和致人重伤死亡,家暴主体范围将同居关系也纳入在内。李莹律师直言,除了立法推动,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比如庇护方面,管理、理念都没有跟上,保密措施也不够。她建议进行多机构合作试点,各方共同合作起来完成这件事。

定义、取证、量刑都是难题

在全国妇联看来,对“反家暴”而言,现有的法律规定只是一种临时性、过渡性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制定国家级的反家庭暴力法。

“目前,世界上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进行了专门立法。”蒋月娥表示,“我们的反家庭暴力法,首先应当确立‘国家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干预机制,建立包括预防、制止、救助、惩罚在内的一整套制度措施。”

但蒋月娥同时表示,给家庭暴力这个“家事”单独立个法,一路有不少“拦路虎”。

如何界定“家庭暴力”、调查取证困难、适用罪名有争议等,是目前反家暴立法中另外几道较难解决的坎儿。

“哪些行为算家庭暴力?国外通常认为它应该有四类:肢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而国内对肢体暴力和性暴力普遍认可,但对其他形式的暴力有不同意见。”据蒋月娥介绍,哪些人群适用反家庭暴力法?国外认为通常包括三类人:一是有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家庭成员,二是有亲密关系的恋人,三是前配偶。目前,国内对此也有分歧。”

对这类“家事”调查取证,也是个挑战。“家暴一般发生在私人场所,隐蔽性较强,如果当事人自己不承认则难以被司法机关认定,证据很难收集,证据认定及举证责任分担也是立法需要解决的难题。”蒋月娥说。

家暴案发生后,如何合适地定罪量刑是立法同样需要解决的问题。“刑法中,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罪名涉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强奸罪。在法国等一些国家,对家庭成员犯罪,被认为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罪行,会受到比对他人实施犯罪更重的处罚。但在中国,对这类犯罪通常有较高的容忍度,司法机关定罪时往往‘就低不就高’,这对保护受害人极其不利。”蒋月娥说。

据悉,2009年,因家暴死亡的北京姑娘董珊珊,其夫就是以虐待罪定罪量刑,最后被判刑六年。

蒋月娥表示,反家庭暴力法如获问世,最大的亮点可能在于“人身保护令”。但这也可能是立法亟待解决的难点之一。据悉,“人身保护令”参考了国外的经验,是指施暴者在限定时间内,除了不得继续施暴外,还禁止以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骚扰受侵害人,是一种更为周全、彻底的保护。

“‘人身保护令’是国际公认的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最有效的措施,尽管最高法院应用法学所正在一些地方进行试点,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另外,违反这一措施后的法律责任,还涉及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问题,实践中这个问题还没能解决。”蒋月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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