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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商业纠纷解决模式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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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商业纠纷解决模式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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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商业纠纷解决模式

传统商业纠纷解决模式主要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

(一)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行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来救助自己被侵害的权利。自力救济、调解和仲裁是私力救济的三种形式。

1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有自决与和解两种形式。它是指纠纷主体凭借自身力量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传统中国社会里,自力救济是保护权利的重要方法。《唐律疏议》中规定:债务人欠债不还的,债务人可以通过夺取债务人的财产来维护自身权益,但以所欠债务为限额。自力救济,在我国传统商业纠纷解决中广泛运用,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自力救济能迅速的解决纠纷。

其次,自力救济能节省司法资源。

然而,在传统商业纠纷中,自力救济行为具有自己的缺点。自力救济在现实生活中被公民广泛应用着。法律在不认可自力救济的同时,对大量游离于法律之外的自力救济行为却无暇顾及,致使民间滥用自力救济行为换范,甚至引发更大的纠纷,反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2调解

调解是由第三者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宗族亲属调解、乡间邻里调解、朋友士绅调解、商会组织调解是中国传统的几种调解类型。

在封建社会,普通百姓在遇到民事纠纷时,习惯于通过邻里乡亲、家族有名望的老人、有名的人来进行调解,免伤和气。《大明律集解附例》就明确规定,邻里乡间如有纠纷应直接于申明亭解决。这个主要为自然人之间的调解。

在古代中国,自然人和商业组织的调解,都在传统商业纠纷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调解快捷高效,成本低,在解决案件后能使商业交易迅速回归正常。

二是,行会调解机制相对封闭,整个行业有集体惩罚机制,能够避免因为不诚信所带来的问题。

三是,行会的调解有明确的行规,行会进行调解时有明确的法规和程序进行规范,这就有利于稳定商业贸易的秩序,促进商业发展。

但是,调解同样具有缺点。因为调解毕竟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很多调节的结果由于没有人来执行,最后不了了之,或者被诉讼到官府,这就使调解流于形式或者说调解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

3仲裁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在封建社会末期,晚清的时候,逐渐出现了商会这种具有仲裁机构性质的组织。光绪三十三年,嘉兴城内有一家河南人开的商铺主营药材采购。该商铺欠津商货款银约8万两,津商在该商铺老板逃逸后,向天津商务总会申请办案,总会在查明事实后,控制了该商铺所有财产后,变卖其财产偿还给债务人。商务总会通过自身力量解决了该起逃债事件。①

商会理案,相较于当时黑暗的司法来看,是比较公正的,并且维护了商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有利于鼓励清末商人从事工商业,有力的推动了清末工商业发展,为中国解决商业纠纷提供了一种有益的思路。

商会理案,同样存在严重的缺点。在断案的具体依据上仍然以传统法律规范为主。中国属于人情社会,商会在理案过程中依循人情伦理等原则,过分强调折中、调和,使“情大于法”,这就使商会仲裁这种“类司法裁判”失去了本身的威严。

(二)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权利人向国家申请救济。它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在传统的中国社会里,民众一般只有在运用了所有方式仍然无法保护自身权益时,才会去官府告状。例如:道光年间,何天锡将在重庆的四间商铺租给秦世丰、蒙景和作栈房用。后来何欲以高价将店铺卖给万寿宫,便让秦蒙二人搬出店铺。秦蒙二人称,账款尚未收回,拒绝搬出店铺。后来何天锡便将此案告到县衙,官府判令秦蒙二人即日搬出店铺。受害人通过诉讼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②

相对于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公力救济能提升私权争议的解决效率。公权力拥有丰富的资源,公权力可以通过对自身丰富资源的整合,迅速解决纠纷。

其二,公力救济能稳定社会秩序。严肃性、权威性、中立性是公力救济的特点。公力救济的具有划一、公正的裁判标准,具有权威性,民众对公力救济比较信服,同时公力救济具有公权力的保障,使公权力的能够得到较好的执行。

公力救济同时存在许多缺点:

首先,许多商业纠纷本来可以通过私力救济就可以解决,公立救济的方式相对激烈,使相对稳定的传统社会的商事主体关系趋于瓦解,趋向紧张,这对传统社会关系是一种破坏。

其次,启用公力救济的方式使会动用国家资源,如果商业纠纷的不到良好的解决就会使珍贵的国家资源大量浪费,这对国家来说是一种损失。

二、传统商业纠纷解决模式之间的关系

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是对立统一,相互联系,相辅相承的。

私力救济主张商业纠纷通过当事人之间自己的力量来解决,或者通过乡里邻里或者商业组织之间的调解,或者商会来进行仲裁。私力救济的目的是通过公权力以外的私权力来解决商业纠纷。因此在权力使用的方式上,私权利是排除公权力的干扰的。公权力则在私权力无法解决商业纠纷后,同时排除私权力的使用,而动用公力。 私力救济是商业纠纷处理的一种比较灵活的途径,是公力救济的基础;公力救济则是私力救济在发挥最大限度的作用时,仍然无法解决商业纠纷时而采取的最后措施,公力救济是商业纠纷的最后阶段。

传统商业中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相互配合有力的促进了传统商业的发展,对于现代中国商业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传统纠纷解决模式对现代中国商业的借鉴意义

传统商业纠纷的解决模式对于现代中国商业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以自力救济为例,《唐律疏议》中出现了以劳务来代替债务的条文,对于现代中国商业纠纷解决也有一定意义。比如说,当某甲欠某乙一定债务,而某甲不具有偿还能力,某乙可以要求某甲以其他形式来偿还债务,劳务是一种方式。这是通过财产上来进行偿还,某乙也可以要求某甲在精神层面来还债。这些都是传统中国商业给我们有益的借鉴。

以调解为例,传统中国商业有宗族亲属调解、邻里乡亲调解、朋友乡绅调解和商业组织之间的调解。调解在传统中国商业中盛行,调解对现代中国商业具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以仲裁为例,清末出现的商会为我国现代商业发展提供了一种有益的思路。清末的商会理案具有合理的程序,同时理案成员具有较高的素质,与自力救济和调解以及公力救济都具有较大的不同。

同时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现代国家司法资源,发挥公力救济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吸收现代中国司法过多干预到商业纠纷中来所造成的弊端,过多的司法干预容易造成商业关系的紧张。传统商业注重通过民间来解决商业纠纷,中国人通常对打官司比较慎重,在现代中国商业中仍然有借鉴意义。政府一方面要适当引导,不断加强民间自身力量,另一方面完善自身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改革,完成服务型政府的转型,不断完善商业纠纷解决模式机制。公力和私力应该和谐相处,从而共同促进商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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