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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大力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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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大力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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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提高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司法能力法官职业化,就是指法官以行使审判权为专门职业,由此形成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地位和职业保障。法官代表国家行使裁判权,居中裁决各类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忠诚于法律、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刚正不阿、抵御干预、廉洁司法。这一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不同于普通公务员,也与其他司法人员存在一定差异。现阶段,法官的职业特点在招录、遴选、培训、考核过程中体现得还不够充分,未能脱离普通公务员的管理模式,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由此,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应主要从以下制度层面入手,加大工作力度。

一、完善法官职业准入制度

从法官职业特点看,法官既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又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只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并从事一段时间的法律工作,才能被任命。我国于2002年实行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规定凡是担任法官的人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今后,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严格法官准入条件,提高法官职业准入“门槛”。建立预备法官职业培训制度,将完成预备法官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作为法官的法定任职条件。拓宽法官来源渠道,建立选拔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法律人才担任法官的制度机制,将优秀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法律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提升法官队伍司法能力和水平。

二、健全法官逐级遴选制度

法官逐级遴选,就是要求上级法院的法官应从其下一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法律是一种应用科学,它解决的不是自然知识而是人类复杂的社会关系,因而需要法官不仅具有良好的品行操守和精深学术造诣,还要具有把握大局、处置矛盾、了解社情民意的能力和丰富的司法审判实践经验。这就离不开法官基层工作的历练和经验的积累。基层经历作为法官晋升选拔的基础,法官根据其业绩和能力逐级晋升,这不仅符合法官成长的规律,也促进了法院人才的合理流动。因此,今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不宜直接从大学生、社会人员中招录,而必须更多地从下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选拔。对于特殊审判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越级选拔的,应当制定严格的程序,公开公正地进行,从而形成"法官从基层起步、逐级向上晋升的法官培养和晋升格局。

三、推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分类管理,就是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按照不同职责,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个类别,科学确定各类人员员额比例,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具体而言,要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探索完善有别于普通公务员,而以人民法院层级和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权责为主要依据的法官单独职务管理序列;审判辅助人员,主要包括书记员、审判技术人员、其他专业辅助人员等,根据其职务特点和管理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相关部门进行规范;司法行政人员,主要包括政工、党务、纪检监察等,按照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进行管理。

四、完善法官责任考核制度

随着法官案件审理权与裁判权的合一行使,要健全执法办案责任体系,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推行法官案件责任终身制。要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业绩评价体系和考核奖惩机制,改革当前指标主导的绩效考核机制,逐步杜绝将上诉率、发回重审比例和上诉改判比例与考核评优评相挂钩的做法,提高公正价值等综合因素在考评中的比重。要建立法官惩戒制度,健全对法官的投诉和惩戒程序,成立吸收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职业道德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对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举报,并对其进行查处。

五、强化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法官职业化离不开完善的职业保障制度。一是身份保障。我国法律规定,法官一经任命,非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换,不得被免职、转换或调整工作;只有依据法定条件,才能予以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司法任职年限也应该逐步放宽乃至实行终身任职。二是物质保障。改变目前法官工资待遇与职务级别挂钩的行政化的层级管理方式,建立与法官专业序列相适应的工资保障制度,按照初级法官、中级法官、高级法官和大法官四个等级确定工作待遇。切实提高法官工资福利标准,享受比相同工作年限的政府公务员更高的待遇,为法官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充分的职业保障,提升法官的司法尊荣感。三是培训保障。应将司法培训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逐年提高。

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注重改革所涉及的各方面关系之间的统筹兼顾、衔接呼应。当前,随着法官职业化改革的推行,由于地区差异,不同地区法官工资待遇的确定、法官队伍的交流都存在一定难度,值得引起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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