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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重新鉴定90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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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重新鉴定90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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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料及方法

(一)一般资料

(二)鉴定方法

二、结果

(一)初次鉴定与重新鉴定结果

经重新鉴定发现,前后存在一定的差距。本组中,伤残等级降低90例,但伤残部位增加7例,13例多发伤中,增加的伤残部位包括面部疤痕漏鉴1例,肋骨骨折漏鉴4例,膝交叉韧带损伤漏鉴1例,均构成十级伤残,降低伤残等级的主要为肢体损伤。

(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改变情况分析

本组案例以伤残等级降低为主,肢体损伤占62.5%,提示肢体损伤伤残鉴定中存在较多问题,由九级伤残变为十级伤残的为多,脑神经损伤重新鉴定和初次鉴定伤残等级最多相差四个级别。

三、讨论

多数司法鉴定人为临床专业医师兼任,缺乏培训,对鉴定标准、条款理解不足,责任原因与司法鉴定人的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有关。上述原因可能同时存在,重新对患者伤残登记进行鉴定,得出与初次或原鉴定结果相违背结果的原因与多方因素密切相关。

(一)初次鉴定存在误差原因分析

2.法医临床检验不当。在做伤残等级鉴定时一定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检验:骨关节损伤居肢体关节活动度的测量、偏瘫及截瘫肌力评定、皮肤疤痕的测量、张口度的检查

(5)足弓结构破坏的认定等,盲目采信病史中的检查和诊断结果,缺乏对伤病关系,新鲜伤和陈旧伤的鉴别能力。必要时还需要几何CT、X线片辅助检验。在本组病例中,有4例,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并发其它部位损伤,因县区级医院多无双源CT,或因费用较高,而未做检查,仅依靠胸部CT或平片不能确定肋骨骨折根数。而重新鉴定时,通过胸部双源CT重建检查,发现有四根肋骨以上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而出现误差的原因可能和以下2个方面情况有关:一方面检查不及时、漏检、误检伤情进而给出了与实际不符合的伤残等级报告,例如;一被鉴定人诊断为胸部闭合性损伤,左股骨下骨折。初次鉴定为九级伤残(按肢体损伤25%以上)重新鉴定时,做胸部双源CT检查见左胸有四根肋骨骨折,按胸部多发肋骨骨折,增加一个十级伤残级别。另一方面,其他辅助影像学资料收集不全,无法全面了解患者伤情,进而给出不准的报告。

3.标准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错误。首先是对伤残标准内涵缺乏详细理解,在不具备标准要求的基础的情况下,利用活动度等主观指标套用标准条款的,其次是对附录的适用不规范。

4.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计算错误。主要见于肢体功能丧失比率的鉴定。如四肢长骨远端或近端的骨折,内外固定后,鉴定人往往按照被鉴定人口述的,关节功能障碍来计算,对待工作马虎,导致结果出现差异。这种情况在本组病案中占多数。

(二)对策与分析

近年来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大部分人员均购买了各种保险,以防发生意外能得到赔偿。而交通事故伤残登记的鉴定结果与保险赔偿标准密切相关,若鉴定不符合实际,则会陆续病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危害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重新鉴定与初次鉴定结论不符。它有损司法鉴定机构的整体表象。对此,应加强鉴定机构审批、考核,尤其是鉴定机关工作人员自身业务能力、素质能力等的培养,从源头抓起,从源头抓好,一旦发现鉴定人员存在违章违纪行为时,应予处罚。其次,在行业自律方面,司法鉴定协会应加强业务规范的指导以及员工能力的培养,通过强化鉴定人员专业能力,提升其鉴定水平,细化鉴定相关工作规定,弥补标准条款漏洞,以防不规人员钻漏洞。

综上所述,从严格鉴定机构执业纪律、强化重新鉴定的实施,加强管理和业务培训等后方面进行改进势在必行,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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