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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与重构:中国公共文化单位员工的职业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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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与重构:中国公共文化单位员工的职业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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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发展:传统制度的确立与运行

(一)我国职业资格制度的确立与运行

职业资格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二)公共文化单位职业资格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与运行

我国的公共文化单位包括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各乡镇文化站、博物馆等单位,然而职业资格制度却并未完全覆盖这些单位。从国家颁布的职业标准来看,除了图书资料馆员、文献修复师、古籍馆员三个涉及到图书资料业务人员的职业标准以外,公共文化单位尚无其他职业标准进入国家规定职业标准。2009年由文化部颁发的《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虽明确规定文化站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文化站从业人员必须通过文化行政部门或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应考试、考核,取得职业资格或岗位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然而在具体的实行中,由于职业标准的缺乏及认证机构的缺失,在乡镇文化站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并未取得实效。

二、发展障碍:缺乏职业资格认定所造成的公共文化服务问题

(一)公共文化单位成员素质不高

由于公共文化单位中尚未推行职业资格制度,从业人员缺乏规范的职业准入和任职资格标准,员工上岗无行业统一标准,任何人都可以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公共文化人才队伍的素质难以得到保证。由于人才管理条块分离,我国的公共文化单位实际上成了老弱病残的收容所及家属安置所等,有能力、专业对口的人才无法进入。同时由于专业能力的缺失,在管理公共文化产品的过程中,往往需要花费比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更多的时间,大大降低了管理公共文化产品的效率。

(二)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质量不高

公共文化单位员工由于缺乏职业资格制度,素质普遍较低,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上缺乏专业性,现有的公共文化服务与产品的需求已不能满足人民的实际需求。人们对于公共文化服务与产品的需求不再像过去那样简单的进行图书借记、文艺汇 等,而是更为丰富多彩高层次的公共文化服务与产品的需求。但专业文艺创作人才、管理人员等人才的缺失,使得公共文化单位无法提供这些服务与产品,抑或是提供的服务和产品的品质较低。

(三)公共文化单位员工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界限不清

缺乏职业资格制度的所造成的另一个问题在于公共文化单位员工中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界限比较模糊。由于职业准入要求的缺失,意味着无论什么专业都可以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在具体的工作中,也没有区分专业与非专业的区别,这就导致公共文化单位员工收入区别缺乏依据,不利于公共文化单位的专业性与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三、重构设想:建立公共文化单位员工的职业资格制度

(一)构建公共文化单位员工职业资格制度

为提高公共文化单位的服务效率,首先要建立公共文化单位员工的职业资格制度。在公共文化单位员工职业资格制度的构建中,根据公共文化单位的不同类别分别设立相应的职业资格认证,如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单位,在就业时,需通过相应的职业资格认证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业。通过实行职业资格认证,保障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能力及素质。

(二)执行公共文化单位员工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设定公共文化单位员工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是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重要内容。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要依据学历、工作经验、职业道德、专业技能、专业资格考试等而定。不同的公共文化单位因为其工作职责、内容及工作难度的不同,其职业资格标准也有所差别。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职业资格标准也有一定的差别。如经济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公共文化单位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也有重大的差别。

在设定职业资格标准体系过程中,有两个问题值得考虑:一是,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中,要依据大多数公共文化单位员工的实际情况而定;二是,指标的设定一定要具有开放性及动态性,要根据实际情况的转变而作出相应的变化,以便适应公共文化单位不断发展的需要。

(三)对公共文化单位员工的职业资格制度进行动态管理

从西方各国公共文化单位职业资格制度的认证管理类型来看,主要可分为三种:一是终身认证,即一旦通过认证,将终身有效;二是非终身认证,即通过认证之后,认证的有效期限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超过限定期限就需要重新认证;三是终身认证与非终身认证相结合,根据不同等级采取不同的认证管理方式。然而,在知识科技更新换代如此迅速的时代,只有提倡终身教育,才能够跟上时代步伐。因此,在对我国公共文化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制度认证管理的过程中,应该采取非终身制,进行动态管理。

四、保障与措施:公共文化单位员工职业资格制度实现途径

(一)加快完善法制建设

要保障公共文化单位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必须依靠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作为职业资格制度的法律保证。我国公共文化单位之所以至今都未全面推行职业资格制度,关键在于法律的缺失,这就导致职业资格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难以正常开展,也并未引起公共文化事业从业人员的重视。因此,目前要在公共文化单位推行职业资格制度,首要的任务就是制定公共文化单位独立法律,如《图书馆法》、《博物馆法》等,通过法律明确公共文化单位员工的专业地位、从业标准等,并且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只有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够从事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再根据公共文化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来完善公共文化单位职业资格制定的法律保障体系。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西方国家在对公共文化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制度中的主要做法是充分发挥各大行业协会的作用,由权威性的各大行业协会来组织职业资格认证。因此,在对我国公共文化单位员工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时应当充分发挥各大公共文化行业协会的作用,成立权威性的公共文化行业协会以及专门的职业资格认证管理机构,负责认证团队的建设、认证标准、认证流程、认证内容、认证形式等的制定,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等工作。

(三)与职业继续教育相结合

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要求公共文化单位员工的知识不断地进步与提升。对公共文化单位员工实行职业继续教育,一方面可以使在职员工中尚未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员工通过继续教育通过职业资格认证;另一方面可以使在职员工中已经取得职业资格的员工通过继续教育可以获得更高级别的职业资格。在开展职业继续教育的工作中,可以通过实行与职业资格等级相应的薪酬待遇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参与职业继续教育以及职业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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