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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手淫服务应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6-24 00:53:49
提供手淫服务应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
时间:2023-06-24 00:53:49     小编:

一、案件回放

2009年7月15日,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公安机关查处时当场抓获美容中心员工黄某珠和顾客胡某。鹤山检方公诉时指出,范某明知余某容留黄某珠、林某娟、陈某银等多名人员从事**活动的情况下,仍在余授权和指示下,协助组织该中心人员**。至案发时,中心每月从中获取非法利润近4500元,已构成协助组织**罪。鹤山市法院一审支持检方控罪,以协助组织**罪对范某处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范某向江门市中院提起上诉,认为手淫服务不属于**行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协助组织**罪。江门市中院终审支持原审定罪,认为罪名成立,手淫服务属于**行为,范某在中心工作数月且负责管理工作,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罪。

类似的案件,在同一省份发生,期间不过相差两年,判决结果却是截然相反,这引起了社会的争议浪潮。

二、两种声音

支持者认为,提供手淫服务在性质上与**无异,提供手淫服务理应属于**;反对者认为,提供手淫服务不属于**,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提供手淫的方式属于**行为。为此,新浪网在新浪健康专栏的生活辩一辩专题上发起了一个网上调查,调查的结果是:认为提供手淫服务应该属于犯罪的有3991人,这些网民认为,刑法虽未单独规定这为犯罪,但此类行为符合满足性欲的要求,应定性在**中,属于犯罪行为;认为提供手淫服务不属**不算犯罪的有16306人,他们的理由是,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此类行为不应该认定为犯罪。

从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网站的网上调查结果我们可以看出,认为提供手淫服务不属于**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网民远比认为提供手淫服务属于**行为、构成犯罪的网民多得多。笔者对此的看法是,多数人的看法不一定就代表了正义的方向。究其原因,可以肯定的是,在网络上参加投票的网民大部分是年轻人,其思想大多开放前卫,其认为提供手淫服务合法化的心理基础是“**合法化”。如果哪天,**行为合法化,到那时人们对提供手淫服务是否属于**就不会再有何争议,但我们今天是立足在现在的刑事法律来讨论这个问题的,起码现阶段在我国**是不合法的,是会触犯刑法相关罪名的,至于**是否合法化的问题,不在此文讨论之列。

三、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

笔者认为,解决此分歧的关键是要正确理解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关系。具体如下: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定化,不等于罪刑法定的现实化

概言之,**主体和**对象的变化,使得**一词的内涵也随之发生变化。在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某些刑法用语未作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准确把握刑法精神,合理运用解释原理,将某些行为通过刑法解释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则对该行为进行定罪处罚不仅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相反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立法者的原意不是刑法主要的解释理由,立法目的则是具有决定性的理由,即使刑法条文文字没有变化,条文的目的也可能发生变化。将提供手淫服务作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方式,存在着社会现实基础,符合新语境对**含义变化的需要。

(二)恰当处理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关系需要立足我国现实的刑事政策

目前我国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宽严相济的体现之一就是对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对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进行刑罚处罚。盲目实行“非犯罪化”,并不具有合理性。对**行为,法律规定了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处罚方式。对**主体和**对象只实施行政处罚,而对严重挑战社会公序良俗的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行为的则实施刑事制裁,刑法第六章第八节专门规定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这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一致的。就在前不久,以广东东莞为始,全国各地纷纷开展了“扫黄打非”的专项行动,不少人因组织、容留、介绍**受到了刑事处罚。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的公序良俗,提供手淫服务,毫无疑问在法益的侵犯上与此是相一致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任何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行为在我国都是不容许的,**嫖娼行为更是我们国家一直打击的重点。可见,把提供手淫服务定义为**行为符合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对构成**相关犯罪的进行刑事处罚具有合法、合理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的观点是,提供手淫服务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相关人员触犯刑法上关于**犯罪的,应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维护刑法的权威与价值。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一方面要遵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任意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另一方面,又要善于解释刑法,不能因为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就仅对刑法条文作字面解释,狭隘、机械地理解刑法条文的含义,导致与立法目的不符,使刑法的价值目标得不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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