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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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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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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内涵

自由裁量权主要是指,法官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通过诉讼人和辩护人叙述事情与根据法律条例这两者进行判断的基础上,为了还给当事人公平以及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发挥自己出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进行理性的处理,中肯的判断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法官自身担负着法律托付的责任以及相应的裁量权,能够在某些情况下行使手中所掌握的自由裁量权。法官要根据法律所规定的裁量权的范围来行使其权利,不可有越界之行为。在法律的性质上,这是法律所赋予法官的司法选择的权利。其主要特征主要如下:

(一)自由裁量权首先要受理案件,最终行使对案件作出判决的权力。

(二)自由裁量权由一个审判组织组成,根据案件情况进行探讨商议,从而形成了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这三个主要部分。

(三)案件一经作出依法判决,便生成了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不可更改甚至撤销。这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和国家法律的庄严性。

(四)法官行使公正合理的自由裁量权。法官自身在行使权力时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力,必须在合理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力,应以符合社会的公平、公正为主要标准。

(五)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所赋予的司法选择权,同样具有权威性。

二、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一)法律存在的滞后性和历史发展性。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法律也在一直变化发展,不断完善。法律是对社会现状所做出的反应以及通过制度上指定的约束措施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是任何一个国家不可缺少的重要关键。法律同时也对社会的变化发展从而产生的新的法律规范进行不断修改和调整,所以,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这一措施,是对法律做了分工,同时为以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创造了必备的条件,打下坚固的基础。同时规范具体案件间的矛盾决定了法官审判案件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二)法官在自己的业务能力方面,以及自身的职业道德标准方面,从而导致对在同条法律条例上对其有着不同的见解,这就牵扯到各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是否能够公平正义合理地对案件进行审判。

(三)法律的不同调理之间可能会产生诸多矛盾,有其相矛盾相抵触的地方,不同的法律条例有多种选择同步进行。如果对法律的本身内容进行选择便会牵涉到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上。

三、我国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一)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滥用通常有一些法官,在法庭上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和判决案件结果的过程中,没有在法律规定给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进行判决,导致假公济私、以权谋私这些超越法律界限以及道德底线的事情,甚至收受贿赂等触犯刑事法律的严重问题。

(二)不公平审理案件法官在审理以及判决案件的过程中不适当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导致案件失实,没有行使自己的职责,没有做到还原事实本质的职责,破坏了法律的庄严性,使得国家法律失去了尊严。

四、我国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所产生的原因

(一)立法措施不完善从我国刑事案件中的司法程序的实践方面来看的话,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会出现对案件情节审理不够细致,存在事实模糊的问题,导致法官们对案件事实本身判断失实,使其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取舍带有极大的任意性和滥用性。

(二)法官整体素质较低在法官这个职业中,往往对于政治和法律的理论知识比较敏感,且接触较多,从而会忽略了在实践探讨中的诸多要点。理论知识与实践探讨联系不够密切,轻视后者重视前者的问题相对较严重,从而导致了思想观点上的长期对立。这种错误的偏袒思想,会导致学不能得到更好的所致用,物不能更好的尽其能,忽视了法律意识存在的根本特征和重要意义,从而导致了我国法官整体素质偏低的严峻问题。

(三)缺乏控制权力的管理机制自由裁量权,对于不严格要求自己的法官来说,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甚至当做收受贿赂的一种特殊手段进行肆意使用,为国家为家庭为个人带来了不可挽回的灾难性。权力的膨胀,导致法官在思想上有了个人利益大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错误判断,势必导致了法官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种自身约束不够严格的状态下,使一些法官有机可乘,甚至用来获取一些不义之财。

五、规范我国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要策略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

研究者认为,应尽快完善我国法官在形式自由裁量权方面的法律要求,以保障我国法官正确适度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应详尽的规定出在自由裁量权上的步骤,使法官进一步明确其越界的严重性,以用来约束自己在进行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时的规范化,公平化、公正化、合理化。还应依据法官在行使案件时事态的法律地位,分清轻重主次,对刑事案件应把握好定型的标准。对于能够进行刑事案件的量刑案例中,应根据其主要情节,如戴罪立功、自首等情节,根据事实的主要情况,进行量刑对刑赏罚做出合理适当的判断。

(二)进一步提高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

法官是行使审理和判决案件的自由裁量权的直接主要负责人,所以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中起着主要作用。因此,提高和养成法官在审判案件时的专业素质是其主要的一点。培养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坚忍不拔、公平公正、合理正义的公正的美德是必不可少的重要要求。这也是作为一个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官的必备基础。否则,将有失作为一个法官所具有的尊严有失一个法官应具有的美德。一个合格的法官,不仅应必备较高的专业素质,还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只有这样,才能够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法官自身所具有的道德品格,与本身所具有的专业法律知识能力具有一致性,法官所具有的道德品格,是法律知识水平的的提升,这不仅体现了个人的道德观念水平,还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道德品格是法律知识水平的根本提升,所以将其上升到国家意志的体现,与其根本是一致的。从而,一个法官只有具有高尚的品格和理性的判断,才能在拥有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正确合理地理解法律和运用法所赋予的法律权力。

六、结语

一个国家最高权力的提现,是一个国家的法律。而法官,则是执掌整个法律的重要负责人。作为一个法官,只有执掌好法律所居住的这个堡垒,简言之,就是形势好法律所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才能够保护好法律所交付的这把钥匙,掌管好法律所在的这个堡垒。也只有自身有其严格的约束力才能够防止自己的腐败。而我国面临的法治问题主要是,法律不够完善和法制体系不够健全,只有健全法制体系,完善我国的法律条例,才能有效控制我国法官对于形式自由裁量权时产生滥用等上升到阶级利益的问题。在人们反应的司法腐败的问题上,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反对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只有证实其事实,才能从理论上进一步加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研究。只有将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才能够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进行案件上的审理和判决。只有这样,一个国家的法治才能进步,一个国家才能在法制社会的道路上探索出新的路径,从而使我国的国家法制更加健全,社会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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