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论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论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06 14:48:47
论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时间:2023-08-06 14:48:47     小编:

侦查程序是法律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护问题是社会非常关注的问题。现阶段,我国坚持依法治国的施政方针,对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的社会发展进程不断加快,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也应不断健全。但目前我国侦查程序中人权保障制度的缺陷比较突出,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我们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工作,促进依法治国的贯彻执行。

一、侦查程序中人权保障的意义

在法国大革命中,《人权宣言》诞生了。从此以后,人权问题成为人类长期讨论的一敏感和热门的话题。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西方思潮的涌入,人权的理念也逐渐深入到中国社会当中。人权的内涵比较丰富,人们普遍理解的人权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一个人一旦出生就具有的权利和自由,不需要任何授权;二是一个人后天具有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法律赋予的。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是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过程中,保障犯罪嫌疑人作为人的一些基本权利。侦查程序的人权保障对法律理念的贯彻和法律制度的遵守具有重要意义。它体现了人权优先的法律理念,符合程序正当的要求和刑事诉讼价值的取向。

二、我国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现状

我国侦查程序中人权保障的现状是令人担忧的,因为我国针对侦查程序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在实际的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可能沦为警方侦查破案的工具,警方在审讯犯罪嫌疑人可能使用违法手段,违法手段包括刑讯逼供、变相、超期羁押等。在我国很多地区,警方侦查破案的方式比较落后,案件发生后是被动的去侦破。为了尽快破案,给当地人民群众一个交代,会采取各种手段查找犯罪嫌疑人,加上我国法律制度上的缺陷,违法审讯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警方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过程中,没有有效的外界力量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办案人员往往会过分的发挥主观能动性,不能从客观实际出发,使任意主义之风在侦查程序中普遍存在,导致侦查权力的膨胀和滥用。

三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能有效的进行自我保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与律师见面,同时要求两者见面时侦查人员不能在现场进行监听。但是在实际的执行中,情况变得很复杂。一旦一个人成为犯罪嫌疑人,警方从是否有利于侦查破案的角度考虑,会设置很多条件限制律师的介入,律师普遍会遇到与犯罪嫌疑人会面难的问题,同时调查难和问卷难也是他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律师不能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将无从了解案情,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保护。

三、在侦查程序中加强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举措

(一)对侦查权加强监督和制约

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必要举措。这样既能防止侦查权力的滥用,又能保证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实现了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对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和监督。我国司法机关设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这三个部门在原则上要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分工负责。但在实际的工作中,侦查权在这三个部门的分配不是很合理,部门间合作不协调,致使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为此,制约和监督侦查权的一个理想措施是引入司法审查机制,引入司法审查以进行程序性裁判,由法院负责对侦查机关羁押与讯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决。

第二,强化检察院的监督权。检察院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是通过行使检察职能进行监督,其中侦查监督是它的一个重要职能。检察院应派员对公安机管侦查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进行监督,监督警方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是否采用违法手段,如刑讯逼供等;监督警方在收集证据时是否非法取证;监督警方在侦查过程中,是否坚持了无罪推定原则。一旦发现办案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这样才能在侦查过程中切实有效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我国立法上应尽快完善人民检察院监督的手段,并赋予检察机关对程序违法的制裁权,以使检察机关的监督发挥实效性。

第三,赋予律师讯问在场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但律师在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时能力有限。在场权是律师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一项强有力的制约措施,但律师在场权是以非常完善的律师制度作为必要条件的,在现实的中国应逐步建立健全这一制度,让律师在审讯的过程中也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可以对办案人员进行监督。

(二)树立法律权威,设置程序后果

树立法律权威,设置程序后果对加强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错案追究责任制度中绝大部分是有关程序违法的,可以明显地体现这一点。如果在侦查办案的过程中,存在着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侦查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财产等,因为办案程序的不合法而受到了损害,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赔偿。在刑事诉讼中应坚决排除非法证据的使用,使违法证据变得毫无意义,而且还要使非法取证人员自身受到惩罚,这样就从客观上要求办案人员不断提高侦查破案的能力,自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办案。这样就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权和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之间形成良性循环,真正树立起刑事诉讼法的权威。

(三)完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机制

完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机制是加强人权保障的实质性措施。权利的保障和权力的制约是相辅相成的,这样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体现自由平等的精神;另一方面也是与公安机关公权力进行抗衡的有效手段。虽然现有的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一些权利,但配套保障性权利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缺陷。为了完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机制,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多做努力:

第一,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充分的知情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侦查人员应告知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但对于告知的时机、告知的方式以及不告知的后果未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在犯罪嫌疑人权利意识淡薄和侦查人员保障人权意识薄弱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不能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立法上应建立科学规范的权利告知程序。

第二,坚持和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吸纳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思想,但无罪推定原则未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体现,根据实践的需要,我们必须建立无罪推定原则。在侦查过程中,用疑罪从无的理念指导侦查工作。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先假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在审讯过程中,应该适当赋予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是坚持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要求。国际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提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也加入了有关的国际法公约。但由于我国实际的司法条件和背景,没有完全照搬国外针对国际法的规则,沉默权规则没有在侦查程序很好地贯彻和执行。

(四)健全司法救济途径

健全完善我国的司法救济途径是加强人权保障一个重要的补救措施。在我国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受到侵害,他们很难通过诉讼来进行维权。因为我国的法律规定侦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能对侦查活动中受到的侵害提起诉讼。同时,我国的非诉讼国家赔偿制度还不完善,对犯罪嫌疑人的救济途径非常有限,也很困难,而且大部分都是事后救济。这就给犯罪嫌疑人维权带来很多阻力。因此,我们应该健全我国的司法救济途径。增加犯罪嫌疑人进行事中救济的途径,完善侧重侵害后果的赔偿制度,适当放宽申诉和救济的条件。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