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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团伙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和讯问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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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团伙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和讯问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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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概述

(一)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中国,团伙犯罪只是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习惯性使用的一个概念,而不是正规的法律用语。但受到我国传统文化和语言习惯的影响,团伙犯罪已经被社会所认可。因此,根据肖建国教授的观点,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可定义为:“三个及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发地纠合在一起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法律,应该受到处罚的共同故意犯罪。”[2]

(二)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现状

在我国,团伙犯罪一直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改革开放后,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迅速攀升,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团伙犯罪占到了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70%,成为犯罪问题焦点中的焦点。

目前,几乎所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报告和理论研究中,都提到了“团伙犯罪”这一突出问题,并将其列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征之一。[3]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规模、组织结构、犯罪形式尚不足以与成人帮派相提并论,但该种形式犯罪的危害性不断加剧,并且有成为成人帮派“后备军”的隐患,需要给予极大的关注。

二、未成年团伙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一)认知特点

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在青春期阶段需要形成自我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同一认识。[4]埃里克森的社会心理发展阶段理论也指出:青春期的青年人开始寻找新的角色以便能够帮助他们揭示自己的性、意识形态、职业方面的同一性。[5]然而未成年人的认知结构还不够成熟,往往不能很好地进行自我同一认定,发生同一性与同一性混乱之间的心理社会冲突。这种冲突会导致未成年人拒绝接受长辈的教诲,喜欢接受同龄人或团伙的价值观,进而形成自己的宗教、政治和社会观念。未成年人的认识标准也是模糊或者错误的,对是非、善恶、好坏易做出歪曲的评价,特别是在自己获得了消极的同一性时。这使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看到同伙的犯罪行为时,不能明辨是非,受眼前利益诱惑,认同了团伙中的角色,走上犯罪的道路。

未成年人在认识方面的不成熟还表现在对法律知识、道德知识、社会生活知识、文化知识的缺乏。他们受到团伙中“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口号的影响,粗浅地认为这就是自己的生活方式,要受惩罚大家一起,每个人承担一部分责任就好,不会很严重。这种无知加剧了团伙犯罪行为,将很多未成年人推向犯罪的深渊。

(二)意志特点

未成年人处于特殊的年龄阶段,心理发育还不够完全,明辨是非的能力比较差,容易接受别人的暗示而盲从。在实现社会化目标方面表现出意志力薄弱的特点。在亡命称霸的英雄观支配下,未成年人犯罪时表现出狂妄自负、盲目冒险等不良意志行为。而团伙作案在这种情况下的强化效应,成了未成年人选择团伙犯罪的直接原因。

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强化效应表现在很多方面。首先是助长胆量。未成年人虽然在心理上对很多事情存在不满和逆反的情绪,但个人却缺乏胆量进行反击。而以团伙为单位进行反击,成员之间相互“鼓励”,助长了个人胆量。其次是获得归属感。有些未成年人在学校中被冠以“差生”的称号,在家庭中被当作无能的小孩,这些都严重的挫伤了他们的自尊心,让他们觉得自己一无是处。但在团伙中,他们能在实施完犯罪行为后得到伙伴的称赞,被认为是“英雄”,让他们获得归属感。再次是找安慰,使自己的行为合理化。很多未成年犯罪人在单独实施犯罪活动后都无比的后悔,但在团伙犯罪中未成年人却能找到开脱良心谴责的合理理由,找到心理安慰。

(三)情感特点

未成年团伙犯罪人的社会性情感浅薄,他们与人建立感情的条件是“谁对我好,我就对谁好”。好的标准是是否有利可图。他们所谓的哥们义气只是酒肉朋友罢了,并不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侠肝义胆的朋友关系。

再有,未成年团伙犯罪嫌疑人的自尊感与自卑感并存。他们的自尊感往往很强,渴望别人对他的尊重。然而,这些未成年人却经常受到家长的打骂、老师的一味忽视和挤兑、社会的议论和歧视,被冠以“双差生”的标签。这严重挫伤了他们的自尊心,使他们失去了对自我价值的认同。但团伙中的生活让他们得到了决策权,拥有了独立性,自我价值受到了极大的认可,极大地满足了未成年团伙犯罪嫌疑人增强自尊感,削弱自卑感的需要,使团伙形式的犯罪成为未成年人青睐的犯罪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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