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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篇一
为加强工业管道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业管道的安全管理,包括压缩空气管道和蒸汽管道,不包括设备、设施附属的管道。
无
4.1生产制造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工业管道的日常管理,包括制订起工业管道的管理制度和制度的执行、监督检查,制订工业管道的维修保养及定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4.2技术质量部负责工业管道的建设规划,设备管理部门配合。
4.3生产制造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安装工业管道。
4.4生产制造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采购工业管道所需的材料。
4.5管道使用部门负责工业管道的操作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并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6生产制造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工业管道档案管理。
5.1工业管道的设计、安装和验收
5.1.1新增工业管道在设计时,要按照《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要求进行,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
5.1.2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应选购经过安全管理部门注册的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以保证管道的质量。
5.1.3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5.1.4开工前应向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开工告知手续。
5.1.5新装工业管道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取得合格证书,并根据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证书,办理注册登记。
5.2工业管道的日常使用管理
5.2.1应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安全技术规程、标准。
5.2.1.1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5.2.1.2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5.2.1.3工业管道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2.1.4发生故障,工业管道操作人应立即停止运行,及时通知上级管理人员。
5.2.2工业管道的检查、定检
5.2.2.1.日常检查工业管道日常检查工业管道操作人负责,检查频次每周不少于一次,主要是采用点检的方法对工业管道的进行巡回检查,如发现异常及时排除,使管道处于正常安全状态。工业管道日常检查主要内容有:
①检查管路外表是否完好、有无腐蚀和泄漏现象。
②检查管道上配置的阀门、安全阀是否完好、有效。
③检查管道标识。
④检查管道上配置的仪表是否完好,在有效期内使用。通过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理或改进意见,防止工业管道发生故障而引起突发性事故。
5.2.2.2工业管道的定期检查
①工业管道的定检周期应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
②工业管道检定周期到期后,必须由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或其授权单位检查、检测、鉴定合格后取得使用证方可继续使用。工业管道安全检验标志超过有效期不得使用。
5.2.3工业管道的维护保养
5.2.3.1工业管道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必须有专人负责。
5.2.3.2对日常和定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维修处理。
5.3工业管道档案管理工业管道档案管理,按《设备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中的特种设备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5.4工业管道停用、报废
5.4.1工业管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5.4.2工业管道停用、报废按《设备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中的特种设备停用、报废处理条款进行办理。
6.1《设备管理制度》
6.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6.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6.4《设备操作规程》
6.5《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6.6《设备维护保养规程》
7.1设备日常维护/检查/运行记录表
7.2特种作业人员明细表
7.3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工业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篇二
1、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消防粉尘危害,防止尘肺病的发生,杜绝矽尘病例,促进企业生产发展。
2、本矿对坑道掘进采矿作业,碎矿工段矿石装运等粉尘生产环节和接尘人员定期检测,坑道作业人员每半年检测一次,车间作业人员每个检测一次。
3、通过有效性综合治理,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不能超过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最大允许浓度不超过2―4毫克/立方米。
4、具体治理措施:
①坑道井巷掘进、采矿必须保证供水,坚持湿式作业,杜绝打干钻。
②合理安全劳动力,减少接尘人员。
③创造良好的通风条件,首先保证坑内贯通和自然通风,不能自然通风的井巷必须设置良好的。机械通风,及时排除炮烟和粉尘。
④碎矿工段车间的老虎口,圆磨振动筛、矿仓、漏斗等粉尘散发量较大的流程和工作场所,必须采取密闭式作业。矿石应保持5―10%的水份。
⑤矿石和精矿粉的装卸,要保持3―5%的水份,粉尘浓度不能超标。
⑥厂房、车间要设置良好的吸尘、除尘设备或湿式雾化设备。
⑦入厂新职工必须经过入厂前的健康检查。
⑧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使用好劳保用品,特别是口罩和防尘口罩。
⑨尘埃要按时清扫干净。
⑩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地应严禁烟火。
⑽生产性废气必须合理排放,防止跑冒、泄漏。
工业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篇三
1、严格防止硫化铅、氧化锌、一氧化碳、游离二氧化硅中毒以及加强药剂管理,特别要加强三酸和剧毒药剂的管理,防止职业危害,防止中毒。
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要定期检查。
3、毒性浓度不能超过0.02毫克/立方米。
4、对于铅粗矿堆、铅粉装卸、铅浮选必须有严格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5、各种原矿、精矿作业都要坚持湿式作业。
6、对药剂工要加强专职业条训练并要戴好防毒手套和口罩,使用巨毒药剂时,必须带好防毒面具。
7、对接触酸、碱等腐蚀物质以及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地点,应该设有冲洗设备。
8、对散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地点应加强防护设施。
9、对化验室的剧毒药品要有专人管理,责任要到人,严防使用不当和流入社会。操作人员必须符合技术规范。
10、加强药剂的管理作用。
工业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篇四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5858-xx《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1.2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制度。申请报告书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交叉作业防范措施。
1.3动火作业申请报告书只在签发的一个场所、一个作业班次有效。一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在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分析交底,并由接班人员签字认可方持续有效。二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2.1根据火灾爆炸危险程度及影响范围分,厂内动火分为三级:
2.1.1一级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或开、停工过程中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2.1.2二级动火:经认真吹扫处理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系统管网。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系统上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经吹扫处理且化验合格的容器、管线;仓库、车库;
2.1.3三级动火:在生产区域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2.2动火方案的规定:
2.2.1在进行动火作业前,要对动火项目进行风险识别和环境因素识别,识别项目和内容要全面;
2.2.2在一、二级动火作业前,要制定动火方案。动火方案要详细、具体、有针对性,其中包括:置换、吹扫方案、盲板表、盲板图、各项安全措施等。动火方案制定完成后,要组织工艺、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会审,并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主管生产、技术、安全部门及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审核、批准;
2.2.3动火方案实施时,公司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及审批部门要在动火作业前、按《动火作业检查表》对动火的各项安全措施进行逐一检查、确认。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方可办理《工业动火票》,进行动火作业。
2.3工业动火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2.3.1一级动火前,必须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车间、动火作业单位有关技术、设备、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协商,按动火方案落实措施,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并填写用火票后,报安全质量与生产运行部审批;
2.3.2二级动火前,由本公司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协商,按方案落实动火措施,填写用火票后,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批准;
2.3.3三级动火前,由本厂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调查,按方案落实动火措施,由车间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2.4动火人职责:
2.4.1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4.2动火人必须持用火票作业;
2.4.3按用火票上规定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2.4.4动火前,应确认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4.5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
2.4.6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2.4.7执行“四不动火”即无动火票、无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预防措施不落实、与用火票内容不符的动火。
2.5动火监护人职责:
2.5.1动火监护人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
2.5.2了解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2.5.3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2.5.4动火监护人必须持用火票;
2.5.5逐项落实防火措施,措施不落实有权停止作业;
2.5.6动火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及时采取措施;
2.5.7动火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2.6动火作业要求: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点动火,节假日非生产必须,一律禁止动火,非动火不可的,必须提前通知有关人员。
2.7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2.7.1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取样时间与动火时间间隔超过1小时,应对气体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7.2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安排专人操作,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
2.7.3清除距动火区域周围5米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
2.7.4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
2.7.5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2.8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2.8.1凡需动火的储罐、容器、工艺管线等设备应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分析,气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氧气浓度检测分析;
2.8.2动火施工中,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为0lel%时方可动火。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2.8.3分析报告单附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上。
2.9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要求:
2.9.1进入设备、设施及容器内部动火应进行气体检测和复查,测试合格后方可入内;
2.9.2所有可能影响该有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
2.9.3有专人监护。
2.10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2.10.1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并经专业人员确认,设立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人造纤维绳;
2.10.2在架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安全带;
2.10.3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2.11动火作业动土作业要求:
2.11.1动土作业应完成以下作业危险分析: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
2.11.2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有员逃生;
2.11.3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2.12其它要求:
2.12.1动火作业时应将塔、罐、容器、机泵等设备、工艺管线内的易燃、可燃和有毒介质吹扫置换,化验合格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2.12.2进设备内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高空作业必须符合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2.12.3遇有6级以上大风(含6级)不准动火,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要进行围隔并控制火花飞溅;
2.12.4用火票是动火依据,不得涂改,由作业人员本人签字不得代签,由相关人员保存一年;
2.12.5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易燃物或用阻燃物隔离、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
2.12.6四不动火即无用火票不动火、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作业与动火审批报告内容不符不动火;
2.12.7在轻烃分馏装置内承担施工任务的外来单位,必须按动火等级报请安全质量环保部批准后,方可动火;
2.12.8用火票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缺项或项目填写不符合要求,该用火票无效。
3.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3.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